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正当”原则,其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核心原则。拆迁时,这些房屋拆迁的程序,被拆迁人应关注:
(一)调查核实:
拆迁方,在收到征地批文后,应先要到相关部门(如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入户核实。
(二)逐户走访:
拆迁方,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进行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三)编制拆迁计划:
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国家及地方拆迁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步骤、形式。
(四)申请拆迁:
拆迁方,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只有当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行为。
(五)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公布:拆迁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当地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
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补偿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七)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方,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与期限内,实施拆迁。
二、被拆迁人的权利:
(一)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被拆迁人可与拆迁方自由协商,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于不能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方提供周转用房。
(二)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可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也可要求房屋产权调换。
(三)对于拆迁方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四)与拆迁方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权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五)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及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六)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有权利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进行起诉。
(七)有听证的权利。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