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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疑惑,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改变性质变成国有土地,村民要不要有知情权和签字确认权?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即该村集体内所有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所有的村民,因此,如果因特殊原因要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村民当然是需要有知情权的。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像是空穴来风一样,很多被征收人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就被告知自己的土地要被征收。随后就有一群人员上门给自己做工作,大意就是说为了配合征收工作,你得签字确认一些文件,而这些文件中不乏有“空白文件”。说到征地用不用每家每户都签字同意。集体土地征地不需要每家每户都签字同意,但是需要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比如百分之八十都同意,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为了集体利益,往往也会征地。虽说不需要所有农户都签字确认,但是因为涉及到赔偿金额的问题,所以,农户还是参与为好,对农村集体土地赔付金额具体到每家每户的赔付金额的分解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按现有人头分还是按户口本人头分,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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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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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补助:主要包括集体住房补贴价和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而一户多宅情况是享有房屋的补偿权,因为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不管有几套房子,都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格获得现金补偿。但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按照法规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违规的宅基地享受不到市场价补贴。2,产权互调:这种情况就是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的面积,给予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农户可以拿到一栋两楼或四楼的房子,但宅基地不变。3、自建:(1)如果村集体内还有其他宅基地,没有被拆迁情况的,可以划分宅基地自建房屋。这时也有两种选择,一就是赔付拆迁补偿款,再就是由村集体统一规划建房,分配给农民。(2)没有宅基地的,可以将本集体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其中产生的耕地征收费、转建设用地手续费都由第三方拆迁人支付,而拆迁补偿款也由他们支付给村集体。最后再由村集体统一安排和规划住宅。(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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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选址限制:统一规划建房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所以随着“统一规划建房”政策开始执行之后,未来农民朋友选址修建房屋,必须要在划分的宅基地范围之内,才能够获得审批进行房屋修建,如果随意占用规划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或者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不仅不能够建房,相关责任人还将会遭到处罚!二、宅基地面积限制:进行农村“统一规划建房”之后,国家还将会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管控,其实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就提出农村建房必须要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之内,同时必须要遵循农村“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超占多占宅基地以及一户多宅将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审批。三、建房审批变难:随着“统一规划建房”之后,农村建房审批也将会变得更加严格更加困难,在宅基地改革工作中,就提出了要下放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同时加大对宅基地审批的管控力度,所以未来农民朋友申请宅基地建房也将会变得更加困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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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享用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而是仅归农民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村里没有批准的权利。农村村民应持土地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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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该条款确定了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货币补偿方式中,要求全部补偿足额到位,专款专户,被征收人随时可以领取补偿款。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补偿款或者虽然钱打入了账户但却无法领取,都不符合“先补偿”的标准,自然也就不满足搬迁的条件。但被征收人拒绝签补偿协议或拒绝领取补偿款,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标准的无法实现。事实上,只要补偿足额到位,处于随时可领取的状态,则视为达到“先补偿”的法律效果。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往往将拒不领取的补偿款依法进行提存,为后续搬迁铺平了道路,而被征收人却反而容易陷入“不领补偿,就不用搬离”的误区,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先补偿”原则在产权调换方式中,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真实、明确的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双方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期房安置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房屋征收部门即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离,待安置房竣工后,再交付房屋。简言之,期房安置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特别是在2011年以前的“商业拆迁,开发商安置”时代显得较为突出。总体而言,在590号令施行后,风险是完全可控的。同样,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房,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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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后搬迁”是指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需上交产权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被征收人既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误以为不签协议、不领补偿款,就不会被强制搬迁。等到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强拆时,才后悔不已。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被征收房屋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1.由市县一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这就意味着一旦上述条件成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一级政府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若此时,被征收人不能及时的组织起有效的执行异议,将面临被强制搬迁的结局。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形下,室内物品将被清点、登记后妥善移出至安置房或者过渡用房处,这是在一些地方的棚户区改造类征收项目中最后所能看到的情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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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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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1、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2、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3、若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屋价值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种:1、区位:即房屋所在城市的区位状况,包括当前环境变动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2、用途:要区分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还要区分是营业性用房还是非营业性用房。3、建筑结构:房屋结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要区分被征收房屋属于哪一种。4、新旧程度: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5、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根据证件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6、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是属于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地等情况中的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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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么时候拆迁,都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宅基地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那么,宅基地面积怎么算呢?在现在的征地过程中,大都采用了现代化手段,上有飞机航拍,下有全位仪定位,GPS测算等……也就是说,你家的土地今后是有明确坐标的。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不用再人工计量。宅基地的计算方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拼接的以墙中或柱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他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宅基地面积都比较大,围墙之外还有自己的地方,道路、坑塘等也都应该计算在内。(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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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和房屋应分别补偿:农民的宅基地在土地属性上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应当归村集体所有,之后由村集体分配给本村村民使用,而村民在所分配得来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这里住房的所有权就应当归于村民所有。在遇到农村房屋被征收时,有两种补偿。一是对宅基地的补偿,二是对房屋的补偿。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被征地的村民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就要给村民分配新的宅基地,否则应当将土地的补偿款归于被征地农民。而针对房屋的补偿,因为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的补偿款应当归村民所有。二、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式:对宅基地补偿的标的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因此针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以置换的形式,二是以货币的形式。置换补偿就是指,在规划的安置区内按照不同地价折换不同大小的面积进行安置;货币补偿就是指,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宅基地按照平米价格进行货币补偿。接下来就是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因这部分是对物品所有权的补偿,所以针对这部分的补偿方式就只能是货币补偿。其中包含被征收人所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作物树木等,具体的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所制定的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制定的安置标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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