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选择货币补偿的房主,在拿到补偿款之后,通常会选择自行去购买房屋,但在购房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类型的房源: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如何区分、选择这三类房源呢?房改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并没有本质区别,三者均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都是房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书面凭证。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开发的,建成之后可向市场出租出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商品房进行自由的转让、赠与或出租,所有权人如何处分房屋不受他人干涉与限制,其收益完全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顾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居民而提供的优惠政策,由于建造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由国家划拨获得的,因而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较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其房屋的处分、收益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住房不满5年,不可以直接进行上市交易。如果经济房所有权人确有需要进行转让的,则由政府根据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如果经济适用房购房满5年,则需要根据该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差价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回购的,则由购房人在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的产权。房改房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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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书四方案”一般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在征地过程中,“一书四方案”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所依据的重要文件,缺一不可。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没有这些文件,是不可能展开征收的。但这些文件一般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审批,所以被征收人很难实际见到这些文件,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希望查阅这些材料又该怎么办呢?在之前,行政机关通常认为“一书四方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行为,这些文件不属于公开的内容,但是,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自此,明确指出了“一书四方案”理应属于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主动公开的内容。因此,在征地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我们有权利向有关的机关申请公开此类信息。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的制定机关及保存机关都有义务对申请信息进行公开。同时,我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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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误拆”频发?拆迁方在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时,常常由于双方的分歧导致拆迁进程停滞不前。拆迁方为了加快进程,常以“误拆”作为借口,试图降低法律风险,给被拆迁方灌输“房子已经没了,现在只能接受补偿协议”的思想。被拆迁人明白事情原委,但是接受了被拆迁方为其灌输的思想,丧失了与拆迁方进行谈判的筹码。因此,被拆迁方常以“误拆”作为挡箭牌,“先上车,后补票”,在误拆之后,给予不合理的补偿,后又继续开工建设。除了“误拆”,目前征地拆迁过程中还衍生了“帮拆”,即征收方组织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且不以法定的行政机关名义进行拆除。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只能被迫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二、误拆违法的法律依据:许多行政部门为了解决“钉子户”以误拆作为借口,试图规避法律制裁,然而不论是“误拆”还是“帮拆”,其本质其实就是违法强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取消了行政强拆,强拆与否只能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的决定权。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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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腾退”方式实施拆迁行为的现象与日剧增,尤其在“城中村”项目中存在大量以“腾退”的方式进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动。土地腾退的定义:土地腾退并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概念,其指的是在集体土地上,村民和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后,村委会收回村民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的行为。而在实践中,腾退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因而在各地的实施过程中常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由开发商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形式实施腾退。在此过程中开发商以建设绿化隔离带的名义进行土地收储和房屋拆迁,在拆迁完成之后开启商品房开发项目。(2)开发商与村委会联合实施腾退,即村委会在前期与开发商联手以房屋拆迁的名义进行房屋腾退,在腾退完成之后或者拆迁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征收审批。此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镇政府或区政府作为幕后推手,实施集体土地腾退。政府利用腾退的方式收储土地,从而完成城中村或新农村的建设,此种方式主要是由村委会进行协助完成,开发商是否介入并不确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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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政府、镇政府、村民会议,是否有权实施腾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通常以与村民协商房屋宅基地和征地补偿费用方案为由,发起村民大会,通过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决定。根据《村民组织委员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而,村民会议并不能决定宅基地和房屋的腾退,同时,镇政府和区政府也无权实施此类行为。二、遭遇腾退,如何维权?村民可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行为的相关材料,收集腾退实施者实施腾退行为的违法点,掌握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通过协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针对违法拆迁和征收行为,村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违法征收土地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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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有许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应对:(一)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以前建的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1、先到县市里的违章建筑管理办公室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补办证件,如果经过核查后证实你的老房子是因为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会出具一份证明;2、拿到证明后到国土部门填写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申请表,相关信息填写好后,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行政费用并补办好土地使用证。(二)商品房么有土地使用证:如果商品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需要尽快的申请办理。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政府部门手里材料申请;2、审核材料和相关情况,审核通过后校准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过现在都是规定了开发商在对商品房进行现房售卖,是需要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而且售卖是在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才能进行的行为。(三)工厂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工厂的建设是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进行的,那这种就是违法占地行为,像这种情况政府部门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另外还可能会处以相应的罚款。所以对于需要建造工厂和想要建相关建筑的人和团体、单位,一定要事先取得相关合法合规的证书批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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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调查结果不符合实情的,有权拒绝签字:在征地拆迁依法报批前,当地相关部门应当要在村委会或是村民小组张贴书面形式的拟征地公告。其内容要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案以及安置途径和征地的用途。在这期间,村委会或是村民有权申请听证,如果村委会或是村民向相关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相关部门应当举行。其次,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边界、土地用途以及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填制成表,然后经过相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表格内容,之后双签字,确认调查结果。但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时很有可能会不予补偿。其次对征地调查结果不符合实情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字。(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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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主体是县级以下部门的,有权拒绝签字: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公告的安置方案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且审查部门至少是县级以上的政府。同时拆迁实施单位也是要有资质的相关部门才行,如果以上两点都没有达到,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签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对补偿有疑问的有权拒绝签字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拆迁补偿包括房屋、地上附着物等,但通常给予老百姓的补偿不是少这就是少那的。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发现征收方少给自己算补偿时,一定要与对方沟通或是不要在协议上面签字,否则可能会吃大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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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到位时,可拒绝签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参照重置成本价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也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如果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没有进行补偿,同时现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中的话,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也就是说,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应该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价,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被征收之后居住条件以及生活质量必须不被降低为宜。王振于也曾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对此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补偿远远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时,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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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时,有权拒绝签字:征地拆迁中,逼迫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的行为常常有,但明显这是拆迁方的一种以低成本征收的策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因此,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去签空白协议,即使征收方强迫你签空白协议时,也要尽量的不要去签,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也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如果补偿不到位,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搬迁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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