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没有妥善安置:国家最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之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方并没有合理安置村民,那么我们有权反对拆迁。二、拆迁方未提前通知:国家有明文规定,在拆迁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以及补偿方式,除此之外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三、没有出示用地文件:拆迁的法律权限是国家赋予,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如果拆迁方拿不出征地证明,我们有权反对拆迁。四、强制拆迁:如果拆迁方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如若不然农户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未确定拆迁补偿: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这里所说的双方是指拆迁方与被拆方之间的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是有权终止拆迁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律来维权。例如政府不公开征地征地相关文件,我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将正规合法的文件让被征地人都知道,清楚明白。另外被征收人针对政府做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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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的危害性很大,所以说,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发现违法征地用地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一、常见的以租代征形式,有哪些?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二、对强行占地,要怎么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强征的行为: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其次,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等。让他们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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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国家会给承包户发布一个新的证件,并且证件上登记经营权的所有人,有家庭成员和户主的关系,总之分得很详细,而土地确权也是按照户口簿的人口为基准的,外嫁女也可以土地确权吗?这时外嫁女能不能土地确权,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外嫁女的承包地还在娘家,并且婆家那边没有承包地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二是,外检的承包地在婆家,但是娘家已经没有土地的话,是不可以在娘家这边确权的,这个主要是看承包地在哪边,然后就在哪边确权就行了;三是,就是不管是婆家还是娘家都没有承包地的话,这种情况是可以外嫁女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取选取一方承包地,然后就可以土地确权了。综上所述,并不是人们心中认为的就是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其实在婆家和娘家都是可以土地确权的,这个是取决于外嫁女的个人意愿,如果还没有土地确权的,就要抓紧了,毕竟时间相当的紧迫。(来源:国地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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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树苹果树在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左右;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左右;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左右;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左右。桃子树桃子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左右;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左右;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左右;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左右。梨子树梨子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左右;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左右;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左右;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左右。杏子树杏子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左右;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左右;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左右;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左右。枣子树枣子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左右;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左右;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左右;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左右。板栗树板栗树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左右;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左右;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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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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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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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征收)维权,有哪些基本事项要做?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据保全工作,确定您是属于被征收人、确定您在房屋上的权利、确定您的地上物价值能得以体现、即使被强拆了也有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价值,为后期维权打好基础。二、导致房屋拆迁(征收)维权的原因,可归纳为:无公共利益征收、无民主程序决定、无公平补偿拆迁、无法院判决强拆。(一)无公共利益征收:是指政府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征收;(二)无民主程序决定:是指政府决定征收应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补偿方案也应该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并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修改补偿方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征求意见稿”(三)无公平补偿拆迁:是指只有对被征收人房屋依法、合理补偿后,才能够强制拆迁房屋。(四)无法院裁决强拆:是指只有经过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拆房屋的情况下,才能够强拆被征收房屋,也就是司法强拆。最后,提示您:房屋拆迁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房屋拆迁已成既定事实,您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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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二)选择哪种方式由被征收人决定。1、选择货币补偿的:应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不低于周边同等档次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2、选择产权安置的:应遵循“拆一换一、互补差价”的原则。即,多大面积的拆迁房屋,安置多大面积的回迁房屋。回迁房屋应该就近安置,且标准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二、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首先有权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公司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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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什么?1、对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决定方案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房屋征收;2、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意见,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3、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违法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4、参与选择并决定评估公司;5、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享有向评估公司申请复核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6、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决定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7、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并且享有在诉讼及复议期限内,房屋不被强制执行的权利。二、被征收人如何监督房屋征收工作?1、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房屋征收工作中,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如发现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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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利益有哪些?公共利益,就是指公众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为国防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旧城区改建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才属于公共利益。二、房屋征收的主体、实施单位是什么?根据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它负责作出征收决定、制定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法院强拆及依据法院的执行决定组织强拆等。在实际的征收工作中,市、县级政府需要成立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当然,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人员组成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三、逼迫情况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吗?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逼迫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签署人可以在签订合同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权强拆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的,由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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