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收拆迁的重要环节,也是被征迁人维权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那么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直接向征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讨要可以吗?不可以,口头申请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现在很多地区的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开通了网络渠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直接在网上按照一定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会在法定期限内给您回执或者答复。为提升效率少走弯路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申请信息公开后没有得到回复怎么办?相关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间回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复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征迁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二、法律意见书:征收拆迁中的法律意见书有何意义?律师为您总结以下几点:1、全面了解事实: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最大的不对等就是信息的不对等,法律意见书会作出一个全面的事实梳理。2、制定规划:对事实有了一部分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要开始进一步的工作,必须做好主动权的掌握,避免被征收拆迁方牵着鼻子走。3、设计方案:案件的发展作出了规划就要进行具体的实施,那么就免不了细节上的操作,具体的走向要由法律意见书进行出具,最后定下征收拆迁案件的方案。4、预计补偿:根据前期一系列的法律意见书,被征迁人对征收拆迁有了了解,也对补偿有一个合理的预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一、拆迁谈判:补偿是可以通过谈判来提高的,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谈判之前必然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要对整个征收拆迁的项目立项、规划、资金进度等情况详细了解,抓住每一个环节,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一个大筹码来促进谈判。必要时也可以请律师介入维权。抓到谈判主动权后,那么和谁进行协商,补偿多少,补偿原则的问题也可以转换为对被征迁人被拆迁方有利的形式,“权利在手,补偿不愁”。二、复议与诉讼:对于征收方的违法行为,被征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走的是司法程序;行政复议走的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明显缺乏合理性显失公平的也可以审查;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都要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签订的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范畴,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签订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要仔细的看清楚协议的内容,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才能提交相应的证件,譬如: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其次,手中要留有协议范本,很多被拆迁人最后无法维权的原因就是征地拆迁方以审核等借口拿走协议后,手中没有任何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无效的情况,包括: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常见的是与老年人签订,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无效。之前还给大家介绍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的案例,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还要注意,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要认真审查拆迁人是否具有真正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如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而...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签订的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范畴,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签订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要仔细的看清楚协议的内容,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才能提交相应的证件,譬如: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其次,手中要留有协议范本,很多被拆迁人最后无法维权的原因就是征地拆迁方以审核等借口拿走协议后,手中没有任何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无效的情况,包括: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继承房屋的产权情况较为复杂,房屋为共有。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等签订的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范畴,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签订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要仔细的看清楚协议的内容,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才能提交相应的证件,譬如: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其次,手中要留有协议范本,很多被拆迁人最后无法维权的原因就是征地拆迁方以审核等借口拿走协议后,手中没有任何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无效的情况,包括:强迫限制人身自由逼签拆迁协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逼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举证困难的事实,多数以受到欺诈胁迫来主张撤销合同的案件都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被拆迁人在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后,应及时向公权力机关追索权利,保证权利主张的及时性,不存在当事人自我主张的时限延阻,再通过取得其他有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撤销受到胁迫而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一、自建房是不是违建如何认定?在拆迁活动中如果发生自建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是违法建设的情况,首先要先确定房屋的建设时间,我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规制,一旦自建行为发生在《城市规划法》生效之前,则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则而不得依据《城市规划法》确认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也不是凭拆迁方一句话而认定的,违章建筑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认定。《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违法建设也仅能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对于自建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大队等均不得擅自认定。同样地,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处理权仅仅归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二、如果自建房影响规划是否只能拆除?自建房屋虽然影响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被拆迁人在接受处罚后采取了有关改正措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房屋系合法建筑,被拆迁人凭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该房屋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在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况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该违章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主体,如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管大队均不得擅自为拆除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在各地的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会使用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现实中,拆迁户如果发现断水断电情况后,首先要分析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还是拆迁方的问题。如果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所以,我们有义务享受供电的待遇。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除非在特别情况下,比如说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供电营业机构是可以中断供电的,但是中断供电前必须通知用户。《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策:如果造成断电断水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要及时拨打报修电话,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维修。在拨打电话报修时最好能够录音采证。如果保修后没有工作人员来维修,则需要以书面报修申请的方式向对方提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在各地的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会使用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现实中,拆迁户如果发现断水断电情况后,首先要分析是供水供电公司的问题还是拆迁方的问题。如果是拆迁方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策:如果是拆迁方问题造成断水断电的,应该报警寻求警方帮助。保留好录音证据,以便进一步维护权益。实践中,律师根据办理多年的拆迁征收的经验来看,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式是复议和诉讼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所以在拆迁时被断水断电的时候,要尽快的寻找最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拆迁征收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
针对强制拆迁规定的两种维护权益的方式:一、是行政复议。在收到政府部门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只是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本级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作出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来3个月的起诉期限改为6个月,延长了起诉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被征收人诉权的保护。被拆迁人遭遇非法强拆后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一旦遭遇了暴力拆迁,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时限内启动法律程序。(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