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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1
点击次数: 16
案件要点现实中,有些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没有取得规划审批,如在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前形成的,当时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规划许可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该类建筑以作出处理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对建设行为人实属不公。上诉人付xx、姜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四川省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本案情上诉人付xx、姜xx二人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组成员,2000年二人在村中自留地上建成一处3层面积为286.0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2021年1月18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县综合执法局移交的二上诉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房屋的违法线索,于次日立案调查。房屋无证,被要求限期拆除2021年2月5日,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作出《认定》,认定二上诉人修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房屋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1年3月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二上诉人的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向二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二上诉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9日进行了听证,并于同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二人作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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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9
点击次数: 13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应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联系本案,被告xx街道办既没有强制原告搬迁的职权,更没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且在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前未书面催告,亦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张xx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达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吴xx,系原告张xx之子,委托代理人张xx暨本案原告基本案情原告张女士、第三人周先生于2003年3月20日与案外人周xx签订售房合同,购买了四川省达州市某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9.59平方米)。区政府为实施道路建设项目,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征收标准过低,且张女士认为征收程序违法,遂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四川xx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随时有可能坍塌,构成整栋危房,建议拆除。2019年5月20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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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2
点击次数: 21
原告朱xx、苏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案情原告朱xx、苏xx二人系江苏省连云港市某区居民,在当地共有房屋一处,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6月23日,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将原告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现原告房屋已于2018年5月21日雨夜、2018年5月23日深夜、2018年6月26日雨夜分三次被征收方强制拆除,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告却并未将原告的征收补偿依法及时落实,导致原告的补偿一直久拖不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款,朱xx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王玲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告寄送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补偿职责。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2月4日收到申请书,但一直没有作出答复。行政诉讼无奈之下朱先生二人决定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住建局对二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趉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被告作为具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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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01
点击次数: 7
案件要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房屋证件不齐全并不一定就是违建,三位当事人是有房屋权属证明合法手续,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的,其房屋最早动工于1997年,是为了正常生活所需,不属于违法建筑。当事人昌xx、黎xx等三人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昌女士、黎女士等三人均在四川省资阳市某村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宅基地,早在2005年7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05]xxx号《关于xx县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包括三位当事人宅地基房屋在内的1个镇2个村4个社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推迟”的征收,两次作出《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2006年1月,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xx县国土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并合理合法补偿安置,但因政府原因未进行安置征收,直到2018年9月11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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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8
点击次数: 4
原告缪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绍兴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原告缪先生系浙江省绍兴市某村村民,1998年原告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和当地街道签订协议并购买取得了7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办理了土地征,并向xx村支付了土地款87680元。此后原告在该地块建房并使用至今。2020年8月16日,被告行政执法局向原告父亲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事先告知书》,认定原告部分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拆除。同时告知原告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经调查,强拆房屋2020年8月18日,原告向而被告递交申辩书,主张所建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但被告行政执法局未经调查,于2020年8月19日,组织xx街道办将原告的三间店面房及部分围墙、台门予以拆除,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缪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关键点:1、被告拒绝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导致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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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0 - 25
点击次数: 15
【 江苏】修路紧邻房屋影响安全,委托律师两个月成功化解拆迁遗留难题!导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当事人张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当事人张先生系江苏省扬中市某村村民,因镇政府联盟路建设,于2013年作出《扬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扬拆办集拆字[2013]第xx号),张先生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之内,后当地镇政府认为因联盟路仅仅占用张先生房屋面积不大,为减少拆迁成本,镇政府决定放弃对张先生的房屋的拆迁。对于镇政府不征地不拆迁,张先生予以欢迎,但是镇政府在2021年重启联盟路的建设,联盟路的施工范围与张先生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张先生一家人为此整日坐立不安,非常恐惧担心,而且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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