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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听证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在征地报批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应该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的。如果说相关部门并没有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话,那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的。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明确规定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期限: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在星期六强拆是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孙邦柱诉房屋强制拆除一案如何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此复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拆也是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三、违反前述规定,要视情给予行政和法律处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在没有紧急情况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夜间实施强拆,否则,构成违法,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当事人的房屋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也并不是说拆就能拆的,“违章建筑”的拆除也要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二、针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2)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拆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此条款,承租方因当地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损失,都是依法应当得到拆迁部门的补偿的,如果拆迁部门对承租方不进行上述补偿,那么一定是违法行为,涉及此事的承租方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搬迁损失指承租方支出的厂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损失指承租方安置厂房设施及临时继续进行经营行为所需支出的租金等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则是指因拆迁部门拆迁行为所导致承租方一定期间内不能进行经营活动而预计能够产生的经营损失。此外,承租方租房后进行的房屋建设、购置的无法搬离的设备等,也都应该给予承租方一定的补偿,因为某种程度上这相当于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投资和预计必然经受的损失。因为在实务中很多拆迁部门将补偿的责任推脱给出租方,导致承租方只能与出租方协商补偿事宜,这种情况下您千万要小心出租方在其中错传信息或少给补偿。如果觉得出租方传递给您的补偿标准实在不合理,及时向拆迁机关咨询确认,免得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利益受损。在查看评估报告时,也要注意评估是否合理,如果评估与您支出有很大出入,可以申请由新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或自己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目前并无对于承租经营者明确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二、《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律效果,仅仅是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即消除违法建筑物的存续状态,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违法建设应被拆除。但这种违法建设的拆除责任,并不意味着放置于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可一并毁损、灭失。在实践中部分被征收部门采用不当方式造成该当事人合法财产毁损灭失,基于此中情况,被征收部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予以毁损明显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履行慎重妥善的注意义务,依法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在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也未及时对相应物品进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时清点,交付被拆迁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有实施强拆行为的被征收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鉴定、评估等费用亦应当由被征收部门负担。(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作出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二)拆迁人,已经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包括: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或进行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三)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拆除房屋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四)拆迁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以要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所以,无论是违法建筑还是合法建筑,都不应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被拆除。所以,由上述规定可知,本身在“除夕夜”实施强拆的行为就属于违法。其次,在实践中不难发现许多拆迁方为缩减其成本与业绩而加快征地拆迁的进程,从而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也并不合法。二、合法强拆:可分为以下两种:1、行政强拆:针对的是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房屋由城管部门进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房屋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行政强拆程序: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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