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一)征收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践中,行政机关会尽量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服,能否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村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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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为了化解行政纠纷,解决信访问题,与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就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相关问题进行约定。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又认为息诉罢访协议违法,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参见(2016)最高法行申45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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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从1984年1月颁布并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起,该等用词开始见于国务院的多部行政法规上。从我国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对违章建筑一词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土地、房屋、规划、建设、市政、环保、防洪、消防、公路、铁路、航空、港口、防震减灾、文物、园林、水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违章建筑作出了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规则杂乱而无序,常常混淆了一般违章与严重违法之间的法律边界,成为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原则超越职权甚至滥用职权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依据。《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物权的否定,依法的一般原理也应当法定,故目前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尚属法律保留事项。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现实中,诸多立法和执法人员习惯地将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混为一谈。为更好地区分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有必要将违章建筑作狭义理解,即:所谓违章建筑,系指违反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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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确权后将给农民带来这些好处:永久性使用权:很多人选择去城里买房,但城里的房屋产权其实只有70年,农村宅基地就不一样了,确权之后,农民享受永久使用权,什么都不用担心了。拆迁补偿: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很多地方都被纳入了规划范围,需要进行拆迁,如果你家的宅基地被划入了拆迁范围,那么就能享受到拆迁补偿,补偿的力度也是很大的。抵押贷款:如果家里急需用钱的话,就可以拿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去银行抵押贷款,以解燃眉之急。以后,农村宅基地的价值会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需注意,对于宅基地有“两不”:1、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宅基地虽然允许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但不能出售给其他人,否则就是违法的。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需要经过农村集体组织的同意才行,否则的话,宅基地就将被收回‘2、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与房屋建设的不可分割的,如果自私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例如修建厂房等等,农村集体组织就会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这两种行为农民一定要注意,否则得不偿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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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二者的不同:1、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被征收人经过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补偿决定则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要求,即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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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征收补偿决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2、前提条件: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3、程序: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4、内容:主要是安置补偿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5、效力: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得到执行,但是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此外,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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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协议。2、程序: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订立。3、内容:(1)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2)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4、效力: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很大的合同属性,具备合同效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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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需要搜集和保存的书证和物证主要有三大类:(1)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这些材料一般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被拆迁人还要学会从公告、通知里获取有用信息。比如,征收公告中一般会有这样的表述“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对征收决定不服,就可以及时启动维权程序。(2)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如土地证、宅基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这些白纸黑字的文字证据,直接证明你对土地、房屋享受合法权益。注意保留好原件,不能轻易将原件交给他人。最好不要放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里,万一遇到强拆,证件就不安全喽。(3)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在征收过程中,你无法判断征收方强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在签收任何决定书之后,要保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备后期维权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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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地指的就是城市建设用地,具体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给原用地者补偿,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比如马路边上有一个破房子。一个水塘。或者一个土堆等等。现在城市规划这个地方建立个公园,规划内的地,就是代征地。目前,北京、上海、探圳等很多地方立法中都有城建用地由建设单位代征的规定。在城建财力不足和开发商实际受益的情况下,由开发商代国家征地制度的存在今后仍有其合理性。立法上不能丝毫不反映代征地及及其各方后续权利义务。现实已有很多纠纷产生,因此,在房地产法上,必须区分清楚什么是“毛地”、“净地”和“代征地”。依照法律惯例,通常所说建设用地合同中的“土地”用语为“毛地”,即包括“代征地”。净地不包括代征地需要另外指明。一些合同中的熟地则是指是否含配套设施,而非代征地。国外也有公用代征地的一些基本规定,并且有些国家,比如英国,还有专门的所占征地比例的限制。让各方当事人事先明确代征的权利义务和比例,是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则,也有利于鼓励开发商做公益贡献。不能把这些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完全留给地方立法或行政法规。物权法至少应规定“公用土地的代征人对代征地有优先使用权。在城市公用道路和设施废弃无用的情况下,原为公用代征地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归代征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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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拆迁所得赔偿的法律依据有两点,一个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另一个是《土地管理法》,最新房子赔偿价格已经公布,不同类别的房子能拿的钱不同。旧的用草建造的房子补偿金是每平米1900元,用砖和瓦建造的房子补偿金是每平米2400元,预制板结构的房子补偿金是每平米2800元,而要是楼房的话,则有每平米3300元的补偿。是不是看起来没那么诱人,不过没关系,这只是补偿的一部分,此外农村拆迁还享受院内补偿,院外补偿以及装饰装修补偿。这么说村民朋友们就可以安心的改造自己家的房屋,不要担心拆迁造成的损失。此外,你家种的花养的鹅也是有补偿的,这些地上地下附着物在拆迁时一样都能换到钱。这还没完,拆迁户还能享受每户两万元的安置费,连搬家费都不用自己掏,最后对于积极的村民,还有一定的搬迁奖作为鼓励。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两种,这个村民们都了解,一个是给钱,一个是分房。或者是选择给钱又分房。现在的农村拆迁村民们主要选择的就是最后一种,因为有房有地方住,有钱了就能开展其他事业。值得注意的是下面的几个情况拆迁时是没有补偿的。第一是临时占用土地修建的房屋且已满两年在拆迁时不享受补偿。第二是房屋在拆迁的时候不值钱了,打个比方,这个房子年久失修没人住,户口上没有人使用,在拆除时也不能够获得补偿;第三因人员去世的无主房屋在拆迁时也不能获得补偿。(来源:农言村语)(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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