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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安置房设计的面积大小分隔要均匀:旧房拆除的面积大小不等,新房安置面积也要先分档,可以是相差5平方米为一档,也可以是相差10平方米为一档甚至更大,应按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就可在安置中减少个别被拆迁户出现面积跳跃的幅度过大或过小而造成的不合理。2.安置时以面积划分档次为单位进行认购,每单位中房屋的层次、朝向、分布的比例要均匀:针对按面积大小划分档次供被拆迁户认购的情况,安置房设计时要做到同一面积档次中“好、坏”搭配,避免人为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现象。3.以面积划分档次为单位进行认购,每单位的房屋套型布局要尽可能多样化:针对被拆迁户需安置的情况复杂多样,有家庭人口众多需多卧室的,有年轻时尚需大客厅的等等。所以安置房套型设计应在需求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多样化设计并有所侧重。4.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前提下,安置房设计还要充分考虑适用性;所谓“适用”,首先是应能满足人体工效学的最低需要。应根据人的生理、心理要求在有限的面积范围,组织并合理分配各功能空间的位置与大小,达到最佳的平面利用率。安置房的设计,特别是小面积户型,多一处拐弯就是使用上的浪费。在满足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应减少纵横墙体的设置,使结构合理而简洁。按照现代人的习惯,做到以起居室(厅)为中心,紧凑合理,以开门见厅为普通模式。5.安置房的设计要考虑灵活性、可变性:目前安置房的标准较低,而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住宅二级市场的成熟...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一)改变“重拆迁、轻安置”的思想,重视安置房的设计、建设:在旧城改造中,往往存在重拆迁、轻安置的思想和做法。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这是针对部分拆迁人不重视安置,提供的安置房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现象而增加的条款。所以对安置房的设计建设,应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充分体现新《条例》精神,尽量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使他们真正“安居”,并体验到旧城改造的好处。(二)做好拆迁地块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了解被拆迁户的安置要求:拆迁的前期工作包括多方面工作,其中对被拆迁户入户的调查摸底,掌握拆迁地块的拆迁户数、面积分布及被拆迁户家庭成员组合、分户情况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置房设计面积相匹配,符合被拆迁户安置需求,安置房建设的房源充足,是下一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保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目前,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政府报批。3、市、县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4、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被拆迁。由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先要依法将土地征收为国有,才可一并考虑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即"房随地走",而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地随房走",所以实践中将农村的拆迁称为征地拆迁。在征地的过程当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不是没有办法可依靠的。失地农民朋友们的权利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在此特别提示在征地发生的时候,被征地农民的三个基本要求,务必要得以保障,即:一、征迁中务必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二、征迁中务必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三、征迁中务必要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公正。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里谈到的只是农村征地拆迁对于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要求,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角度来说,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尽可能多地了解法律、法规等关于征地拆迁的规定,掌握法律的武器,积极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新农村建设等名义下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因为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目前,一些“小产权房”在销售环节存在某些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因此,许多人误以为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小产权房”,只要买方人是本集体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提供了相关审批手续,就可以确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拆除违法建筑,我们简称为拆违,也是现在拆迁的主要理由之一。认定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后,下达一系列的限期拆除决定以及通知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给拆了。那拆房子的速度,可比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要迅速。有时当事人诉限拆决定的案子还没立上,房屋就已经被夷为平地了,当然这么干严格意义上是程序违法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我们之前讲过许多,不再赘述。政府和城管部门往往看两证,即房产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都没有就是违建。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一些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房产证件是普遍的,如此认定为违建显然过于草率。且法律也有规定,这种情况并不是完全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在此之前被废止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在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拆违不补”的原则,所以拆违项目的补偿跟前文介绍的拆迁和征收两项目相比有所差别。拆除违法建筑主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无疑,对于当事人而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是一份杀伤力极强的文书。一旦在自家门前看见了,就意味着自己的房屋有可能被政府白白拆掉而分文补偿没有。故此谨记尽...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拆迁”,往往是指广义的拆迁,大体上就是指拆房子。我们这里所说的拆迁项目是“狭义的拆迁”,也就是在2011年590号令出台之前的拆迁,可以说是征收的前身,是指根据2001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项目。也就是拿到“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所进行的。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就会有疑问了:2011年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已经废止了,怎么还会有这种项目呢?尽管这部行政法规已被废止近8年,在2018年的今天,这种类型的拆迁项目已经减少了很多,现存的此种“拆迁”是2011年之前就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始拆迁,期间不断申请拆迁许可证延期,至今仍然没有完成拆迁的。这种持续不断的续证行为是否合法,实践中尚存认识上的差异,但从客观事实上看,拆迁项目仍是老百姓必须了解和熟悉的一类。这种拆迁项目的最大特点是主体以开发商为主,政府并不主导,只是作为辅助。在2011年之前能够拿到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是很厉害的,因为不是政府行政机关,不用担心被举报、被诉讼等,因此也就在拆迁的过程中经常产生暴力事件,毁财伤人屡见不鲜。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完善,在拆迁中也愿意以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就给了拆迁户较大的谈判空间。但是如何利用好谈判空间进行争取,不是普通百姓就能够处理好的,建议广大的被拆迁人能够运用好法律的武器,多咨询律师,因为谈判的方式、节点都对补偿款能否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征收作为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拆迁”类型,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我们称之为“二保障、二维护、二前提”。首先,两个保障:1.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2.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两个维护: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要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最后是两个前提: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践中最多见的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类项目,都属于征收项目。所以即便其中有“市场参与”,也必须要由政府来主导,而不能任由开发商胡来。征收项目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开始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它的出台也就意味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但是征收项目与拆迁项目(下文会展开论述)相比有几点区别,其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进行拆迁的主体不同。拆迁项目的执行主体多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土地储备中心等,而征收的执行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一般是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样二者在补偿价格上也有所不同,由于征收项目采用了市场比较法,补偿数额相对有所提高。但是由于评估机构基本都是政府划定的一个范围,依然不会真正地为被征收人考虑,所以最终的补偿价格则有可能偏低。(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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