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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5 - 14
点击次数: 11
案件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但是,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施工安全,而非其他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应根据施工范围,选择对未签约被征收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合理设置围挡。街道办设置围挡围封拆迁区域,影响老百姓正常经营生活,万典律师介入后经诉讼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违法,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拆除围挡。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引起了当地广泛关注,具有典型意义。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叶xx、戴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
26
2024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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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xx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并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程序不合法。故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对原告所建住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董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董xx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2年4月24日,xx社区居委会发布《xx庄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家庭的房屋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因并未依法履行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手续,原告不同意征收,也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11月6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董xx在2023年11月28日之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房屋。2023年11月10日,有大量人员突然来到原告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抢夺原告及家人的手机,并将...
27
2024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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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当然也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围墙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申请人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申请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申请人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
28
2024 - 0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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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原告江xx位于兰陵县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原告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告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原告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原告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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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04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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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徐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徐x系山东省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使用宅基地并建有地上房屋,且宅基地在1997年已经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苍山、临沭两县部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7)97号)已经转为国有。因涉及朝阳北片区征收,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以(兰陵政征公告字2020第1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已经被列入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但兰陵县人民政府并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补偿决定,也未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
30
2024 - 04 - 28
点击次数: 26
国务院:征地要保障农民知情权,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户确认裁判要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征地报批前,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向市皓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缺少有效证据证明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告知了有关征地事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仅经市皓村村民委员会和3名村民确认,且没有提供对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的证据材料。综合来看,征地前的告知、确认程序履行基本不到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吴xx、黄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定结果确认豫政土〔2013〕881号批复批准征收城关乡市皓村15.7548公顷集体土地的部分违法;【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7〕1337号申请人:吴xx、黄xx住  所: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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