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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的存在感很强。很多被征收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常会根据村委会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村委会,是否有征地拆迁的权利?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可知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即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农民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同时,没有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相关批准,市、县政府无权实施征地拆迁。因此,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在很多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的存在感很强。很多被征收人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常会根据村委会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何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总是过于积极?在实践中,很多村干部总是在征地拆迁事项中,冲在第一线帮助政府挨家挨户游说村民。此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不顾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降低征收拆迁成本,通过土地私卖、压榨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并远程遥控村委会,让村委会冲在征收拆迁的第一线。此外,有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借拆迁事项,打着“维护”村民利益的幌子,大发不义之财或者勾结开发商强行占用土地,变相的套取或冒领各项补偿款。此种行为改变了征收拆迁为民惠民的原本意义,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被征收人律师在此提醒,面对村委会强行征地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大胆拒绝,并要求村委会出示政府部门的出具的关于征地拆迁事项的相关文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第一点,法条依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市、县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第二点,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此规定明确了市县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负总责的法律地位。第三点,判例依据:(2017)最高法行申8065号周孝杰诉漯河市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该案确认漯河市政府为征收涉案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而非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房屋已遭违法强拆而补偿安...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是非常大的。因为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要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评估报告就决定了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标准。但从我们办理了大量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来看,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被拆迁人大有人在,那么面对自己不满意的评估报告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由于评估机构很容易被强势的征收方操纵,把本来是公平解决补偿问题的评估报告,变成了征收方向被征收方压低补偿价格的工具。因此评估报告很难显示应有的市场价格。为此被征收人不满意是很常见的,也很正常。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积极行使复核权和鉴定权。当然,如果还是不行,那就将拆迁方据此做出的补偿决定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从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评估过程以及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等各方面审查评估报告,这样的审查无疑会对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帮助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是否能依法及时分配到农民手里,事关国计民生。但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多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有时地方政府没有将属于农民的地上物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民,而是连同土地补偿款一起支付到了村里,导致这笔钱到了村里后要不就迟迟不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要不就被村干部以各种名义扣留,甚至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也是个别村干部自己随意决定分配,导致很多不公平现象发生。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到底谁说了算?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每个村民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分不分,怎么分绝对不是个别干部可以说了算的。当然,即便村民大会有权决定分配方案,也不是无条件的,其决定内容不能违法侵害村民正当权利,否则,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1、第一时间搜集强拆证据,特别是关于强拆主体的证据,这是向强拆主体追责的前提条件。可以通过多方面搜集录音录像甚至证人证言等证据来锁定强拆主体。2、及时提起法律程序确认强拆违法,这是向强拆主体索赔的前提。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最好在强拆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强拆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也可以在一年内起诉,但耽误的时间越久对维权可能越不利。3、及时提起赔偿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向法院起诉强拆违法时一并要求赔偿,也可以在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后先向强拆主体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对强拆主体的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在此程序中需要列明损失项目,并有证据证明最好,如果因为当地违法强拆导致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也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强拆主体就损失情况负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可以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酌情判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实践中,某些征收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征收拆迁进度,早日完成征收拆迁任务,往往会“不走寻常路”,常常会“兵出奇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被拆迁人并非出于自愿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但事后又觉得自己的损失实在太大,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子交出来让当地拆迁,这时,当地可以依据签订的补偿协议强制拆迁吗?当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拆迁本是一场利益博弈,拆迁方作为与被拆迁人有利益矛盾的一方,其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很容易偏离公平公正性。仅仅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当地是不能强拆房屋,还必须由被拆迁人自己将房屋交出才可以。因此,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所签补偿协议有问题,就不要主动交出房屋,只要房屋还没有被拆除,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房屋不被拆除,还有挽回的余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一般来说,户口是农村房屋拆迁给予补偿的依据,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户口不在村里,就无法享有拆迁补偿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其子孙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了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对于该类房屋,拆迁时依法应当给予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无法继承。但建诸其上的房子属于公民私有的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获得了有限制的即基于房屋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也意味着被继承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且房屋灭失了,有限制的宅基地上的权利也会被收回。拆迁时也是对房子进行补偿。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一、调查政府是否具有相关的征收文件:《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行征迁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文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进行房屋征收除了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还需要满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履行公告等等一系列程序,这些文件是证明征收合法的重要依据。二、查看征收公告和补偿标准是否张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均规定了相关征收文件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如征地公告、征收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选取评估机构等均应当进行公告。在没有进行公告的情况下,被征迁人无法知道拆迁事实的存在,也就无法行使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三、不要随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多被征迁人都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找律师进行维权,殊不知这样做给自己的维权设置了极大的障碍。一般来说,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只能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要想再提高补偿,很难。四、保存好房产证、土地证:征迁过程中,有些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会用各种方式要求收回被征迁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这种情况下,被征迁人要保存好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原件,切勿因没有房屋或者土地证原件而造成自己后期维权困难。五、补偿...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一)一个完全合法的征拆行为可以归纳为:县级以上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并按法定补偿标准予以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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