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纠纷调解的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二、土地纠纷调解的原则:农村土地纠纷由于起因复杂、时间长久、互不相让等原因,解决起来非常复杂,有的问题越拖越久、越积越大,在处理上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要尊重历史,认真了解各类纠纷形成时的制度规定,了解纠纷双方的合理需求。(二0是要面对现实,全面分析争议双方争议点,引导双方互让一步,互相从对方角度考虑。(三)是要严格政策规定,不管是调查还是裁定,都要拿出过硬的政策依据,切不可随心随意,希望所有土地纠纷都能得到合理解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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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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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最属问题的纠纷。这类纠纷由纠纷双方上一级的国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定决。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类型。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有三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进行调解,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这是大调解的范畴,纠纷当事人可以坐下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解书,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二是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与打民事官司类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相关法律没有设定前置条件,可以按纠纷当事人的意愿任意选择其中的解决方式。一般顺序是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进行诉讼解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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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一般俗称的“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分析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分析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一并审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对象: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并明确不含规章。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二、附带审查,但是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我们要理解“一并”这一词的含义,只能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起,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能独立成诉,只是附属于行政诉讼。但同时,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也构成了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要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即当事人虽然只能提出附带审查申请,但法院有义务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作出回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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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一般俗称的“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分析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分析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一并审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在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就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单章作出解释说明,以下就相关程序性问题,总结如下:1、管辖法院:由受理被诉行政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一并审查。2、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即经过庭审调查,当事人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此时仍可以提出一并审查申请。3、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法院主动听取和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采晴整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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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实务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文件组成了整个征迁过程,因此任何一步骤涉及的文件和工作均很重要,缺一不可,是被征迁人维权的基础与必要之步。包括:征迁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符合什么类型的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实务中,律师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实质上是旧城区改建项目,但为了减少行政成本,便将旧城改造项目囊括到环境整治项目中,从而达到减少支付补偿款的目的。在诉该项目征收决定违法的庭审中,征收方以该项目属于环境整治项目一部分,符合其他公共利益为由,认为自己做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律师当庭指出,涉案二项目完全属于不同的公共利益类型,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进行征迁,此种做法有违立法原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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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实务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文件组成了整个征迁过程,因此任何一步骤涉及的文件和工作均很重要,缺一不可,是被征迁人维权的基础与必要之步。包括:征迁项目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计划或有一书四方案: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迁,《征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征迁,《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取得“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征迁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迁,前述文件均是律师重点调取点和法庭审查点,项目征迁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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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实务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文件组成了整个征迁过程,因此任何一步骤涉及的文件和工作均很重要,缺一不可,是被征迁人维权的基础与必要之步。包括:一、征迁项目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迁,《征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是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此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作为对被征收人作出合法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一般征求意见后,针对公众的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修改结果和情况也需公示。此步骤必不可少。二、征迁项目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迁,《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被征收人数量多)、是进行征收的必要条件。但如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数量较多”的界定”没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出台规定进一步界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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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实务中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文件组成了整个征迁过程,因此任何一步骤涉及的文件和工作均很重要,缺一不可,是被征迁人维权的基础与必要之步。包括: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迁,《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那么怎样判定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即如何对补偿费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仍需要地方政府进行界定。一般在庭审中,征收方会借口说我方已经将补偿款在某某银行开户并已足额到位,但无法提供账户明细;或者以存在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无法提供准确数额为由拒绝提供。还需法院进一步进行审查。另外,征迁项目的补偿方案、征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也是调查取证不可缺少的对象,其他材料的调取还需看具体案情的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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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一般俗称的“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分析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分析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一并审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般通过以下几点进行:一、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超过授权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下,擅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三、程序: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制定程序是否合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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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命令、决定,包括一般俗称的“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虽然由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层级较低,但在实践中却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也纳入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在维权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分析其执法程序是否正当,更要从源头上分析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在行政诉讼中,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起一并审查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理结果:一、裁判方式:经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法院一般会作出两种裁判方式。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二、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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