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Y嫁给她老公时将户口迁到了男方的家里,后来因为与丈夫有矛盾,夫妻感情破裂,并有离婚的打算。结果,两人还没离婚之前,他们村正好要征地,村里按照人口数给补偿,每个人给20万补偿款。但是征地款的80万直接打给了婆婆账户,然后定期存入了她丈夫的户头,一分也没有给Y。Y能要回属于自己的20万吗?二、案例分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实践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原始取得,既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二种是加入取得,既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比如婚姻、收养和政策性迁移。其次,《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即男女双方自在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时即取得夫妻关系。本案中,Y因为结婚将户口迁入该村,则以加入取得的方式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其次Y在村部进行土地征收并未与丈夫离婚,也就是说Y仍属于丈夫家的一份子,村部按照人口进行安置补偿款分发时,也将Y算入了被安置人口,因而Y有权获得20万的安置补偿款。但是如果后期两个提出离婚,就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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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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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现突击建房的原因突击建房的现象层出不穷,主要是因为对于被拆迁方而言,拆迁一事已经是在计划之中,无法更改的事实。但补偿款的数额却是可以博弈争取的内容。被征收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常会想方设法选择通过额外建房的方式,增加房屋面积,意图提高补偿款。随后,在同一环境内的其他被征收方会相互比较、相互影响,看见别人这么干,自己也这么干,大家争先恐后的陷入疯狂建房模式。同时,由于大部分的被征收方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此类行为是违法行为,投机取巧且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二、突击建造房屋不予补偿的法律依据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想要的其实是土地而不是房屋,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收调查公告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后,被征收方不得为了增加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扩建、新建、改建房屋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实施的,征收方不予补偿。同时,在征收调查公告发布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三、处理突击建造的房屋的方式由上可知,突击建房并不合法,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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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二者结合这三种方式。然而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二者结合的被征收人却常常面临以下的担忧点:担忧点一:安置房遥遥无期,不知何处是我家李女士是X省某县的普通村民,在三年前房屋被征收拆迁时,由于种种原因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案,当时征收方就说要在三年内交房,同时也给了三年的安置补助费,然而,这都快到三年了,还是没有要交房的任何动向,心里特别不踏实。律师意见:如果您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还未签订补偿协议,则应当仔细审阅拆迁补偿协议书。如果对方给的是回迁安置房,审查征收方对安置房的位置或证件办理等基本情况未表述清楚,则不要随意签字,及时咨询相关律。若协议中有相关约定,且您已经签字,拆迁方却未履行相关约定,则您需要拿着补偿协议到法院起诉对方违约,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迫使对方履行相关义务。担忧点二:房屋质量无保障,住起房来心慌慌天气预报称,假期黄金周有连续大风降雨,请尽量避免外出。这几天由于大雨,孔先生一家决定放假在家好好休息一阵。然而这个假期却过得不是那么舒心,原本刚住了没多久的安置房墙体就出现了轻微裂缝,最近大雨发现房子竟然开始漏雨了,真的是体会到杜甫先生“屋漏偏逢连夜雨”时的心境啊。律师说法:若您入住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您可以聘请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质量鉴定,对于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房屋,拒绝入住。并根据鉴定结果和政府进行协商,要求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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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的起诉状,判定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即当事人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资格、是否拥有明确的被告以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然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则应当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收到起诉状日期的相关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注明理由。当事人若被拒绝立案,且法院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相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和原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要求法院或立案或给予书面裁定或出具接收材料书面回执。其次,当事人在沟通协商后无果,人民法院还是选择不作为,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投诉或者申请检察院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遇到没有正当理由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分。同时,由于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需要对立案中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因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申请检察院监督。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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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的定义“危房”,即危险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知,危房是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结构和承载能力的房屋,且该类房屋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目前危房的认定标准,主要划分为四类,即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以及D级整栋为现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二、危房不是必须被拆除根据该规定第九条可知,房屋若被鉴定成危房,不一定必须要拆除,可以采取以下的四种措施进行处理,即(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因而房屋在认定为危房之后,不一定必须要进行拆除,若征收方认定房屋是危房发出拆除通知时,被征收方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和房屋鉴定机构判定房屋是否只有拆除这一种方案。三、危房拆迁补偿危房拆迁补偿和普通房屋拆迁补偿不同,二者在拆迁待遇上差别较大。对于危房拆迁而言,在遇到拆迁时,政府根据危房的不同等级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且补助数额较低,并不能保障房屋拆迁以后的生活水平。而对于普通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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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由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两部法律,因此认定主体也主要是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二、认定违章建筑的程序乡镇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应当组织行政相对人听证,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使行政机关核实是否存在误认违章建筑的情形,确认存在违章建筑情形的,应当向象行政相对人出具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书,并根据违法的程度不同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如果没有违反城乡规划只是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行政相对人在接到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后,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拆通知后,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就默认为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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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棚户区改造究竟是什么?