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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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 : 准许撤诉后,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诉讼得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则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同于第一次起诉的、常理能够说得通的其他有合理解释的理由。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终审裁判未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除非通过再审改判,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