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未公告前就开始拆迁:在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有拆迁公告文件,尤其是农村拆迁。从法律上讲,在要征收拆迁之前,必须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要具体明确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以及拆迁范围等,以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所以,要实施拆迁,必须发布拆迁公告,且要确保每一个被拆迁人都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毫不知情,拆迁方却要求签字的话,被征收人是不可以答应的。没看到拆迁公告内容,这时候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发布主体,以保证自己能全面知晓拆迁公告内容。二、拆迁主体不规范:很多拆迁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都是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也正是因此,为矛盾的产生埋下了种子。从征收拆迁流程中看,拆迁公司是接受拆迁方的委托,协助处理拆迁事宜,并不代表着拆迁公司人员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而这些组织是没有资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如果拆迁协议上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被拆迁人可以拒签协议。三、空白协议不能签:不要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达成补偿协议,往往会向被拆迁人承诺很多,也会开出非常优厚的补偿条件,这种口头的承诺是绝对不能相信的,无凭无据也会落得鸡飞蛋打,所有的补偿内容一定要白纸黑字的写清楚。如果对方执意要求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也千万不要同意,因为签字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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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有疑问有权拒签协议:拆迁补偿都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在签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将上面的内容详细看清楚,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到过的咨询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协议约定不清或空白协议等情况,导致实际拿到的补偿与之前所说的不符。被拆迁人一定要看清跟拆迁人约定的补偿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漏掉的补偿项目,这点十分重要!而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拆迁户,则要注意面积、位置、楼层、交房时间、办理房产证时间等等是否做出了详细的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超出过度期限时,过渡费的支付事宜及上述所有的违约责任,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条款,与拆迁户的利益息息相关。如对补偿有疑问有权拒签。还要注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同意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避免拆迁过后有所损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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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必要的拆迁相关信息:为什么拆迁?拆迁之后该地段作何用途?用途不同,补偿的系数是不同的。拆迁人是谁?是否有拆迁许可证?对方谈判人员的组成情况如何?谁是主要负责的?拆迁评估机构是哪个?评估报告哪些地方较合理?哪些地方可以要求重新评估?是否有财产被漏评?拆迁人或服务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如有违法,向谁投诉?二、确定理想的谈判目标:合理的定位是谈判的第一步。在拆迁谈判中一些过高的补偿要求会被对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毁灭对方通过谈判解决希望,其结果可能是迫使对方采取“强制拆迁”的极端手段,有时酿成“玉石俱焚”的悲剧。作为被拆迁户是很难套出拆迁方的底线的,因为不管你自己考虑之后价格降到什么程度,也许比他的底线还是高,也许比他的底线已经低了,你得到的回答永远是一个,不可能,政策是不能变的。但是,往往在这种你自己反复开价的过程中,他已经掌握了你的底线,这很重要,一方的底线被对方掌握,那谈判就非常的被动。总之,你不能轻易的告诉拆迁方你的心理价位!一但说了,不要反复改变。所以,选择一个最好方案和底线很关键,这就看被拆迁人是否熟悉拆迁法律和房屋评估知识,通常在非原则性问题上,还是愿意让步,所以要灵活掌握谈判中让步和坚持的火候。因为现在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弹性的,可以有很多谈判的空间。面对拆迁方的说辞,一定要多听少说,冷静地判断其用意并沉着应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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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营业执照:店铺拆迁,商家要想获得赔偿肯定要保证经营活动是合法的,持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并且执照上的登记地址要与经营地址一致,为现在要拆迁的地址。如果被拆迁房屋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标明的地点,一般征收方不按企业标准赔偿。有的企业,办公面积毕竟大,但是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写的面积少,因此在拆迁时候,往往拆迁人不给予认定实际的营业面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注册的时候面积一定不要少报。2、正常纳税:在商铺拆迁时,如果上商家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记录,也会使该商铺很难获得合理的补偿。3、在承租期内:依照法律规定,承租期内的租户有权获得自己应有部分的拆迁补偿。4、租赁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所谓合法建筑,是指依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前已经取得建设、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施工后补办了相关批准证书、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利构筑物。如果房东随便在哪儿盖个房子,没有房产证明,现实中单凭房子来要求拆迁补偿是不合理的。那么证件不齐的房屋是不是一定是违法建筑呢?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需要依据严格的程序来认证。比如因为历史原因,农村存在许多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但是也不可以当成违建进行拆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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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商铺都是采用租赁的方式,虽然商铺实际经营者是承租人,但在拆迁中,拆迁人不会将承租人视为被拆迁人的,而是直接跟房主进行谈判补偿的问题,其实商铺、门面房承租人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装修损失,搬迁损失、自建房损失等等。往往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都说承租人不是房主,不是被拆迁人,不找承租人谈,甚至不理承租人呢?这确实是在现实拆迁过程会遇到的麻烦,承租人应该如何办呢?承租人争取拆迁补偿有两种途径,首先向拆迁部门主张,这样你能有保证。如果向房主主张保障性不强。所以企业要抓紧时机,在房主未签订补偿协议前出击维权。要积极参与到房东和拆迁人的谈判中,给拆迁方和出租方施加足够的压力。还可以利用诉讼,具体主张的方式是个复杂的过程,设计到连环诉讼,组合诉讼。对此企业一定要重视早早准备相关证据,找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主张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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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特别是承租期限较长的情况,房东和承租人出于一种信任,不再以续签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以口头形式或者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中,都说明承租人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若您也存在此种情况,一定要多加防范,承租人要有证据意识,要保留原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记录等和合同有效相关的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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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要养殖户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其实在国务院早有规定: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2、“以违建促进拆迁”:现实中,很多地方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不给养殖场任何补偿。比如当地征收方首先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接着要求无条件拆除,而不给予拆迁补偿或压低拆迁补偿。“以违建促进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拆迁,让土地平整。在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时,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有时认定违建的方式往往是拆迁方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时间较快,常常让拆迁户措手不及。在维权时,首要打掉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可从程序及实体法两个角度操作,其目的是让违法建筑认定走不通,回归到拆迁补偿法律体系中,于此同时,还要对拆迁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双管齐下,才能起到一定作用。3、违反土地使用性质认定养殖场为违建:2002年和2003年,根据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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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在推行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过程中,存在盲目禁养、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等问题,不仅让政策偏离初衷,更是断了养殖户的生计,伤了养殖户的心。养殖场在拆迁时,无论因土地性质认定为违法建筑还是环保禁养,老百姓都可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禁养区如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二、养殖场拆迁补偿具体有哪些补偿项呢?养殖场关停或者拆除不仅会导致养殖户十几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也会切断养殖户整个家庭的收入来源。而如何有效的补偿是其中的核心工作。虽然各地补偿标准不一,但被拆迁户对自己的补偿项目却不甚了解,在此,为您介绍养殖场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搬迁费、过渡安置费、畜禽的贬损价值等等,以免漏掉相应的补偿项目,导致您的利益受损。(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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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拆迁征求意见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申请听证的时间:《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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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是多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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