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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同时进行征收的,应当分别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而不能混为一体。否则,相对人提起诉讼,对未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而是在一个行政程序中一并征收,且不能提供经过法定程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依法确认违法。实践中,这种操作方式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影响。此类案件在当前的征收拆迁类案件中也占有相当比例,成为引发行政争议的一大诱因。对此,无论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是司法实务方面,都需要引起一定重视。《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因此,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就相应存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两种法定程序,这是由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征收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建设的建筑,包括以下几类:1、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3、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一、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由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两部法律,因此认定主体也主要是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二、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应当组织行政相对人听证,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使行政机关核实是否存在误认违章建筑的情形,确认存在违章建筑情形的,应当向象行政相对人出具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书,并根据违法的程度不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如果没有违反城乡规划...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对于安置补偿的落实,律师建议被征迁人: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且房屋价值不能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而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也就是说,政府不能任意的调换房屋,也不能不顾被征收人原本的房屋价值乱提供房屋,使被征收人吃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1、违建房屋随着如今农村不断发展,农村的房屋以及土地价值正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农村建房乱象非常严重,国家也不断提出农村建房规定,来解决弄乱建房屋等问题,尤其是对于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房以及无建房权限却占据土地强行建房等问题进行清查,这些违建房屋也将会被拆除。2、露天旱厕为了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降低水污染以及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各地农村也纷纷在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将原有的露天厕所改造成更加安全健康的排水式厕所,同时还会将农村露天的旱厕等进行拆除,保障农村的生态生活环境。3、违规养殖场养殖污染也是农村污染的重灾区,国家专门设置了“禁养区”来改善各类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同时给地农村也纷纷在开展养殖污染的清理与整治工作,农村的那些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以及违规违法建造的养殖场都将会被拆除,对于遭到环境污染的养殖场还将会予以处罚。4、无主危房随着大量农民朋友进城落户,许多农村的房屋出现了荒废倒塌,对于这些农村的危房国家正在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但是对于那些无主的危房,则会进行拆除处理。(来源:三农八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一,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及其相关规定,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屋被依法征收时才同时收回。由此可见,在房屋被依法征收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你的。二,知情权和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无论是国务院590号令还是《土地管理法》都对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有相关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前,都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例如: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依法公告,房地产价格初步评估报告也要进行公示。三,确认权在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调查、房屋征收评估丈量结果应当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四,参与和发表意见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经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五,申请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认定权未经登记建筑即无证房,并不是一律不予补偿,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590号令的相关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虽然《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均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行政强制法》第三章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五保户一级危房——2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0.5万元五保户三级危房——0.3万元低保户一级危房——2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1万元一般户一级危房——0.5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0.3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0.2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政府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禁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防止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行为。不仅如此,部联网检索、省审核管理、县制作录入的农户档案信息检索机制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对于强化农户档案信息管理有重要意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在实际生活中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民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者虽然是两种救济途径,但也不是没有关系。某些行政行为,只能复议,某些行政行为,复议前置再诉讼,某些行政行为复议诉讼两者都可以,相对自由。在拆迁中大多数行政行为复议诉讼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行政复议,一般来说相对高效,维权成本也比较低,由于这种优点,被征迁人也比较喜欢使用此种方式,诉讼方式一般要把行政机关送上被告席,就是大众说的民告官,因为中国有厌诉的传统,大多数被征迁人不喜欢使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并且对于能够胜诉也没有信心,或者在复议之后再去诉讼,然而这样的想法却对维权造成了新的障碍。复议诉讼虽然由两部法律规定,但是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当你提起行政复议,一般复议有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复议维持,二是复议改变,三是不作为。复议维持就是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肯定与支持,复议改变就是改变原行为的结果,比如罚款5000改为4000,复议不作为就是对你的复议申请没有实质性的反馈,态度模棱两可。为什么说复议之后会造成新的障碍呢,因为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在列被告时会比没有复议有很大的不同,假如是复议维持,要把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若是改变,列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可以在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中选择一个告,在前两种情况中复议机关一定会成为被告,这就对原告非常不利,本来是告县政府现在要把市政府加进来,维...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征收人决定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时,被征迁人首先要判断征收人是否有资格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也就是说征收人能不能征收被征迁人的土地,如果能,被征迁人应当配合征收人的征地行为,积极地将土地交出去,并及时申请土地补偿款,以避免不必要的肢体冲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都要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如果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恶意征收被征收人的土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受到政府的征收决定后对决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在决定作出后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政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往往是主要的征收对象,集体土地一般不能被征收,如果要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征收集体...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由于危房改造关乎到农村贫困居民的切身利益,其申请程序也比较严格,主要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一榜公示、二榜公示、三榜公示,最后才能进行批准改造。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的居民在每年1月至2月底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补助申请表。2、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就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上面的事项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查所述情况是否属实,严格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 (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确定后,由乡(镇)家危改领导小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 在经历一榜公示、二榜公示、三榜公示的同时,还应当分别在一榜公示和二榜公示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三榜公示以后才能批准改造。(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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