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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建”的处理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没收等多种方式。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当事人,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审查征收拆迁方的主体资格:在我国,只有政府能够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决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权利不得下放。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相关法律文件以便证明其征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在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的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门有时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征收,此类行为由于主体不适格,导致征收程序违法。(二)审查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可知,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不能以取得商业利益为目的进行征收。同时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此类公共利益主要包括(1)国防、外交的需要;(2)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市政公用、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等。(三)审查房屋征收程序与内容:房屋征收的程序与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县政府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首先需要经过审查论证程序,主要包括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公布和修改,举行听证程序,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程序,...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房屋征收有很多流程,随着程序推进,被征收人会收到征收方送来的各种各样的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就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征收方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之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例如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愿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则征收方会作出《补偿决定》。二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由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无法就补偿事项进行协商,为了避免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的进程,在此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在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个别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无法查证所有权人;(2)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目前仍在争议期;(3)法律上所有权明晰,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如果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则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一般而言《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其中,第(3)项是主要内容,也是《征收条例》明确规定的内容。(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依该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之日起即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而出生时间的确定,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可知,若在征拆期间,被征拆人有小孩出生的话,则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应当属于被安置的人口。反过来说,若被征拆人在征拆期间死亡的,则被征拆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无需承担民事义务,因而死亡的被征拆人在进行征拆补偿计算时,是不应该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不同省、市、县的规定,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主要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跟安置人口数量没有必然联系;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的补偿价值是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既可能是根据房屋面积,也可能是根据安置人口...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历史原因包括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和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首先,拿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来说。在1987年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农村地区中宅基地的获得是不需要产权登记的,因而在这一期间所建的房屋因建筑这一事实行为,建筑者自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自然没有权属证明材料。当然,建筑者之后可以去相关部门补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如果没有补办的,并不能说你的老房子就是违章建筑,如果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理由,拆除你的房子而不给补助款是违法的。同样地,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筑的房屋也可能是合法建筑,比如说建筑的房屋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外,其他的证件都是齐全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相关机关没有对该建筑进行处罚,则可以认为该“无证”建筑是合法的,应当给予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一、拆迁纠纷应当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应当以民事案件来解决拆迁纠纷:《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是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可不是平等的主体,尤其是在征收的法律关系中,村委会进行的是土地征收及拆迁,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拆迁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法定的先予执行的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第一百七十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律师认为,先予执行是一种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征收实践中,尤其是一些企业、商铺的被征收人,必须依靠各种证件来证明自己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而在涉及环保关停、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置中,究竟是不是违建,能不能继续正常营业下去,关键也要看各种证照是否齐全。知道了行政许可的极端重要意义,那么怎样才能获得许可呢?第一步,提出申请。根据所要许可的内容,各行政机关有自己所需审查的材料,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材料目录,整理好申请材料,交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查,如果材料不全或有欠缺,行政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如果办事窗口始终以各种原因不开放,当事人一定要多跑两趟,而不要轻易放弃。须知,律师去法院立案有时也是要靠跑腿儿的。第二步,等待审查。行政机关如果只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那么只要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形式,行政机关必须当场发放行政许可证。如果要进行材料的内容实质审查,行政机关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思想,为了老百姓能更便捷的办理相关证件,很多地区都推出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窗口,如果是这种情况,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需在四十五日内办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第三步,发放证件。经行政机关审查后,一般有...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该条款确定了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货币补偿方式中,要求全部补偿足额到位,专款专户,被征收人随时可以领取补偿款。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补偿款或者虽然钱打入了账户但却无法领取,都不符合“先补偿”的标准,自然也就不满足搬迁的条件。但被征收人拒绝签补偿协议或拒绝领取补偿款,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标准的无法实现。事实上,只要补偿足额到位,处于随时可领取的状态,则视为达到“先补偿”的法律效果。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往往将拒不领取的补偿款依法进行提存,为后续搬迁铺平了道路,而被征收人却反而容易陷入“不领补偿,就不用搬离”的误区,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先补偿”原则在产权调换方式中,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真实、明确的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双方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期房安置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房屋征收部门即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离,待安置房竣工后,再交付房屋。简言之,期房安置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特别是在2011年以前的“商业拆迁,开发商安置”时代显得较为突出。总体而言,在590号令施行后,风险是完全可控的。同样,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房,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根据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之后,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条例来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由此可见,补偿协议的一方是由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均无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开发商在2011年以后再来找你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就一定要警惕了。协议的另一方——被征收人,则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包含房屋的一般承租人即使用权人,实务中尚存争议,但承租人如有实际损失也是完全有权主张参与协商谈判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协议签订主体确定了,接下来就该是协议内容的确定了。按照现在主流的观点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因此,征收补偿协议一方面要符合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合同法》的原则规定,确保在自愿、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具体如下:要点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高、朝向等,建筑年限以及被征收人的家庭结构等。同时,如果有附属用房、附着物、地下室的,也应当在协议当中列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基本事实不清,则补偿协议的风险将会很大。要点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仅靠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是对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结构、层高、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基本因素进行详细的评估,目的就是准确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防止低值高估或者高值低估等不正常的现象。从这个角度上讲,在评估报告尚未出炉前,被征收人不应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就属于“无凭无据”的主观臆测,可谓后患无穷。要点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方式是征补协议...
更新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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