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在行政诉讼中,超出法定起诉期限,直接丧失起诉权。直接这样说大家可能不太容易理解,下面结合最高法公布的一则裁判案例来家解释何为“丧失起诉权”。被拆迁人过某是福建省三明市人,2006年,过某的房屋因三明自来水公司职工楼建设项目被拆迁,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过某将被拆迁房屋及地块完整合法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了三明自来水公司。房屋建设竣工后,过某取得了拆迁协议约定的两套安置房,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却被告知要收取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载明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产生后,2010年12月,过某就该拆迁合同起诉三明自来水公司(民事诉讼),诉讼请求被驳回。动迁中,过期丧失起诉权,请抓紧时间找准定位!2015(2014)年,过某针对三明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对该集资楼项目作出的《用地批复》向管辖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再审作出的裁定结果结果都是“驳回”。审理过程中,被拆迁人过某主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行政机关应负举证责任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当审查本案的起诉期限问题;法院应当查清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再度非法转让的违法事实”,相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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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被拆迁人提到“拆迁方在对我房子进行调查登记的时候有问题”,其中有一部分是根本不存在实际调查程序,还有一部分在是调查登记的数据等有误,而关于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调查登记工作时存在问题,能不能直接起诉维权,就是一个看似简单实践中却很复杂的问题。在具体解析前先要说明一点,这里所说的调查登记与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入户测量不是同一概念,而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中的调查登记。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拆迁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中的调查认定。简单来说,就是拆迁方(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依法应当完成的“预评估”程序。这项工作既是为了给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一个“名分”,明确哪些房子要补、哪些房子不补,也是为后续的评估程序提供部分依据,为市、县级人民拆迁方依法决定征收补偿做铺垫。解释完以上概念之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来说说,对于拆迁方征收部门未完成该项工作,或在进行调查登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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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和拆迁方(通常为民事主体)签订的拆迁协议一般为民事合同,不受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和管理,这就意味着一旦对方存在违约情形,被拆迁人只能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执行难度会更大。基于“协议拆迁”的以上特性,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也都来自于与拆迁方签订的协议,这就要求被拆迁人在“协议拆迁”过程中,更要对协议的完成度以及约定内容的详尽程度提起重视,无论是说好的条件还是拆迁方的违约责任,都要白纸黑字标注清楚,拆迁方的签章也必须明确有效,这些对被拆迁人日后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都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言以蔽之,被拆迁人的权益能否实现,全系于这一份协议;被拆迁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支持也主要来自于这一份协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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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律师“两头”获利?拆迁律师可以很郑重地说明:拆迁律师,或者说代理任何案件的正经执业律师都不存在多方获利的情况。拆迁律师为哪位当事人代理案件,就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这个过程中或许会受到某些特别因素的干扰,甚至拆迁律师也会因为某些案件受到伤害,但律师绝不会反过来帮着拆迁方欺压被拆迁人。简单来说,拆迁律师对被拆迁人来说就是“军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被拆迁人处理在获取合理补偿路上遇到的和可能遇到的阻碍,和被拆迁人坐在同一条船上。拆迁案件获胜了,律师也能取得更多经济和名誉上的回报;维权失败了,对律师自身来说也是挫折和打击,还会影响律师在被拆迁人群体中的口碑,进而影响律师的职业生涯。没有任何一位正经的专业拆迁律师会拿自己的职业、饭碗开玩笑,因此,只要被拆迁人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委托,就不会存在律师两头获利、轻视被拆迁人的权益和诉求,甚至帮着拆迁方干扰被拆迁人维权的可能。二、拆迁官司找律师保赢?拆迁律师可以很负责地告诉被拆迁人,任何专业拆迁律师都不会做出保赢的承诺。相较于一般的案件,拆迁案件牵涉的方面更多更广,情况也更复杂,充满着变数。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被拆迁人更好地取证存证,帮助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数额谈判,尽可能节省维权时间和各项成本。与此同时,拆迁律师可以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全面更可行有效的维权指导方案,并能够注意到案件处理过程中影响着案件成败的各方面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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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拆违式强拆可能涉及到的财产损失主要有被强拆房屋建筑本身、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内财产物品等几部分。这时主要有两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是房屋并非违建,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被强拆房屋的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或依据的事实不清等,此时被拆迁人要主张损失赔偿,就要先从违建认定和处理存在违法问题的角度入手,依法确认违建认定和强拆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就强拆行政行为遭受的一系列损失,包括可能存在的停产停业损失等主张国家赔偿。第二种情况是,被拆迁人被强拆的房屋确实是违建。此时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损失也并不应是全由被拆迁人自己买单的,但维权的入手角度和能够主张的赔偿与前一种情况有所区别。首先,假如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实是违建,且行政部门在强拆前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催告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实施了强制执行(强拆),那么行政部门对违建本身的拆除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拆除后仍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材料等相关物品,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执法者(强拆者)无权任意毁坏。