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钱和房子。粗略来看,似乎要房子比要钱更好。因为房子是会升值,而货币却未必。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一、房子还是钱?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实践中,拆迁方出于自己利益点考虑,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产权置换,明显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二、选择产权置换的利弊要房就是我们所说的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结算两者差价,实行多退少补的一种方式。产权调换的优点在于能够解决被征收人的住房问题。且,被征收人能通过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被产权调换房屋差价获得一笔资金,对其而言,这也能为长远的生计做打算。但是,相比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也有它的缺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选择权明显弱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因为这些房屋是由征收方事先建造或者购买的。另外,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往往只能看到房子设计图,难以看到现房,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后期出现纠纷的概率也比较大。如被征收人搬迁后才发现安置房有质量问题,此时,若不能和征收方协商解决,还需去法院进行诉讼,耗费被征收人的时间和精力。再者,选择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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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改非”的定义:房屋分为住宅、商铺、商住两用。一般来说,应当依照房屋的用途对房屋进行使用,但实践中有人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优势,将用途的为住宅的房屋改为商铺,这便是我们常说的“住改非”。二、如何认定“住改非”:认定“住改非”需要综合多方面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来说,主要结合以下四个方面: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来认定房屋实际用途;二、完税凭证,证明有生产经营及经营性收入;三、租赁协议;四、房屋用途现状。三、“住改非”能否获得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四、“住改非”如何补偿:“住改非”的补偿,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进行补偿。一般来说,有以下五种补偿方式:1、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即住宅用于经营的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2、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参考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估价补偿。3、按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进行补偿,这也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4、按照住宅的标准进行补偿。5、住宅部分用于经营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其余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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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补偿的大头在于房屋,因此很多被拆迁人在知道要进行拆迁后就想方设法多建房子,以期能多拿补偿,但事实真的是只要多建房子就能多拿补偿吗?答案是否定的。《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一般是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公布为准。在征收公告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予补偿。这种建筑因多会归为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突击修建的建筑是需要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当事人要负担行政机关所承担的拆除费用。因此,在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房并不能为自己带来更高的补偿款,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拆除责任。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不要突击建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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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地拆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商业开发。但任何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地拆迁都是违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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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久久拿不到安置房,引发一系列纠纷,那被征收人应该如何做,才能减少安置房纠纷呢?一、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明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安置房已经建好说明能尽快交付,如果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一旦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活,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较大。故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安置房是现房的,明确交房时间。非现房的约定日后交房的时间,以及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的具体标准。此外,安置房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也应当明确,如果协议中对于产权安置房屋的说明不够具体,应该要求予以明确,以避免约定不明,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一旦发现不明确,而征收方又不愿意明确的,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签字。要及时和征收方交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二、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被征收人多年无法入住安置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明确。若后期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形,被征收人可以依此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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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1、做好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等。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以及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二)认定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四)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六)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等。从上面拆除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可以得知,仅仅依据一纸通知书就拆除房子显然违法,在拆除违建的这个程序中,我们可以陈述,申辩,提起复议、诉讼。因此受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我们不要慌张,对自己房屋进行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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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分户条件而未进行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对于这种情况,“新宅”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手续,经过本集体公告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相应的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如此,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便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对此,最高法也有相应的判例予以支持。在案号为(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张爱菊诉宜阳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最高法对于王利伟拥有两处宅基地的问题,并没有机械地适用“一户一宅”原则,而是进行了区分,保留了其宅基地使用证。二、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对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宅基地使用权的来源后,获得合理、合法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但是建诸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拆迁中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一户多宅“,也可以获得补偿。三、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常见的如:一些农户子女,外出求学将户口迁出,后来又想迁回农村,这时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可能相互踢皮球,一方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落户,另一方说要落户后才能批准宅基地,结果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出现。对于这类情况国土部门已经出台意见要进行合法保护,对此类房屋进行确权,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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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耕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地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得被征收人生活的更好,因此要记得“征地不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降低”这一原则。(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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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住改非?怎么认定?首先要了解下所谓“住改非”房屋,是大家对把原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途房屋的一种通俗叫法,是指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行为。“住改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经常出现在征收拆迁的过程当中。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住改非”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大致按照下列情况分类:一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也就是说能够通过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具体认定房屋确实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二是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和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平均值确定。三是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经营时间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完税凭证的情况。四是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经营使用的,该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余部分按照住宅的补偿标准补偿。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属于“住改非”的情况,可以到拆迁部门确定该种情况的补偿标准,或者咨询专业律师,(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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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入住拆迁补偿安置房,可到手的安置房却因地段、质量、交房延期等让人后悔不迭。对于拆迁安置房,被拆户应注意哪些问题?1、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协议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争议的处理。(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奉行“先拆后建”,在大规模拆迁中,并没有妥善的安置计划,使得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约定并不明确,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水平。如果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协议应该写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层次、交付日期等,如果审完协议发现对安置房的约定不够明确,交付日期不够具体,不要轻易签协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以免出现久久不能回迁的情况。3、审查协议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审查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举个例子,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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