我们一般去开发商的售楼处会看到沙盘模型,售楼员会根据沙盘模型给有意向购买的人介绍正在建和已建成的楼盘,其实还有很多的沙盘模型是表示尚未动工的区域,甚至什么手续也没有。因此说,沙盘模型可视为开发商的整个的开发计划,而不等同于现房,也不等同于可以顺利实现的期房,但是他给人们的视觉印象却是沙盘模型就是开发商注定要建楼的地方,给人的心理感觉是有保障的,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当然,你也会发现,有很多的开发商看起来规模很大,资质良好,但是实际的履约情况与当初的购房者的心理感觉是差别很大的,因为烂尾楼、不按期交房或永远交不了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个道理和拆迁安置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不要看到沙盘模型就认为会有保障,那只是心里的一个感觉,它绝不代替法律上的保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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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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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回事,回迁是指在原来的住房被拆掉以后,重新规划,盖房,并提供给拆迁户的一种安置形式。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回迁的房屋价格由于包含了政府规划调整所导致的土地溢价,所以回迁的房屋高于原住房的价格,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甚至是原住房价格两倍甚至更多,这就是为什么拆迁方不愿意让拆迁户回迁的根本原因,也是回迁区域的规划情况不愿公开或者回迁区域根本就不存在规划的原因所在。但是法律规定,拆迁户是有原地回迁的权利的,法律虽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很多拆迁户不具备争取这种利益的能力,仍然得不到回迁带来的利益。因为土地的溢价究竟是谁的贡献,仍然是拆迁领域专家学者、民间与官方争论不休的焦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土地的溢价是拆迁户和政府共同的贡献造成的,但是拆迁方一般避讳这个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把回迁的字样去掉,其目的不言自明。对于这个问题,有的拆迁户虽然非常清楚,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望洋兴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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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拆迁领域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需引起被拆迁户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实践当中,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不能交房的情景也比比皆是,会给被拆迁户造成极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是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被拆迁户不能修改,而格式协议当中,对于不能按期交房,又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导致打官司也赢不了,这是非常无奈的事情。所以签订补偿协议这一环节极其重要。一般来讲,协议越具体、详细、明确,对于拆迁户就越有保障。在这一环节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尤为重要。但是一个最大的障碍是,如果不能对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那么实际上还是一句空话。由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户地位的不平等,想要对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进行调整非常困难。必须采取非常的办法,才能应对。(采晴整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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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户型是拆迁户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都比较倾向于南北通透、通风良好的房子,而户型是决定采光通风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居住是否舒适的一个方面。不同的拆迁户对于不同的户型选择有不同的取向,因此从人性化拆迁的角度必须照顾到拆迁户的这一实际需求。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安置户数比较多的地区项目,要征求全体拆迁户的意见,对于户型的选择要取其最大公约数。如果拆迁方不这样做的话,必然会导致拆迁户的抵触也会损害拆迁方的利益。因此户型的选择一定要体现民意。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拆迁户型也是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拆迁方不征得拆迁户的同意,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安置房的户型就违背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自愿原则。因此从原理来讲拆迁方为了避免因户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风险,必然要经过前期的民意调研,征得绝大多数拆迁户的同意才能较好的处理这个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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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评估价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评估作价,评估一般要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由于评估机构皆是由征收方委托的,如果不能做到中立评估,就会成为征收方压低评估价的工具。但实际上,法律赋予了拆迁户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却由于众多的拆迁户无法形成统一的声音,无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掌握在征收方手里。市场评估价只是拆迁补偿价格的一种参考,在市场评估价之外还有较多的奖励利益。因此补偿价格一般就是评估价格加各种奖励之和,这个最终价格不一定反应真实的市场价格,真正的市场价格应该是拆迁户和征收方,经过充分的讨价还价而获得的价格。充分的讨价还价是建立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拆迁户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不团结,无法取得与拆迁方平等的谈判地位。所以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价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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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同是双方就某一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一般会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的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双方违约行为的约定。因此,双方手中应各执有一份以保证在对方有违约行为时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因此安置补偿协议我们有权利留底,如果拆迁方不给我们留底,极有可能擅自修改协议,以致于我们自己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进行了修改,而无法保证我们的利益。之所以称得上是协议,自然是双方的事情,那就是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给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的协议,另外就是擅自的修改协议,甚至是出现空白协议,这就会使被拆迁户的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即使被拆迁户主张权利被侵害,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所以说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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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渡费加倍能否放心签协议?过渡费加倍存在很多隐性的风险,也需要拆迁户慎重考虑:第一,双倍过渡费能否实现是个未知数,因为届时已经拆迁完毕且时间已经过去两三年,拆迁方能否履约无法保障。第二,租金上涨会使租房成本会增加,即使双倍过渡费能按时支付,也不一定能够支付房租。第三,租房与自己的房屋的居住体验是有很大差别的,尤其是对老人来讲,更愿意住自己的房屋而不是租赁的房屋。因此,即使承诺双倍的过渡费也不是高枕无忧,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保障。2、安置房计划是否需要保密?当然不需要,因为安置房计划是关系到拆迁户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针对这种事项,拆迁户当然有知情权,而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这种信息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如果政府保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安置房没有安置计划,或者安置计划损害了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拆迁方害怕拆迁户知道而保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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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在补偿没有谈拢的情况下,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看,可以收,但不要随便签字。同时嘱咐好家里人,尤其是家里边的老人,不要签字。在拆迁方有诚意时,利用好每一次谈判机会提升补偿,一定不要相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如果谈判无法进行,拆迁方耍起了“手段”,被拆迁人不要拖到房屋强拆后再维权,要在保住房子这个最大筹码的前提下,依法维权提高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半年内提起诉讼维权。最后,律师提示:补偿不合理不少拆迁户会去信访,但信访不是法律途径,不管信访多久都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的理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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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复杂冗长,拆迁方经验老道,各种逼迁手段防不胜防。这就要求被拆迁人要有一定的法律取证意识。一方面,被拆迁人可以收集拆迁方下发或张贴的各类拆迁公告,能拿到原件最好,拿不到也尽量拍照留存。另外被拆迁人要了解,法律对每一种文件都明确了相关行政部门,不同的行政部门行政权限不同,超过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比如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的批文才能实施征收。另一方面,被拆迁人还要将房屋拍摄视频保存,拍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整体情况、院落空地、房屋地理位置、门牌号、室内装修情况、屋内贵重物品等等。这一步是为了避免拆迁方实施偷拆、误拆等强拆手段后,造成被拆迁人维权举证困难,无法证明自己房屋到底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计算具体补偿价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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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证据:主体资格信息是能否以自身名义参与法律程序获得法律保护所必备的身份及与身份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据。如: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如果有被拆户继承房产没有过户,那么要提供户口本,关于继承的相关信息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主体资格信息相对来讲比较容易搜集,几乎每家把这些东西都保存的很好。有的人会问,我这些东西不全怎么办?没关系,有多少提供多少,律师接手后会告诉你还需要哪些资料。二、程序证据:程序证据由拆迁活动开始至结束的一系列证据组成,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首先有各种公告、决定、通知等。包括《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还有《搬迁奖励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政府发布的文件有时被征收人会在第一时间拍照留存,但也有的被征收人从未见过这些政府文件,那么这时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接着就是评估程序。这时我们一定要注意房屋评估报告,许多被征收人看到评估报告十分不理想,就拒绝接受纸质报告,这种做法是不对的。通过评估报告,我们可以看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还可以判断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之后就是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手中一定要有原件留存。最后如果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政府征收部门还会向被征收发布《房屋征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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