也就是说,拆除过程中的必然损坏(折损)之外的部分,拆除者应当妥善保留,无权任意处置。如果强拆者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这部分财产权利,被拆迁人有权主张相应的部分赔偿。其次,关于被强拆房屋(建筑)内的其他财产,执法者在实施强拆之前应当通知被拆迁人搬出(取出),或由执法者搬离提存,妥善保管。因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保管措施或处理不当致使物品损毁的,其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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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不是。如果有被拆迁人翻阅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拆迁征收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就会发现,其中并没有“协议拆迁”这一法律概念,它与争议颇多的“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征收)”也不是同一概念。严格来说,所谓的“协议拆迁”就是地方政府为了节省征收的时间成本,规避相关法律程序,仗着被拆迁人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借某些民事个体的名义“唱双簧”,以签订民事协议的方式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它和正常、依法展开的行政征收活动完全不是一回事。总的来说,“协议拆迁”本身就是由合法征收拆迁演变出的一种畸形产物,实践中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往往很难直接拒绝,但绝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依法争取相应的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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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补方案很多被拆迁人最初看到或关注到征补方案都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收土地公告环节。实际上,在方案最初拟定而非确定时,被征收拆迁人就应该见到待修改调整的方案,并有权针对方案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且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旧城改造项目中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补方案存在问题的,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对方案进行讨论修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有这样一个“拟征地公告”的环节,被征地农民朋友们一样有知情权、意见权和听证权利。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不要忽视这个提出异议和意见的机会,认为方案有问题一定要及时提出,这也是被拆迁人提高拆迁补偿、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救济途径。二、调查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片区的房屋进行的,将会影响拆迁补偿的调查(认定)登记主要有两类,一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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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及时进行征收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前两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有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另外包括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应依法在被征收房屋/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以上公告工作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要求,并不是地方政府或征收部门选择性进行的工作,只要征收方未依法进行相关信息公告,就说明征收程序是存在问题的。对此,被拆迁人可以多关注村组/街道的公告栏和地方信息门户网站,确认征收方是否在法定时间按照规定的形式对应当公告的内容进行了公告。二、未进行实地调查《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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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是不具有与政府征收同等的强制力的。拆迁方想要拆房子拿地,就必须“师出有名”,这个名义就来自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没有协议,拆迁方就无权对被拆迁人的房子“出手”。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价格不满,可以拒绝在拆迁方拿来的文件、协议上签字,先谈妥条件并将约定的条款都逐一落实到纸面上再签字。除非拆迁方连表面功夫都不想做直接暴力强拆,否则只要没有被拆迁人的签字认可,他们就必须拿出诚意来和被拆迁人谈价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了再进行下一步。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协议拆迁虽然不具有法律资格上的强制性,但拆迁方一定还是会明里暗里给被拆迁人施加压力,被拆迁人在争取合理补偿价格时一定要灵活应对,一方面不要抓住似是而非的法条胡乱应付,尽可能有理有据地与对方谈判;另一方面心理价一定更要明确,尽可能减少拆迁方“狗急跳墙”时给被拆迁人带来的伤害。当然,如果被拆迁人不在乎补偿价有多少,单纯不想动迁,那么被拆迁人也可以在相关法律依据的支持下主张自己的权利,拒绝签字搬迁。但由于大家都心照不宣的原因,被拆迁人如果有这个打算,最好还是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完成维权工作,降低风险,适时转变思路,最大程度上为自己争取更多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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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可能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强拆侵权问题,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先考虑从以下三点入手维权:第一点,在强拆发生前,被拆迁人要提高警惕。一方面做好守房护房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要为房屋被拆后进行维权留好“退路”。这就要求被拆迁人做到家中留人,时刻把握被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的实际动态,而不是空着房子等拆迁方人员跨过最重要的房子来找你商量补偿搬迁问题。另外,被拆迁人要先将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和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实拍、实录视像资料收集、保存好,避免拆迁方反咬一口拒不承担责任。第二点,强拆发生时,被拆迁人要尽量收集、固定证据。很多被拆迁人向拆迁律师反应,强拆人员根本不会给我们安安静静拍照、录像取证的机会,拿出手机录像会被没收甚至被殴打。对于相关的取证技巧,拆迁律师此前已经分享过不少,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通过历史推送查看,本文就不再赘述了,仅在此强调一点:拆迁方违法侵权是事实,他们不对也是事实,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被拆迁人就可以放松等待“天降正义”消灭这些“坏人”。被拆迁人要记住,维权是我们自己的事,再辛苦、再困难也要咬牙坚持,该学习法律知识就学,该付出时间精力和汗水就去付出。因为在这个只看结果的世界,除了维权胜利之外,没有什么能够证明我们是对的。第三点,强拆发生后,及时带着证据启动维权法律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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