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5318-6190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411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周六至周日:13:00-22:00
万典讲堂
征迁中,务必要保障征地补偿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征迁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牵涉到每个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利益,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分配的公平以及公正。但是在征地当中许多被征地农民会遇到和自身土地面积相同,甚至是更小的,到最后获得的征收补偿却远远高于自己。这一类征地拆迁当中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针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及适用,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的明文规定,组织村民会议来讨论最后决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担负相关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履行法定义务的,那么将由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进行责令改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新农村建设等名义下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因为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目前,一些“小产权房”在销售环节存在某些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因此,许多人误以为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小产权房”,只要买方人是本集体成员,并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提供了相关审批手续,就可以确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目前农村土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承包地、宅基地为代表的农村集体土地,另一类则是以国有农场为代表的农村国有土地。一、政府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前提1、《土地管理法》我国现在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37条有讲到,耕地是不可以闲置的,如果个人有出现闲置耕地的行为,并且抛荒弃耕年限已经达到连续两年这一硬性规定,那么村里的发包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将该地块收回。另外对于已经办理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地块,闲置一年以内的,村集体或者原承包户需要对这块农用地恢复耕种,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要缴纳闲置土地费,闲置超过两年的,当地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收回土地,注意是无偿收回,政府不用给村集体和承包户一分钱!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如果出现下面这些情况,政府是可以收回宅基使用权的。(1)成功申请到了村里的宅基地后超过2年没有动工建房;(2)本身有宅基地,但是由于老旧而申请“拆旧换新”,但是报批之后不愿拆除的;(3)由于农村规划建设需要整村搬迁,成功搬迁之后,村民原来的旧宅基地;(4)违反土地相关法律政策非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3、《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对于承包合同到期而没有交还的承包地,以及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发包方可以收回该承包地。此外,对于因国家公共、公益性工程需要征收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也可以收回土地,不过需按照相关...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在农民退出自己的宅基地后,在一段时间内是属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如果是这样,政府是能够回购农村闲置宅基地的,但是这种情况对于宅基地本身的质量也有要求,主要包括:1、宅基地上的房屋质量以及装修都比较好;2、宅基地本身安全牢固,没有出现凹陷、地基不稳等问题。对于这一类房屋,目前有试点地区的做法是通过政府回购之后对房屋进行重新修缮,然后用来安置特殊贫困群体,类似于“安置房”、“廉租房”的概念。具体操作流程上一般是退出宅基地的村民和村集体完成退出手续之后,政府再从村集体手中回购这些符合要求的宅基地。不过这种情况下政府回收的价格一般不会太高,除非是邻近城市的城郊地带,且有快速发展之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综合当前各试点地区的做法来看,主要有:1、复垦作为新增耕地对于退出了的闲置凋敝了宅基地,如果能够达到复垦的标准,则可以进行耕地复垦,然后作为新增耕地进行集体分配或者用于当地的耕地占补平衡。2、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有的地区是将农民退出了的宅基地用来发展乡村旅游,包括民宿、休闲养老、农产品加工、文化教育等,可以采用村民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经营,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分配方式可经由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决定。3、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如果当地有建设项目需要,可以将退出的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招商引资就地进行项目建设,征收的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4、政府回购。综上所述,对于已经退出的农村宅基地,政府是可以进行回购处置的,包括其他处理方式在内,核心点都在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促农增收”,相信在今年年底试点结束后,对于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问题,很快就会有答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1、征收流程: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来看,如果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那么是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的。(1)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前张贴拟征地公告;(2)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征询村民(村委会意见;(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被征地人:对被征收土地实地勘察,并制表签字;(4)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进行上报;(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批准后,在村里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的需要召开听证会,无异议之后进行报批;(6)村委会+被征地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7)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支付补偿安置费用;(8)被征地人:领取补偿款后按期交付土地。2、补偿事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部分地区还补偿社保费,具体参考当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1、征收流程: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来看,如果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那么是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的。(1)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前张贴拟征地公告;(2)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征询村民(村委会意见;(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被征地人:对被征收土地实地勘察,并制表签字;(4)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进行上报;(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批准后,在村里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有不同意见的需要召开听证会,无异议之后进行报批;(6)村委会+被征地人: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7)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支付补偿安置费用;(8)被征地人:领取补偿款后按期交付土地。2、补偿事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部分地区还补偿社保费,具体参考当地报批的征地补偿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9
拆除违法建筑,我们简称为拆违,也是现在拆迁的主要理由之一。认定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后,下达一系列的限期拆除决定以及通知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给拆了。那拆房子的速度,可比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要迅速。有时当事人诉限拆决定的案子还没立上,房屋就已经被夷为平地了,当然这么干严格意义上是程序违法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与拆除,我们之前讲过许多,不再赘述。政府和城管部门往往看两证,即房产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都没有就是违建。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一些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房产证件是普遍的,如此认定为违建显然过于草率。且法律也有规定,这种情况并不是完全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在此之前被废止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在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拆违不补”的原则,所以拆违项目的补偿跟前文介绍的拆迁和征收两项目相比有所差别。拆除违法建筑主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无疑,对于当事人而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是一份杀伤力极强的文书。一旦在自家门前看见了,就意味着自己的房屋有可能被政府白白拆掉而分文补偿没有。故此谨记尽...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拆迁”,往往是指广义的拆迁,大体上就是指拆房子。我们这里所说的拆迁项目是“狭义的拆迁”,也就是在2011年590号令出台之前的拆迁,可以说是征收的前身,是指根据2001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项目。也就是拿到“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所进行的。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就会有疑问了:2011年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已经废止了,怎么还会有这种项目呢?尽管这部行政法规已被废止近8年,在2018年的今天,这种类型的拆迁项目已经减少了很多,现存的此种“拆迁”是2011年之前就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始拆迁,期间不断申请拆迁许可证延期,至今仍然没有完成拆迁的。这种持续不断的续证行为是否合法,实践中尚存认识上的差异,但从客观事实上看,拆迁项目仍是老百姓必须了解和熟悉的一类。这种拆迁项目的最大特点是主体以开发商为主,政府并不主导,只是作为辅助。在2011年之前能够拿到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是很厉害的,因为不是政府行政机关,不用担心被举报、被诉讼等,因此也就在拆迁的过程中经常产生暴力事件,毁财伤人屡见不鲜。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完善,在拆迁中也愿意以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就给了拆迁户较大的谈判空间。但是如何利用好谈判空间进行争取,不是普通百姓就能够处理好的,建议广大的被拆迁人能够运用好法律的武器,多咨询律师,因为谈判的方式、节点都对补偿款能否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征收作为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拆迁”类型,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我们称之为“二保障、二维护、二前提”。首先,两个保障:1.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2.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两个维护: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要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最后是两个前提: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践中最多见的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类项目,都属于征收项目。所以即便其中有“市场参与”,也必须要由政府来主导,而不能任由开发商胡来。征收项目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开始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它的出台也就意味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但是征收项目与拆迁项目(下文会展开论述)相比有几点区别,其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进行拆迁的主体不同。拆迁项目的执行主体多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土地储备中心等,而征收的执行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一般是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样二者在补偿价格上也有所不同,由于征收项目采用了市场比较法,补偿数额相对有所提高。但是由于评估机构基本都是政府划定的一个范围,依然不会真正地为被征收人考虑,所以最终的补偿价格则有可能偏低。(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1 - 28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