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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现有法律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是男女平等的,不存在说只能儿子继承,不能女儿继承,但是继承宅基地的话有以下几个情况:1、家中独女,与父母同属一个村集体并一起生活,这种情况下女儿是法定的继承人当然是可以继承土地的。2、家里的女儿与父母同属一个村集体未一起生活,但是符合申请宅基的条件是可以依法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3、如果女儿外嫁且将户口外迁了,那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能够继承。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外嫁的女儿是可以依法继承房屋的,而且我国的有关规定是地随房走,所以说基本上就等于间接有了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了。4、另外对于农村的独生女如果外嫁且户口迁出,可以考虑在父母的还在时将宅基地转让给本村的其他有需求的村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1
在农村不像城市里需要买房居住,而是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而且建好的房子和宅基地都是可以继承的,还不需要缴税。那如果,农村多个子女,发生宅基地纠纷怎么办?1、一般所遗留下的遗产(这里主要讲宅基地)按照我国继承法的顺序来进行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但是如果有多个子女的情况则根据情况来进行分割,对于超占的部分未经审批则不能进行合法分割。2、如果父母有留下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就按照遗嘱来进行继承。3、如果多个子女在没有遗嘱或者对遗嘱分配有异议的情况下,出现对宅基地分割有纠纷的情况,一般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可以寻求政府土管部门的帮助,根据自己不同情况拿出证据证明之类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1
面对拆迁,拆迁方给我们的第一次报价往往难以令人满意,拆迁后给予的拆迁补偿直接关系着我们之后的生活,所以掌握一些必要的谈判技巧,是我们提高拆迁补偿的有效途径。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怎么才能通过谈判提高拆迁补偿?  1、知己知彼  在准备与拆迁方谈判之前,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而详细了解拆迁方的情况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如果发现拆迁方根本没有相应的权限,只是在搞商业开发或者协议拆迁,我们谈判后若达不成协议可以拒绝拆迁。如果发现与我们谈判的人根本没有什么权限,那么谈判只是在浪费精力而已。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2、学会报价  向拆迁方报出自己的心理价位是整个谈判前期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你的报价,拆迁方会了解到你对法律与自己财产状况到底了解多少,对待本次拆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报价不要漫天要价,一味贪婪,也不能低于自己房屋的价值,这样拆迁后生活质量难以保证。自己的筹码不要一次性暴露,尽量保持平等的协商。切忌直接暴露自己的心理底价,不然“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被摸清底线的拆迁户很可能会被拆迁方压低拆迁补偿。  3、控制情绪  如果拆迁方一开始报的价位特别低,根本难以接受,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首先是心平气和地与他们谈判。如果一开始就与拆迁方翻脸,断绝了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那么后续维权我们对拆迁方一些信息的了解与获取也会增加难度。一味发火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当然如果拆迁方十分强硬...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有朋友可能会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那周末实施强拆,显然不合法。但是我们要说,周末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呢?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我国对法定节假日的定义,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我国放假的节日共分为三种,一种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与国庆节;第二种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和建军节,这四个节日只有相对应的人群享有半天假期;第三种则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如广西等地会过“壮族三月三”,并放假两天。如果从这个办法来看,周六周日显然不被包括在节假日的范围中。那么周六日属于什么性质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条规定也就是俗称的周末加班,应当获得双倍工资。从这一点来看,周六日应当属于休息日,与一般的工作日区分开来。但是有的读者可能会说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也提到了节假日,即“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而在一般的法律实务中,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周六日,也可以顺延到下个星期一。这很好理解,假设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想要上诉,正常上诉期是收到判决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如果最后一天恰好是周末...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首先,申请行政赔偿是法定权利,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的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不以违法性确认为前提。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照该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无需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得到确认。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可自行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并进而决定赔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赔偿的基本前提。其次,若赔偿义务机关未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赔偿,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何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作出规定,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由上可知,在行政复议程序...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招商引资合同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投资者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签定的合同,其显著特征是合同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这类型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政府一方须配合投资方办理立项、用地、建设规划等手续。实务中,对于建筑是否合法应该由政府下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认定。招商引资是经政府文件予以认可的,政府已经先用招商引资的形式对企业建筑的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则可以认为是国土规划部门已经认可企业建筑合法。而且由于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对企业来此建厂经营从开始就是知情并认可的,企业建设厂房并长期经营纳税而没有被查处,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及在此过程中认可自身合法性的事实具有信赖利益,政府就不能轻易出尔反尔更改当年招商引资的合同内容,将此类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这里的依据就是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值得信赖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保证履行,禁止随意变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此处即指上文中提到的陆域部分)。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1)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与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需要建设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经《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所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在一级水源区内实施建设。(2)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但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一律禁止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只要满足防止水体污染的前提就可以从事标准范围内的网箱养殖等经营性活动。(3)结合该法与地方条例进...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2000年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018年,新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一、如何认定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第2条、第25条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有利害关系,均可起诉。二、被诉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第34条、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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