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其指的是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对由于平房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住房质量差、人均面积小、基础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较多等因素导致改造难度较大的区域进行改造。目前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类型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二、为何叫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棚改工作在近年来取得卓越成绩,不仅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条件,同时带动了投资消费和去库存。但与此同时,棚改工作的实施导致三四线城市房价的飙升,同时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叫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主要是由于棚改存量已经大幅度降低;同时,由于很多地方政府实施新开工的棚改项目需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筹资,引起地方政府债权增长过快这两方面因素。取消政府购买棚改模式将意味着政府不再兜底棚改项目,也不会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三、棚户区改造的合法流程:不论是否取消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其棚户区改造的流程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性质的差异,其征收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流程也有所区别。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流程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操作,即(1)征收部门召开论证会分析征收的公益性和必要性;(2)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考察;(3)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的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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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Y签订了老家的宅基地拆迁补偿合同,Y长期一个人在家,儿女在外务工,村干部给Y说签订了合同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了,Y于是便很直接的在合同上签字了,但由于Y没有提前就拆迁补偿款和其它事项进行沟通,因此最后补偿的时候Y就失去了很多原本可以得到的利益。Y悔不当初,如果能提前了解到相关的规定,现在也不至于因为拆迁这件事几乎焦头烂额,身心疲惫。新乡村的建设一直都在进行,拆迁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之一,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以下几点,如果不符合的,即使村干部说的再动听,也不能签字。一、“六不要”:(一)空白协议书这种情况绝对不能签字。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尽快达成协议,往往会承诺很多事情,开出非常优厚的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天花乱坠,请农民朋友们注意,绝对不要签字。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二)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相信大家都有了解,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有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没有进行协议,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三)未公告就进行拆迁一般拆迁前都要发出公告,如果对拆迁毫不知情,却被要求签字的话,是不可以答应的。如果发布了公告,也要仔细阅读了解,尤其注意这些信息:1、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3、被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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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的房子被偷拆强拆,您自己没有看见,应当如何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一、寻找相关有利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由被告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若不能举出合法证据,将会承担败诉风险。而诉讼原告只需要对诉讼进行初步的证明,即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是否有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对于诉讼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详细的事实依据。这是当事人在房屋就强拆后,需要明确的内容,那么当事人应当如何证明这些内容呢?首先,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是被强拆房屋的所有权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收集自己的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强拆房屋的当事人是诉讼案件的适格原告。其次,收集房屋被强拆的证据。在您的房屋被强拆或者偷拆时,应当及时请求自己的邻居或者在场的旁观第三人帮忙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若在现场的当事人被控制,手机被摔坏或拿走无法进行录像拍摄的,也要及时动员亲戚朋友帮忙录像,切不可脑子一懵,啥都不知道了。对于录音录像材料,应当保证能够拍摄到强拆的主要过程和负责人,保证在起诉时能够保证有明确的被告。同时,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知道房屋被强拆偷拆时,应当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论公关机关是否作为,都会存在相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都可以保证当事人具备相关起诉条件。二、寻找偷拆强拆主体的违法点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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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过下叙的情况:拆迁补偿条件谈妥了,协议也签订了,然而在被拆迁人等待补偿到位时却被告知因公共利益需要、政策变动等法定原因,原定的补偿条件无法实现了,需要对补偿条件进行调整,甚至解除拆迁协议。房子已经不在了,还不是拆迁方说什么是什么,如果协议可以随便变动,那以后拆迁时拆迁方只要画大饼“骗”被拆迁人签了字搬了家,然后再反悔就行了,被拆迁人的权利从何体现?被拆迁人的这种无力感主要是由于如今的拆迁协议(征收协议)都是与政府行政部门签订的,并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而是具有行政协议性质。当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得到实现时,很可能就会影响到被拆迁人的个人权利。为了避免行政优益权对被拆迁人的个人权利的过度倾轧,此时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拆迁协议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行政协议(如拆迁协议)订立后,行政机关只有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因而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优先牺牲了个人利益,但这种牺牲并不是没有代价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对由于协议变更、解除而致使合法权益损失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在房租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单方变更、解除拆迁协议,但未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补偿安置的,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补偿安置。因单方变更拆迁协议致使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还应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综上,当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或其他法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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