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需要搜集和保存的书证和物证主要有三大类:(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被拆迁人还要学会从公告、通知里获取有用信息。比如,征收公告中一般会有这样的表述“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对征收决定不服,就可以及时启动维权程序。(2)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如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这些白纸黑字的文字证据,直接证明你对土地、房屋享受合法权益。注意保留好原件,不能轻易将原件交给他人。最好不要放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里,万一遇到强拆,证件就不安全喽。(3)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在征收过程中,你无法判断征收方强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在签收任何决定书之后,要保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备后期维权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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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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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地指的就是城市建设用地,具体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给原用地者补偿,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比如马路边上有一个破房子。一个水塘。或者一个土堆等等。现在城市规划这个地方建立个公园,规划内的地,就是代征地。目前,北京、上海、探圳等很多地方立法中都有城建用地由建设单位代征的规定。在城建财力不足和开发商实际受益的情况下,由开发商代国家征地制度的存在今后仍有其合理性。立法上不能丝毫不反映代征地及及其各方后续权利义务。现实已有很多纠纷产生,因此,在房地产法上,必须区分清楚什么是“毛地”、“净地”和“代征地”。依照法律惯例,通常所说建设用地合同中的“土地”用语为“毛地”,即包括“代征地”。净地不包括代征地需要另外指明。一些合同中的熟地则是指是否含配套设施,而非代征地。国外也有公用代征地的一些基本规定,并且有些国家,比如英国,还有专门的所占征地比例的限制。让各方当事人事先明确代征的权利义务和比例,是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则,也有利于鼓励开发商做公益贡献。不能把这些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完全留给地方立法或行政法规。物权法至少应规定“公用土地的代征人对代征地有优先使用权。在城市公用道路和设施废弃无用的情况下,原为公用代征地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归代征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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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拆迁所得赔偿的法律依据有两点,一个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另一个是《土地管理法》,最新房子赔偿价格已经公布,不同类别的房子能拿的钱不同。旧的用草建造的房子补偿金是每平米1900元,用砖和瓦建造的房子补偿金是每平米2400元,预制板结构的房子补偿金是每平米2800元,而要是楼房的话,则有每平米3300元的补偿。是不是看起来没那么诱人,不过没关系,这只是补偿的一部分,此外农村拆迁还享受院内补偿,院外补偿以及装饰装修补偿。这么说村民朋友们就可以安心的改造自己家的房屋,不要担心拆迁造成的损失。此外,你家种的花养的鹅也是有补偿的,这些地上地下附着物在拆迁时一样都能换到钱。这还没完,拆迁户还能享受每户两万元的安置费,连搬家费都不用自己掏,最后对于积极的村民,还有一定的搬迁奖作为鼓励。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两种,这个村民们都了解,一个是给钱,一个是分房。或者是选择给钱又分房。现在的农村拆迁村民们主要选择的就是最后一种,因为有房有地方住,有钱了就能开展其他事业。值得注意的是下面的几个情况拆迁时是没有补偿的。第一是临时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且已满两年在拆迁时不享受补偿。第二是房屋在拆迁的时候不值钱了,打个比方,这个房子年久失修没人住,户口上没有人使用,在拆除时也不能够获得补偿;第三因人员去世的无主房屋在拆迁时也不能获得补偿。(来源:农言村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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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都会被强拆。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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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公告发布后,拆迁红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丧失,已收归为国有或征为国有。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申请公开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多关注程序的合法性。第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一切房屋交易均应禁止,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第三,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第四,公告发布之日起,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安置的权利,如何能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目的。其次也要牢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当房屋纳入到拆迁范围确定以后,被拆迁人如果在拆迁范围之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的行为,针对增加的部分是一分钱不给于补偿的。此时间节点为:颁布拆迁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无论如何,征地拆迁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剥夺,因此,必须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同时被拆迁人也要多多了解一些相关谈判技巧和法律知识,在遇到不懂的时候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必要时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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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拆迁补偿对象是谁?1、原承租人健在的,补偿对象是原承租人,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2、承租人依法变更,补偿对象是变更后的承租人;3、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补偿对象是依法继受的新承租人;4、对承租人的变更有异议,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拒绝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承租人才是和拆迁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格主体,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承租人的认定很重,也会由此引申出很多相关问题。二、公房拆迁,承租权能继承吗?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但不能称之为继承,承租权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三、公房承租人和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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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健在原承租人父母健在,则拆迁补偿所得利益归父母所有。户籍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子女,可以主张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另外,基于户口的补偿每人皆有份额。二、父母生前已将承租人变更至某子女名下在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申请变更任意子女为新的承租人。变更之后,拆迁补偿应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三、变更承租人的要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北京市对于变更承租人有明确规定:1、要求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2、要求共同居住两年以上,3、无其他住房,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如果子女不符合上述条件,在父母去世后,擅自变更承租人,那么很有可能最终被认定变更承租人无效。四、父母去世后,子女擅自变更承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无效。已经领取的拆迁补偿,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各子女平分。但拆迁补偿中基于户口所得的部分应归户籍人口所有,即对于户口在被拆迁的公房内的子女,所得补偿不计为遗产。五、父母去世后,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子女协商一致将承租人变更至某一子女名下的,拆迁补偿属于变更后的承租人所有,其他子女不能再进行主张,但是承租人自愿将拆迁补偿分配给其他兄弟姐妹的除外。六、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有书面协议约定如果兄弟姐妹之间对于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有明确的约定,并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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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认定困难:一是住宅用房与附属设施界定难。这主要与农村房屋管理不规范有关。农村住宅用房与附属设施的区分,存在着是按房屋的使用性质还是按房屋的结构来划分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以房屋的性质、用途为依据来确定住宅用房或附属设施。二是住宅与非住宅认定难。有的祖传房屋早期是住宅,后来一直用作经营商业或开办企业,但没有有效的非住宅产权证明;有的农民因生活需要将住宅用房自行改作经营用房,但未办理改变使用用途手续;也有的原来是企业厂房,后卖给农民作为居住用房,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在拆迁中,对这几类房屋,到底是按住宅补偿还是按非住宅补偿较难确定。三是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基础资料管理薄弱,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认定困难。(二)违章建筑成为农村房屋拆迁中的难点:农村房屋拆迁涉及大量的违章建筑,使得拆迁工作难度增加。对这些违章建筑的认定主要困难在于建造时间的准确认定,往往建造时间越早,认定难度越大。按责任分,违章建筑分为四种:一是搭建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建造前虽经村镇二级收费,但最终未获依法批准。二是本村村民居住条件困难,且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因用地指标及规划控制等原因未获批准而自行建造房屋。三是因经济利益驱动搭建违章建筑,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查处。四是违章建筑因错误发证,或通过其他关系补办土地证及房产证,使其合法化。(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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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一方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从整体上看,拆迁补偿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合同是建立在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的基础上的。当然也需要双方地位平等,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协议的双方本就是地位悬殊,当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主体与老百姓签订合同,难免让人深感压力。虽然要求拆迁方以平等的姿态与被拆迁人来谈补偿事宜难以实现,但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法律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有严格限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第二,补偿协议的签订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如上文所说,补偿协议应建立在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 基础上。这里的协商一致,应包括拆迁补偿方式,拆迁具体补偿标准等。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通过和平、合法的谈判方式来对上述内容进行协商和对等的条件交换。但在实践中,会有拆迁方利用暴力、威胁、恐吓甚至逼迁等的威逼利诱的方式来强迫被拆迁人签字。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则严重违背了被拆迁人签补偿协议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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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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