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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3
不同的地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而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3
1、2019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5、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2、2019年起4种无证房屋也可获得全额赔偿:之前给大家讲过在户籍制度改革之后,要抓紧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是话又说回来,农村问题复杂程度在政策上也不能搞一刀切,农村房屋是农民的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更要慎之又慎,有四类房屋可以全额赔偿!具体的道哥给大家讲一讲!第一类房屋: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第二类房屋: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第三类房屋: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第四类房屋: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3
(来源:沈阳政府官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3
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被征收方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被征收方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二、违法强拆后,被征收方可以申请何种赔偿?被征收方可以根据强拆过程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申请国家赔偿。财产损失主要包括房屋原本价值损失、屋内装修损失、附属物毁损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补偿及搬迁费等。人身损失即在强拆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被征收方可以向国家申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若强拆行为导致被征收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申请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同时,被征收方在向赔偿义务机关主张自己的损失时,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作为佐证,因此,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项目开展之前切记先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以备不时之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首先,被征收方可以在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其次,被征收方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一并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即:(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申请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申请人均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在行政行为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专业术语比如: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这几种行为有何不同?作出的依据又是什么?四者之间的差异: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行政许可所的依据发生变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将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予以撤回,而行政行为的撤销一般是由于在作出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等情况,对于以上几种行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同时,如果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采取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行政机关同样可予以撤销许可;而吊销则是由于被许可人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许可予以剥夺的情况;而注销则是因某些原因,行政机关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公告该许可失去法律效力一般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情况。其次,四者作出的程序不同,通常在实践过程中,行政行为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被强拆人可以选择向强拆主体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诉讼程中一并提出赔偿。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有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有权要求赔偿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案件中,尤其是“强拆”案件,经常性会遇到相关部门没有清点财产、进行公证或是评估而径直强拆的情况。房子被强拆后,原告对因强拆所致物品损失的“举证不能”,其原因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所致,如:强行带走原告及家属,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外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给原告,并制作交接笔录。这样在原告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也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当然在类似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当合情合理。虽然《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予以规定,但是如果想要处理结果对自身有利,那么肯定是需要进行实际举证的,只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有利的处理结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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