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违建不能随时拆,违建不能随意拆!
违建这个名词已经不陌生了,全国曾掀起拆违之风,违建一直拆,但是屡禁不止。在违建拆除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注意,哪怕是违建,也不是说拆就拆的。不能像市长说的那样,马上拆,全部拆。拆除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这一方面体现了行政机关程序正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文明执法的要求。
法律对于拆除违建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不能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拆,具体如下:
一、不得在夜间强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晚上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而强拆则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这是禁止性规定,除非是紧急情况不然是没有其他特例的,因此凡是在晚上强拆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强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所谓法定节假日则包含了春节假期、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在这些时间内,行政机关也是没有权力强拆拆迁户的房屋的,否则便是违法行为。
三、周末不得强拆
“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大家都理解,但是有一点在实践中很容易让人困惑,那就是法定节假日包括不包括平时的周末和法定调休的时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也就是说,除非紧急情况,周六是不许强制执行的,而周六既然不可以那么周日也肯定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因此平时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调休也是不可以强制执行的。
违建拆除的时候需要保障当事人的两项权利: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复议诉讼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保障和正确对待。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自恃享有审批权和处罚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要找自己办事,高人一等。在审批和处罚过程中,不能正确对待申请人或被处罚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看做是“态度不好”、“蛮横无理”、“狡辩”等,因而不批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给予加重处罚。这种做法与依法行政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复议诉讼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复议和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重要的救济权利。违建拆除的时候也应该告知当事人有权利在60日之内复议6个月进行诉讼的权利。
违建在拆除之前应该进行调查认定,并不是闭门造车。
实践中,违建的理由各种各样,违建的危害结果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对于非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应该予以认定为合法,比如行政机关不作为,没有颁发证书的情况,那么应该认为是合法建筑。对于轻微违法的,可以罚款解决的就不能加大惩罚力度,直接拆除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