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决定维权期限:《征收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应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期限: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的,应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信息公开中的相关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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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的一些期限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7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申请听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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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强拆期限:《征收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针对合法建筑的司法强拆是允许的,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这其中也存在着两个需要各位被征收人注意的期限问题!一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没有异议,且征收方已经依照补偿决定履行了“先补偿”义务,那么被征收人有义务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务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这一点各位被征收人绝对不能忽视!!!具体时效限制上文已经介绍过,如果时效一旦届满,则被征收人就丧失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的权利,同时征收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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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对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一)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二)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三)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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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用、行政征收:(一)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二者的区别:(一)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临时性的,权属性质不变,用完后要归还原主,若不能归还或损坏,则征用单位要作价赔偿;(二)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后转国家所有,权属性质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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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有: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如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3、建设资金征收。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等。4、排污费征收。5、滞纳金征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二、行政征用的基本特征:1、被征用方是享有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成员;2、行政征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征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运输工具等动产;3、财产使用权的转移应当是有期限和按期归还的,国家对为公共需要转移财产使用权的社会成员进行补偿。4、行政征用的决定方式,由于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但是所谓“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确定应当有合法理由和经过法定程序,如经过法定程序生效的行政规划或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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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在自家的责任田建房可以吗?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责任田也属于耕地,在耕地上建房等属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2、农民可不可以未经审批自己建房?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3、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4、村集体可以将自己的集体土地租给企业盖工厂吗?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5、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依据目前的法规政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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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了该怎么办?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不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4、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可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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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本村村民可否在自己村集体范围内盖房子?(1)如果是依法申请的村民宅基地,在依法报建后可以盖房子。(2)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在占用土地建设房屋,即使是本村村庄范围内的土地,否则将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3、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不可以。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由于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4、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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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租赁了一个商铺,知道房屋拆迁的消息后,房东不与我续签合同了,那我还能得到拆迁补偿吗?答:经常接到咨询租赁拆迁的问题,因承租人的长期经营,搬走后会导致利益受损,与出租人会产生很大的矛盾,甚至,可能会以“房屋租赁合同届满而对簿公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中,都说明承租人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装潢损失补偿费等等……承租方应保存经营证据、房屋租赁证据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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