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二、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和第33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三、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做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四、《妇女保护法》中明确提到:在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划分上,妇女和农村男子拥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农村的外嫁女子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是,农村的外嫁女子没有进行分户,你的户口必定是在婆家或者娘家的户口上,只有婆家或者娘家申请宅基地时,自己才会有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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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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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安微省拟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要负责协调、安排本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环保行政案件在内,共有11种情形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不能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要在开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或应当由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以下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11种情形: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2、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导致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3、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4、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5、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案件;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7、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8、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9、行政机关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10、环保行政案件;11、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所以,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只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没有省级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的、达不到补偿标准,保障不了被征收人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的以及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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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相当多的违法建筑还可以纠正,并于纠正后与合法建筑一样永久存续。不过即便确认成了违章建筑,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来看,违章建筑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律师提醒您如果没有拆迁消息,也没收到任何的书面通知书房屋就被拆除的话,这属于毁坏私人财产,涉嫌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金额在5000以下的不予立案。已经超过拆掉人家财物5000元的立案金额。(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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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关于土地征收: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第十六条)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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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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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三、是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原则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第十九条第六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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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其他修改:一是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确保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二是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将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三是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都由国务院批准。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营商环境,需要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草案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原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形,改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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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4、果树一般是按棵树赔偿的,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定一个赔偿标准,如果想知道每棵果树赔偿多少钱,可以查看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文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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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部分条文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增加了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以上两条条文的比较,我们能够明显发现:新《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对土地征收的各项费用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以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土地补偿费,可以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也取消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新修改的四十八条更符合实际情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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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将原本隶属于自然资源部的一项对土地进行审查、批准、监督检查中的监督检查职能分化出来,由国务院另行设立机构进行行使,从而避免自然资源内部自己审批自己监督的行为,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土地,更好地监督土地的审批和利用。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土地督察制度暂时只在国务院实行,各地并不单独建立各地的土地督察机构,仍由原当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当地老百姓对征收拆迁行为不满的,想要提起检举、批评,或者要求对征地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主体仍是当地的人民政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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