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如果你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你认可协议上列明的补偿安置事项。一旦签了协议,后期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这份由被征收人亲笔签字的补偿协议就会成为巨大的拦路石。即使被征收人想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协议,也需要有证据证明。反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因此,各位被征收人在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白签字意味着什么,如果对补偿安置事项不满,是绝对不能签字的,否则后期真的追悔莫及。当然,并不是说签了协议就不能维权了。只是说被征收人一旦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很可能就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也给后续维权增加很大的难度。在此建议各位被征收人,最好能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启动维权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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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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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之前:从《征收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法律都为被征收人规定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具体来说,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示被征收人,不要小看诉讼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是因为不知道时效期间的重要性,一拖再拖,丧失了时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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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被征收人要明白,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答案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征收尚处于双方协商、谈判的平稳阶段,尚未发生逼迁、偷拆等情形,那么此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全面掌握征收项目的法律状况是一种比较稳妥的维权方式。如果通过信息公开能掌握政府的违法之处,既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一旦谈判破裂,也可以作为诉讼或复议的证据。而在这个阶段,如果就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则可能直接导致双方关系的恶化,从而导致谈判的破裂。因此,在征收尚处于平稳的协商阶段,尤其是政府态度比较积极的时候,直接提起诉讼或复议并不可取。相反,如果在协商谈判中征收方明显不配合,根本没有要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那么就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而此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可以同时进行的,并没有一定的先后之分。同时,还想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被征收人并不需要针对所有事项都申请公开,事实上这样的申请也不可能被许可。相反,各位要针对征收中的重点环节,针对政府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环节,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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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的不少环节,法律都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相应的的救济方式。典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征收条例》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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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打边谈”,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实践证明,这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而要想打好这一仗,将“边打边谈”的策略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被征收人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被征收人最好能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始之后就注意收集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指政府违法的证据,如果被征收人只是存疑,不能确定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也应该先将证据保存,等到后期再交给律师辨别。其次,被征收人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到政府违法点。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律师会给您指导,往期文章中也有相关内容,大家也可以自行阅读,在此不再赘述。再次,委托一位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他们不仅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谈判、诉讼技巧,能充分利用好手中的证据和材料。最后,找到政府违法点之后尽快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当我们掌握政府违法点,提起相关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之后,征收方肯定会想尽各种理由反驳。但是只要手握其违法证据,征收方就赖不掉。等到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慢慢地政府也就有了一定的压力,毕竟政府还要考虑到整个征收项目的进程,考虑到自身的政绩和威望。这时,大多数政府都愿意适当让步,通过律师为桥梁,再次和被征收人进行谈判。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机遇,积极和律师沟通,确定好谈判的技巧和战略,充分发挥主动权,争取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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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和确定力的特征,即当法定的不再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取得了不可更改、不再争议的确定力,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政府就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能自行实施对房屋的强制拆除。北京拆迁律师提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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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是土地征收工作中非常必要也很重要的步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对征地公告的时间、内容、机关及法律后果等做了详细规定。1、征地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征地公告内容;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3、征地公告的法律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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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扩建中需要拆掉很多老房子,但由于年代久远,很多房子都没有房产证,但又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是不是没有房产证的拆迁户就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不是房屋产权人就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但并不是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有很多,不同情况需要分开说明。没有房产证的老房子:一、如果是农村中的老房子,因为农民都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所以没有产权证时只要集体组织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在拆迁时也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二、而在城市中,如果房子没有产权,那么只能找卖给你房子的人或持有产权证的人,双方协商房产过户到你名下,以补正自己的房屋产权,否则将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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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扩建中需要拆掉很多老房子,但由于年代久远,很多房子都没有房产证,但又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是不是没有房产证的拆迁户就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不是房屋产权人就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但并不是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有很多,不同情况需要分开说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因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才不能通过政府审批拿到房产证,法律不保护这种房屋产权。因此在拆迁时,拆迁当事人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但这不意味着当事人得不到任何补偿,拆迁人可以得到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若房屋被强拆时,建筑内的财产被损坏,也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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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扩建中需要拆掉很多老房子,但由于年代久远,很多房子都没有房产证,但又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是不是没有房产证的拆迁户就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不是房屋产权人就不能得到拆迁补偿款,但并不是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有很多,不同情况需要分开说明。未过户的房屋: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被拆迁的房屋也是可以买卖的,但如果卖方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买方,那么房屋的产权人依然是卖方,房屋拆迁时买方将不能获得拆迁补偿费。遇到这种情况,买方可以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同卖方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主张解除合同,这时卖方应该成为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赔偿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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