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征收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该协议属于特殊的行政协议,其内容即有法律的规定,也有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种,拆迁补偿协议首先要遵守《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其次因为它具有行政性,还需要履行相应的行政手续,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拆迁补偿协议既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有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二、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一般的拆迁补偿协议要想合法合理,主要有5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这些方面,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这5个方面主要包括:第一,先查看协议签订主体是谁,看和你签约的人是不是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第二,要对协议进行初步审查,通读一遍协议内容,有些必要项目比如安置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要仔细看看,确保其内容的准确完整。协议中有任何不明白的问题,要随时向政府人员咨询清楚,不清楚、有瑕疵的协议尽量别签。第三,查看协议中是否包括详细的房屋情况说明。如果进行了房屋价格评估的,协议中是否还附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及其结果。第四,查看协议中是否列明补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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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棚户区改造,在政策上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的依据就是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一些政策,而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很多拆迁方经常在程序中动手脚,误以为老百姓在程序方面不懂或是不知道,因此很多拆迁方都会抱有这样的心态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征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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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限期拆除通知书》,一般都规定在某日前自行拆除,否则便强制拆除,但其实不用过于紧张,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相对人有对该通知书或者决定书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书后两个月内,而行政诉讼是在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提起,所以在法律上房子至少可以保留六个月,而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六个月,收到一审判决后,如果对我们不利,还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转卷的过程一般都在二到三个月,二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如果提起法律程序,从接到通知书或决定书到二审结束可以有一年半的时间保留房子。最后, 律师建议您,如果您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最好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协助维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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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棚户区改造当中,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作为参与者和当事人应该享有的以下权利:一、是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所谓“居者有其屋”,棚户区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简言之就是不能因为拆迁而降低原有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尽量避免因为拆迁造成的其他损失。二、是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参与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的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在制定出来之后,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在旧城区改建当中,多数被征收人对该方案存在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听证会,及时修改补偿方案。如果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有关政府未履行论证、听证的义务,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三、是评估机构的选定权。评估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经的步骤和程序,到了评估阶段,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的方式选择一个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如果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要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四、是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的补偿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权调换,安置房在同等地段的话,同等面积置换,如果不能原地安置,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地段房屋的价值,应补足、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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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时,农户这5种情况下阻止拆迁是“合法”的。一、居民没有妥善安置: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之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方并没有合理安置村民,那么被征迁人有权反对拆迁。二、拆迁方未提前通知:明文规定,在拆迁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以及补偿方式,除此之外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三、没有出示用地文件:拆迁是赋予的法律权限,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如果拆迁方拿不出征地证明,被征迁人有权反对拆迁。四、强制拆迁:如果拆迁方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如若不然农户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确定拆迁补偿: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这里所说的双方是指拆迁方与被拆方之间的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是有权终止拆迁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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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的房屋却是属于农民朋友的个人财产,农民朋友拥有继承等权益,而目前在农村导致一户多宅的也主要是由于继承问题导致,这部分由于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这部分宅基地不会被拆除。不过目前还有许多农民拥有的一户多宅是由于建新未拆旧以及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或骗起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的情况导致的,而这部分房屋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城乡规划法》中建新的拆旧的规定,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将会被拆除。那么,一户多宅拆除有补偿吗?其实目前农村一户多宅拆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类是:农民朋友自愿拆除,比如农民朋友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以及宅基地复垦等;这一类拆除行为也主要是针对农民通过买卖、继承等原因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根据当期的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及宅基地复垦等政策,会给予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第二类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拆除。此类房屋拆除主要是针对农民朋友违规违法拥有的一户多宅,比如建新未拆旧、强行占据宅基地修建房屋等情况,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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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我们应当判断,何为合法强拆,何为违法强拆?一、合法强拆:宅基地不属于当事人所有,或者宅基地私自扩建,未经村委会同意的地带,且经过司法机关出示强制拆除决定书,此为合法强拆。除非宅基地认定错误,一般这种合法强拆,是不能救济的。二、违法强拆:(1)没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的拆迁;(2)补偿低于市场价格的拆迁是违法拆迁;(3)应当先补偿后拆迁,即让被拆迁人先拿到房子、或先拿到钱、或先拿到临时安置费、或先拿到周转用房以后才搬家,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拆迁。(4)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让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拆迁是违法拆迁。(5)由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实施的拆迁是违法拆迁。(6)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7)非由法院执行的强拆是非法拆迁。(8)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实施的强拆是违法拆迁。(9)只有区、市政府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拆。强拆只能由法院执行,由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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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认为,此法条,是广大被征收人最需要牢牢铭记在心的征收法条,恐怕没有之一。原因就在于补偿决定对于最终的“结局”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它能够决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二)是它能够决定被征收房屋是否会被合法强拆。可以说,征收补偿决定诉了,则维权尚有希望;补偿决定逾期没诉,则维权将陷入极度困难,案件将因这一节点的经过而被归入“疑难”之列。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理直气壮的讲自己“不懂法”,或者对征收方依法送达的补偿决定视而不见,或者自以为是的认为只要自己拒绝接收这一决定它就不会对自己产生效力。如此鲁莽的结果,只能是司法强拆的挖掘机推过,房屋被夷为平地……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尽管“懂”与“不懂”是一个涉及专业与非专业的问题,但我们仍然希望被征收人群体能多懂些。只需稍微读一读法条,仔细看一看公告、决定的文书内容,就不难发现其中明示的救济权利。不懂的东西,我们一定要想法把它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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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出现以下情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拆迁人支付违约金: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条款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或回迁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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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该如何找到相应的责任人:两则新闻中,前一则强拆行为是发生在被拆迁人面前,且被拆迁人保存有部分录音、照片,指向征收相关行政部门的证据较为明确,根据拆迁律师日前分享的最高法公布的拆迁征收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拆迁方与强拆行为之间已被证明的一定程度的联系来推定出强拆责任主体,而不能让被拆迁人来承担行政不规范造成的后果,不能简单以被拆迁人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也就是说,这种情况还不是最糟的,被拆迁人可以量力取证,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与前者相比,该拆迁公司被偷拆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因为被拆迁人连拆房过程都没有见到,丝毫不知道拆迁人员的信息,找责任人或者说证明强拆主体是谁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应该先报警处理,通过警方调查获取更多的相关资料信息,找出责任人,或者找出证明强拆者是谁的初步资料,再在此基础上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拆迁维权应未雨绸缪:拆迁律师接触的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在接到“强拆通知”后,或者已经受到不明人员骚扰后,甚至房屋被拆除后才想起来要寻求法律帮助。实际上,房屋被拆已经算是拆迁维权的“晚期”了。在强拆发生前,被拆迁人其实早有许多“反守为攻”的机会,所以说,被拆迁人应该在更早之前就开始拆迁维权准备工作,这个节点基本上为被拆迁人发觉拆迁存在问题,或者与拆迁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被拆迁人必须清楚的是,拆迁方的工作目标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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