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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 05 . 09
    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规范拆迁赔偿类案件审理,省法院赔偿办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一、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应坚持什么原则?全省各级法院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类行政赔偿案件,应以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原则,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赔偿与合理补偿相结合,综合考量平衡各方利益,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促使行政赔偿争议及时公正化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有序发展。二、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赔偿请...
  • 2019 . 06 . 17
    迁址公告尊敬的委托人:本单位因业务拓展、原办公区已不能满足律师办公需要,故于2019年6月17日正式乔迁,现律所面积已增至500平方米。新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邮编:100085联系方式:010-53186190、400-150-9288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泰顺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泰顺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和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考核、耕地用途管制和“无违建县”的创...
  • 2019 . 05 . 27
    桃浦镇李子园村被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普规土规[2014]33号批文,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一、位置:祁连山路以东,沪宁铁路以北,铁路南何支线以西,真南路以南二、用途:储备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 2018 . 12 . 21
    安徽高院判例: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由于《会议纪要》约束的是参会行政机关,需通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8)皖行终4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凤阳县盛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6423506-4。法定代表人陶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
  • 2018 . 12 . 21
    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损失●作者|张燕(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来源|作者授权行政涉法研究刊发●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土资源部在对非法采...
  • 2018 . 12 . 21
    南通中院判例:政府信息不存在时的司法审查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有的、客观存在的信息,行政机关并不负有为当事人制作、收集信息的义务。当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本不存在或者行政机关不持有相应信息时,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对此类答复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涉及到举证责任的理解问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是需要承担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进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在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进行判断时,应当坚持有限审查的原则。这是因为,对于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无疑最有发言权,司法没有必要戴着有色眼镜怀疑一切。说明理由义务的完成只需要基于一个是...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对于难以查明违建者的,可以设定合理公告期限后,视情形按无主房屋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将其在违建区域内数次发出的一般性通告作为具体的行政执法依据,在形式上存在一定问题。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对于能够查明违建者的违法建筑的,宜逐户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难以查明违建者的,则可以设定合理公告期限,并按无主房屋作出处理;强制拆除前宜以适当方式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权利。(2016)最高法行申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浩。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
  • 2018 . 12 . 21
    最高法院判例: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首先是对是否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等条件的审查,以及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开始“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否则,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7)最高法行申3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亚君,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再审申请人孙亚君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内容涉及(2016)皖行终440号行政裁定与(...
  • 2018 . 12 . 21
    长春中院判例: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收集和保全措施不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案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了收集保存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可以对相关物品和其他资料予以清点并登记造册,即先行登记保存,据此,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收集和保全措施,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手段,其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当事人不可以对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通过对物品的控制,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不法侵害和控制现实危险,虽然其也具有保存执法证据的作用,但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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