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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根据土地应由国家管理,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条件下上收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的原则,对征用土地的审批权进行了合理划分。根据本条规定:1、国务院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为:(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取消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征用500亩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近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即只要征用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新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一、设施农用地是什么意思?设施农用地是指可以用来做养殖畜禽的房子、水产养殖的地方或者是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相对应的用地被称为设施农用地,如果这样解释你还不是很懂的话,直接一点就是农村地区用来晾晒稻谷的场地也是属于设施农用地,它具体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什么?主要包括哪些?(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范围区域内,可以用来进行农产品生产的用地,被称为生产设施用地。(2)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用于栽培蔬菜或者种植其它农作物的大棚、温室用地;进行大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在农村地区一般可以看到养猪场这就是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进行水产样养殖的池塘、排水渠道也是属于生产设施用地;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也是生产设施用地,就比如每到夏天西瓜田地旁边就会建起一个简易的房子,它也属于农户用来看管西瓜不让别人偷走的。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什么?主要包括哪些?(1)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用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用地,被称为附属设施用地。(2)附属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用来进行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用地;用来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用地;农业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用地;以上都是属于附属设施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什么?主要包括哪些?(1)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大规模化粮食生产...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7
一、2019年因修建高铁而拆迁农房,具体补偿标准是多少如果是农村的,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如果是城市的,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二、对于铁路与房屋的距离,法律有如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铁路路线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想歪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4
建设高铁是属于公益项目,所以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是一定要拆迁的,是属于强制性的,征收方进行经济补偿后,被征收人要搬迁。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4
土地征收公告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机关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起诉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起诉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4
如公告内容严重错误,应当视为公告无效。如果公告中的错误仅仅是个别错别字,视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一些行政机关在公告过程中,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明显弄错,将土地证的证号写错,将土地的位置表述错误,等等。这些错误如果足以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公告的法律文书内容产生误解,误以为不是针对其所享有权利的土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此时,该公告行为由于公告内容的严重错误,应当视为公告无效。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无效公告期满的第二天起计算。但是,如果公告中的错误仅仅是个别错别字,按照一般正常人的理解,并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对行政决定的相对人、标的物、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视为公告存在瑕疵,尚不足以否定公告的效力。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该公告期满之日第二天开始计算。(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4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5、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如下: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4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签名、盖章的情况,而被征收人应该了解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一、签名: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签名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二、盖章: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4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是多久?1、普通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188条),这是民法总则最新修改内容,同时删除了一年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三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3、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4、五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5、六年诉讼时效: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6、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三、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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