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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具体应当考察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及后来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他们里面载有征收区域的四至范围、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期限等。违约责任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及其解释确定,一般是赔偿相应的损失。应当指出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与征收补偿安置无实质联系,租赁合同关系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已。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并未规定租客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租客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拆迁补偿金,也并非是租住的时间长短来决定是否有权利申请拆迁补偿。1、房屋被征收拆迁属于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2、租客可以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在所有权人进行产权置换后,重新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房屋拆迁,租客应了解以下的事项,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租客坚决不搬有什么后果:如果房屋确定要被拆迁,在这里建议租客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但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方便同拆迁人协商相关的补偿事宜的。而房东赔偿租客,具体应当考察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以及后来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需注意,如果租住房屋时,所有权人明知是拆迁房屋、而故意未提醒租客该房屋为拆迁房屋的,租客可追究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向所有权人索要经济赔偿。而租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积极主动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主要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都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那么个人销售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被允许吗?个人在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出让年限内是有使用权的。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过还需要注意一点,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另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人是不能买卖出售的,只能进行土地流转,而且只能流转自家承包的那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如果只是经营权的出租、转包,农户自己交易即可,但若是涉及到承包权的转让的话,需要经过村里面发包方的同意,如果是转让给外村人则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才行。(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1、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2、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3、流转年限问题除“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4、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5、流转合同签订问题流转合同必须使用政府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时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定;流转合同中要注明流转土地的边界、座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内容。6、流转土地的界限问题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来源:国地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我们知道,土地是一种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自古以来,人们在土地上繁衍生息,依靠土地存在发展,因土地而富裕,因土地面贫穷,因土地而改变人生,甚至土地问题也能改变历史的发展进程。我们知道,土地是一种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自古以来,人们在土地上繁衍生息,依靠土地存在发展,因土地而富裕,因土地面贫穷,因土地而改变人生,甚至土地问题也能改变历史的发展进程。当前来讲,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城市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也叫做全民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管理权,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土地的所有权向少数人手里集中,保证了土地分配的公正公平,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近年来,国家提出要把土地增值收益向农村农民倾斜,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提出了侧重点各有不同的“三权分置”政策,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相对自由的流转,宅基地也给予农民更多的“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再限定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让很多农民对此产生一些误解,有的农民提到,农村土地是不是可以自由买卖了?特别是拥有一些地理位置比较好土地的农民,比如说城郊、公路边的土地等,更是对土地买卖充满期待,对于这个问题,以下3点我们必须要清楚。(1)土地买卖是被严格禁止的。这是我国...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在农村,人们经常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重男轻女的观念在很多农村地方任然根深蒂固,一些出嫁的女儿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许多惠民的政策,如土地、住房等。结了婚的女儿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对象,所以这些权益与她们无关。因此,针对这些问题,从明年起将实施相关政策,保障外嫁女儿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内未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地就不能收回原来的承包地,外嫁的妇女在丈夫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无特殊情形的,不得在居住地收回承包地。妇女的土地权益不因各种原因而受到侵犯,个人或组织有些问题其实是违法的。土地按人口分配,不管男女都有获得土地的权利。在权益方面,男女是平等的,并不是说男人是主导力量就有权得到土地。简单地说,只要他们不搬出集体经济组织,他们就会享有他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将有新的机会参加集体经济组织。他们将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或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获得新的住宅承包地,外嫁妇女将享受征用原土地的补偿费。农村妇女和男子在耕地和基本住房上享有同等权利,但在农村地区,妇女很少有机会获得耕地和基本住房。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已婚妇女也有权申请。然而重要的是,申请的权利仅限于妇女在其母亲或婆婆家里的户口登记,如果有单独的家庭,就没有权利,这样妇女就可以分享土地和农田。以上内容均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依照《妇女权益保...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一、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可以买卖,但有条件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1)城镇居民购买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无效;(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无效;(4)外村村民购买无效;(5)违反“一户一宅”无效。二、宅基地买卖的条件?(1)买受人需为同村村民;(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3)宅基地买卖需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三、宅基地可以继承吗一户人(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定),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可以一直继承下去,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仅有权继承房屋,无权继承宅基地,由于“房地一体”,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四、县政府是否有权征收宅基地?县政府无权征收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县政府要征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征收是违法征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3
一、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1、确定强拆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行为是政府组织征收的关键环节,且拆迁腾空土地是政府组织征收的结果追求。被拆迁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拆迁主体。在原告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2、对被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未登记房屋的强制拆除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处理。在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履行上述程序的相应证据。如果最终结果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1、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房屋征收决定;(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过渡期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2、土地征收纠纷中,当事人要收集哪些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 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 征地方案;(6)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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