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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1、“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2、实践中,“以租代征”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3、“以租代征”违法征地:“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既然这么重要,那究竟是谁才有资格与征收方签订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房屋权利人才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够生效的条件为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想要生效,那其中就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并且必须由拆迁双方的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而拆迁非出租房屋时,拆迁方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方要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协议。四、标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都应包含什么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1、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市民在此要注意的是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房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公有居住房屋则以租赁单上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基础,按照房屋类型乘以一定的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2、货币补偿的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以评估方法来确定,如果评估价低于各区公布的低补偿标准,以低补偿标准为补偿金额;若高于低补偿标准,则以评估价为补偿金额。3、合同要明确拆迁支票的具体支付时间,以防拆迁公司到时拖拉。4、搬迁时间,即市民具体何时搬走,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有提前搬迁可享受的奖励款,空调拆装、搬家费的补贴等。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的,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具体情况,如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1、以租代征不是出于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如果只是为了商业开发,那么则是不能满足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的。2、没有相关“用地手续”,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国务院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征收集体土地手续。3、逃避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这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此,当征收方看到要支付被征收人这么多的费用时便打起了征地补偿的主意,然后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征收老百姓土地,这时候补偿就大大折扣了。除此以外以租代征还侵害了老百姓知情权、财产权、生存权以及发展救济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从法律方面来看,不管是内容还是方式都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保护。不过“以租代征”的形式,其实是相关部门为了隐藏其行为的违法性,或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减少老百姓补偿。但无论结果怎样,目的怎样都侵犯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各项费用的确定...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一、征收补偿原则:1、谁收益,谁补偿原则;2、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二、征收补偿范围:(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2、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3、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1、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04
拆迁补偿不一定以房子实际面积为标准进行补偿,要看以下具体情况:一、有产权登记证,实际测量的面积登记面积→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由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或测量不准确,可能导致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如果出现产权证记载的四至与被征收人所认为的四至相同,但被征收人认为记载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测量,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大于或者小于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二、有产权证,但有证据证明可以推翻登记面积→以证据证明的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是房屋登记机关依职权颁发的权属证书,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但也不是不可动摇的,实事求是才是最高准则。如果我们可以提供充分的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据,足以推翻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的,就应以证据证明的面积为准。三、没有证的房子,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由于我国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少房屋未登记,对此类房屋,应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四、没有证的房子、没有批准文件记载,各地不同,一般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没有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的如何处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上海市规定,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一、首先要明确概念: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经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称谓。我国是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与集体土地所有制,其中国有土地的使用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房屋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相关许可证件进行房屋建设并可以出售,房屋所有权人经房屋登记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并颁发产权证书,该房屋还可以再次流转交易。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村集体基于村民身份而分配土地使用权益,进行住宅房屋建设,不同于大产权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该类房屋的交易受严格限制。二、拆迁中的区别:1、征收拆迁流程:小产权房主要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论是村民自己居住使用还是出卖给非集体成员使用,在拆迁时都要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主要有以下几步:(1)当地市、县级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意见、实地调查与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上述材料组卷向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报批;(2)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作出批准文件下发当地,当地国土部门组织公告;(3)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意见,之后由市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大产权房一般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主要程序是:(1)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征收范围、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论证、听证;(2)征集意...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对于小产权房屋,各个地区都有,可小产权房属于集体产权,有的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有的是在划拨土地上建的。那么,本村村民与非本村村民或是城市居民所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的政策都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根据以上条例可以看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否则买卖合同归于无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30
(一)安置房设计的面积和拆迁需安置的面积不相符:安置房设计的面积过大,被拆迁户需交付巨额的安置差价款,经济方面无法承受。如2006年温州市江滨路某地块,新建安置房面积从80到160平方米,对照该地块原拆面积普遍需增加20到30平方米,而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已高达每平方米1万多元。被拆迁户在原拆面积之外,另需缴纳几十万元超出面积的房款,普遍不能承受。(二)安置房设计布局不合理、实用性不高:被拆迁户对照原拆房屋,感觉安置房虽新却布局固定、相对可变性小、利用率低,对几代人同住的大家庭,相同面积的安置房甚至无法解决最起码的居住问题。(三)安置房设计套型单一,被拆迁户选择的余地小:拆迁牵涉到千家万户,被拆迁户的需求也多种多样,而安置房一般按面积设计,相同面积的安置房往往套型相同,无法满足各种不同情况被拆迁户的实际居住要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一)解决安置的方法过于简单,安置房设计脱离需求:拆迁安置房不同于商品房,首先是服务对象不同,商品房的服务对象是那些经济条件有一定积累、有意愿、有计划地选择住房的人:而拆迁安置房服务的对象是广大被拆迁户,他们是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没有充分准备、计划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住房改造。所以被拆迁户一方,在应对拆迁时在资金的储备、房产的分割等方面会存在实质性的矛盾。拆迁安置房是用于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偿方式,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同一个时间点以房易房,同时完成“买房”和“卖房”两种行为。2001年修订的懒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的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这充分体现了“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前提是被拆迁户要能“接受”。所以安置房设计盲目过大或过小,不符合被拆迁户的需求或承受能力,会造成这种“特殊交易”的矛盾。(二)对安置房设计不够重视,特别是对小户型的设计不重视:随着房地产业的升温,商品房走俏,小面积的安置房设计受到很大的冲击,往往被认为“低档次”、设计单一、实用性差。在安置房设计时往往为控制安置面积,设计的套型在房屋的开间尺寸上做文章,以——种类型套型简单地从房屋开间3米、3.3米等递增,逐步增加面积,来应对不同面积安置房。(三...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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