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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钱和房子。粗略来看,似乎要房子比要钱更好。因为房子是会升值,而货币却未必。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房子还是钱?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实践中,拆迁方出于自己利益点考虑,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产权置换,明显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二、选择产权置换的利弊要房就是我们所说的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两者差价,实行多退少补的一种方式。产权调换的优点在于能够解决被征收人的住房问题。且,被征收人能通过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被产权调换房屋差价获得一笔资金,对其而言,这也能为长远的生计做打算。但是,相比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也有它的缺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选择权明显弱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因为这些房屋是由征收方事先建造或者购买的。另外,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往往只能看到房子设计图,难以看到现房,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后期出现纠纷的概率也比较大。如被征收人搬迁后才发现安置房有质量问题,此时,若不能和征收方协商解决,还需去法院进行诉讼,耗费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再者,选择产权...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一、“住改非”的定义:房屋分为住宅、商铺、商住两用。一般来说,应当依照房屋的用途对房屋进行使用,但实践中有人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优势,将用途的为住宅的房屋改为商铺,这便是我们常说的“住改非”。二、如何认定“住改非”:认定“住改非”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主要结合以下四个方面: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来认定房屋实际用途;二、完税凭证,证明有生产经营及经营性收入;三、租赁协议;四、房屋用途现状。三、“住改非”能否获得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四、“住改非”如何补偿:“住改非”的补偿,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进行补偿。一般来说,有以下五种补偿方式: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即住宅用于经营的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2、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参考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3、按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进行补偿,这也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4、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5、住宅部分用于经营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其余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久久拿不到安置房,引发一系列纠纷,那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才能减少安置房纠纷呢?一、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明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安置房已经建好说明能尽快交付,如果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一旦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活,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较大。故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安置房是现房的,明确交房时间。非现房的约定日后交房的时间,以及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的具体标准。此外,安置房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也应当明确,如果协议中对于产权安置房屋的说明不够具体,应该要求予以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一旦发现不明确,而征收方又不愿意明确的,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签字。要及时和征收方交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被征收人多年无法入住安置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若后期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此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一)调查取证:1、做好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等。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以及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二)认定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四)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六)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等。从上面拆除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可以得知,仅仅依据一纸通知书就拆除房子显然违法,在拆除违建的这个程序中,我们可以陈述,申辩,提起复议、诉讼。因此受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我们不要慌张,对自己房屋进行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一、符合分户条件而未进行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对于这种情况,“新宅”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手续,经过本集体公告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此,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便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对此,最高法也有相应的判例予以支持。在案号为(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张爱菊诉宜阳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最高法对于王利伟拥有两处宅基地的问题,并没有机械地适用“一户一宅”原则,而是进行了区分,保留了其宅基地使用证。二、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对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后,获得合理、合法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但是建诸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拆迁中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一户多宅“,也可以获得补偿。三、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常见的如:一些农户子女,外出求学将户口迁出,后来又想迁回农村,这时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可能相互踢皮球,一方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落户,另一方说要落户后才能批准宅基地,结果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出现。对于这类情况国土部门已经出台意见要进行合法保护,对此类房屋进行确权,不能...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怎么算住改非?怎么认定?首先要了解下所谓“住改非”房屋,是大家对把原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途房屋的一种通俗叫法,是指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行为。“住改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经常出现在征收拆迁的过程当中。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住改非”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大致按照下列情况分类:一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通过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具体认定房屋确实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二是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和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平均值确定。三是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经营时间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完税凭证的情况。四是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属于“住改非”的情况,可以到拆迁部门确定该种情况的补偿标准,或者咨询专业律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现实生活中,一些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入住拆迁补偿安置房,可到手的安置房却因地段、质量、交房延期等让人后悔不迭。对于拆迁安置房,被拆户应注意哪些问题?1、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协议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争议的处理。(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奉行“先拆后建”,在大规模拆迁中,并没有妥善的安置计划,使得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约定并不明确,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水平。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协议应该写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层次、交付日期等,如果审完协议发现对安置房的约定不够明确,交付日期不够具体,不要轻易签协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以免出现久久不能回迁的情况。3、审查协议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审查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举个例子,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什么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分类: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征收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征收主体则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征收主体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征收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征收主体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征收主体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征收人失去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二、上述两种补偿协议,我们可以认为,是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首先,人们常说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再者,一旦签订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生效条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主体不符不签: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某些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均是专门针对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来的,拆迁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单位。拆迁指挥部无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为以后回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被拆迁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征收文件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不合理不能签: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的情况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屡见不鲜,拆迁方通常为了节省拆迁成本获得更大的利益压低补偿款,以威逼利诱的方式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虽然《合同...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关于拆迁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有着如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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