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一些城市的老城区,许多简易的建筑物都是住户自建的。或者是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这种房子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的话,就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改变了房屋的原有性质,不如将库房或院墙改造成了住房。关于违章建筑的划定,并没有国家统一的定义。各个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拆除违章建筑的是城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县一级以上的城管部门是有拆除违建的权力的。所以现在城管是拆除违建的主力军。城管有的法律水平并不高,动不动就是直接暴力强拆。但是,在违建被拆除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部门是需要走一套流程的,不然就是违法违规。这一点,房主一定要注意,在维权的时候提出,是强有力的帮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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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0年4月《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这一国务院文件中。而在拆迁征收领域,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城乡规划法》。被征收人首先要了解自建房的审批情况,某些情况下违章建筑是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那么没有房产证该怎么补办呢?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尤其是城中村。城中村是随着城市发展被包围起来或是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村,其显著特点是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居民也多为农村户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修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即使没有房产证、规划证等证件,只要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其他建房审批手续,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许可材料等,该建筑就不应被直接认定为违建,而是需要经过更进一步的调查认定加以区分对待。如果当事人的违章建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即便是政府强拆,也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予以适当补偿。另外,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的,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在强拆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将室内物品清出并逐一进行登记、移交,而不得随意令其被埋压在房屋的瓦砾废墟之下。房屋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被征收人,应当针对政府强拆的目的,着眼其强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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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直接与违章建筑划等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未经登记建筑并不能直接与违章建筑划等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首先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理论上讲,被征收人对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不服不能直接进行救济,但可以通过提起一定的诉讼程序向政府施压,等到政府下一步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具体处置文书时,被征收人再采取相应的救济方式就会掌握更多的主动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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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城管带人强拆自建房的事件。凡是这种事件一般都是两种原因,一是,你的自建房实属违章建筑,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或者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比如采光问题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此地面临拆迁,拆迁方为了减轻拆迁补偿的负担,强行拆除他们认为的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具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及罚款职权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职权的行为主体为“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了政府极大的便利,政府可以不通过法院实行强拆,但这并不表示政府强拆行为的行政主体无从确定。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或依申请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中找到这个“有关部门”,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越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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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收审批分两个阶段:批前阶段和批后阶段。批前阶段有五步:第一步:确定征收区域地块。由乡级以上政府申请,县、市的土地行政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批次用地计划,确定征收区域地块。第二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征地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第三步:入户调查。受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勘验机构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入户调查,并将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等进行确认。第四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人对征地告知内容提出意见并申请听证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组织听证。第五步:组卷“一书四(三)方案”上报审批。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将“一书四(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等材料,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报。(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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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收审批分两个阶段:批前阶段和批后阶段。批后阶段有五步:第一步: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市、县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从这一步开始,就和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了,比如,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的标准等等信息,都非常关键。第二步: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三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如果你对补偿和安置方案不满,一定要在这一步骤中提出,所以,参加听证会,非常关键,最好有书面的意见提交给听证会。第四步:落实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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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简明扼要陈述情况。要讲明所报警情发生的地点、时间、目前状况等。如果是发生了违法强拆案件,要说清歹徒的人数、特征,携带什么作案工具,乘坐什么交通工具。二是如实反映事件的实际情况,不夸大,不歪曲。三是尽量克服焦躁情绪,吐字清楚。四是说清自己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以便公安机关与你保持联系。110答复出警后,要在事发现场等候,详细介绍情况,积极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在有些地区,派出所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后不作为,导致许多被拆迁人认为报警无用。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报警人首先在报警时进行电话录音,以备事后查询,其次,派出所出现场时要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派出所的人员做笔录,保存好派出所出警处置案情的过程,尤其是出警时间及处置过程。掌握了以上证据后可以寻找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依法针对派出所的行为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留证据与报警仅仅是维权路上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获取关于违法拆迁的相关证据,以备日后争取合理赔偿之用。这一点,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期,被拆迁人应注意及时做好收集证据、报警、请拆迁律师介入维权这三点。往往不同的情况在维权方式、手段、顺序、角度上均有不同,只有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律师的专业维权经验,才能取得最满意的维权效果。(采晴整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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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着公民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上法律规定让被拆迁人感到,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但是这种征收必须经过相当严格、复杂的法定程序以及支付合理的补偿,并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质量不下降。与被拆迁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三、《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我国,有多条法律条款都明确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第二点,被偷拆的当事人应当清楚,即便是政府需要做出强制拆迁,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四、《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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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征收拆迁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如何确定?补偿标准是征收拆迁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因为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补偿的数额。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被征收的土地属于菜地,某区人民政府按照普通耕地进行了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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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任务日益繁重,相关诉讼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如何解决这些官民矛盾,确保公、私平衡,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征收拆迁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对于程序轻微瑕疵能直接撤销吗?程序是实体的保障,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运用是衡量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当然,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时,要区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程序轻微瑕疵,不足以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判决重做或确认违法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则可不予直接撤销,但应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于程序严重违法,也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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