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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用地政策主要如下: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按照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推进土地流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文件《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中表示鼓励用四荒地、闲置宅基地来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家庭农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涉及到家庭农场的土地一般以农村集体承包地为主其使用年限应不超过承包年限。耕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鉴于林地的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对有些特殊的树种,70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家庭农场的面积适中,家庭成员参与其中,运营简单成本可控。很好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种地不赚钱的困难,同样进行规模化的种植很大程度提升了农产品的品质安全问题,未来是很多人士的选择,在这样的环境催化下,土地将会越来越有价值,而怎样有保证的拿下一块可利用的土地才是走好的第一步,值得了解清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包括四个关键维点。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律师把相关文件拿到手后首先要了解的就是此次征收主体是谁、是否是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而征地。在此,需要警惕和辨别的就是拆迁方是否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私利行为。征拆根据行为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商业征拆和政府征拆。商业征拆的发生往往是私人开发商看中了某块地皮,经过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最终由私人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在这个行为过程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协商不成老百姓完全可以拒绝签字、搬迁。而政府征拆,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做出征收决定或张贴预征公告。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包括四个关键维点。法定主体:“法定主体”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个行政行为实施的主体。如果一个行为或文件做出的主体都是不适格的,那么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会存在问题,甚至是无效的。1.征地批复机关。上报的征地材料批准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的甲方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具体拆迁补偿事宜的往往是XX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其也必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有其书面授权文件的,像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干部等等是没有签约资格的。拆迁补偿协议乙方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一址一户,以屋定户,户主即屋主”,由屋主即房屋产权人签字,若产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暂时不在家里不能签字,则可以由经过其明确授权的主体代签。4.房屋强拆主体。随着行政强拆已经被逐渐废除,剩下的合法强拆只有法院主导的司法强拆,所以当事人收到的强拆裁定书一般都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包括四个关键维点。法定程序实施:(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1.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与公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其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不少于30日。当多数被征收人不认可补偿方案时,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对方案再予修改。在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公民行政诉讼权等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是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是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此,房屋征收部门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公民采用不当手段增加补偿费用。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2.征收补偿的范围、方式:新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也有具体规定: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其中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其实一个繁杂的征拆程序可以简化成这样:谁基于什么样的目的、由哪些主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展开活动。这里面包括以下四个关键维点。法定补偿标准:“法定标准”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补偿标准。无论是谁主导的拆迁、无论是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建的或买的房子均属于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都要给予合法、合理的拆迁补偿。1.城市房屋补偿标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农村自建房屋及其宅基地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区位分为几类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但是一个最低的补偿底线是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3.常以“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的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注意是参考周边类似房产的市场价,即介于农村房屋补偿之上、城市房屋补偿之下的中间价位,最后能争取多少还取决于中间环节的谈判效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1、房屋被拆迁人定义:拆迁人一般指的就是得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当然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一定要看清楚,搞明白拆迁人的许可证是否是合法的,在现生实生活中,往往有的拆迁方经常拿一些伪造的拆迁许可证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给拆了,有的拆迁方甚至是没有得到拆迁许可证就将老百姓的房屋给拆了,这种情况在实际拆迁中非常的多见,所以老百姓还是多多少少要知道一点。2、房屋拆迁人的权利与义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具体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依法获取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然后进行发展项目的活动,当然有的拆迁也是为了扶贫,为了能够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拆迁。因此,拆迁人是拆迁项目的主体。当然这个拆迁人有可能是政府行为,也有的是商家行为。在拆迁时一定要搞清楚拆迁的主体是谁,这样才不会被拆迁方给蒙骗拿到不合理的补偿。拆迁人通过依法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后,即可获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然而拆迁并不是那么容易且顺利的,往往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因补偿的问题而出现矛盾。且实践中,拆迁纠纷的主要责任方往往是拆迁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1、房屋被拆迁人定义:  被拆迁方也是就被拆迁人通常就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也是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人通常都是平民老百姓,大多数也都是农村人。对于被拆迁人来讲,他们所处的环境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单纯。在拆迁当中往往容易吃亏。所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当中一定要及时的注意。  2、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试的权力,有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力。  ②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⑤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④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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