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我们按照内容和时间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补偿知情权。这三个知情权,也是与自然资源部门(大家更熟悉的名字是“国土资源部门”,但它目前的确改名了)在征地前做出的公告相对应的。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段所讲的是狭义的征地知情权,即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我们可以说现阶段对于征地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是很多的,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知情权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知情权是实施征地的必备程序;第二,征地知情权的保障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第三,征地知情权时间限定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第四,征地知情权地点保障限定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第五,征地知情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被征土地的位置、被征土地地类、被征土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征地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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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知情权: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广义上应当包括拟征地阶段的补偿知情权、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知情权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三种,在本段我们着重分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知情权。具体应当表述为在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应当向被征地农民公布详细的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补偿知情权的规定还算详尽,包括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中都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规定:第一,补偿知情权是征地必经程序;第二,补偿知情权保障机关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补偿知情权时间限定为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四,知情权的内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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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土地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多种原因,被征地农民往往不能及时知悉土地征收信息,甚至在有关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疑问重重,农民和村委会、建设单位矛盾不断,并且引发了许多恶性冲突,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造成了大量社会隐患。这里面有基层政府的责任,有建设单位的责任,更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同时也和被征地农民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有一定的关系。由此看来,在保障征地知情权和增加征地的透明度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当被征地农民无法在征收程序的“上游”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时,那么在“下游”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在《伊索寓言》中有“狼和小羊”的故事,小羊讲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非常适用于征收领域:水是从你那边流到我这边来的,而不是从我这边流到你那边去的。水弄脏了怎么会是我的问题呢?首先,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其次,被征地农民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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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小产权房购买者想获得补偿还比较困难,购房者并非合法的产权人,作为实际使用者无法得到针对所有权或者公有房屋承租给予的征收补偿。另外,实践中小产权房有可能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查处,即使获得补偿也是微乎其微的“适当补偿”。实践中,一些地方有将小产权房当作拆迁安置房分配的做法,这无疑是赤裸裸的“坑爹”行为,应予谴责。律师反复多次强调过,这路房子本身就欠缺合法性,若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将其作为安置房补偿给老百姓,则实在是结结实实地坑害群众利益行为。对于这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一定要果断予以拒绝,选择更加稳妥的货币补偿或者合法房屋的产权调换。事实上,凡是这么补的项目通常都有众多的违法点,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积极的依法维权来提升补偿数额。实践中还常有小产权房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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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注意评估机构有没有法定资质、土地评估师评估的假设条件与土地评估师的声明以及评估时点问题。其次要注意征地的评估的技术路线是采用技术方法是采用了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比较法)、收益现值法(权益法)还是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的,小编认为征地评估采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的评估路线进行评估,并对评估对象进行系数修正是比较合理的。2、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标准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决定,是由原征地批准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对省级政府提起的诉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注意,按照现行法规定,对国务院不得提起诉讼。3、集体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推选出来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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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类诉讼的原告通常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被告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村小组。此类纠纷被告的主体资格的确定比较简单,即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谁是土地登记人谁具备主体资格。此类纠纷原告的主体资格确定比较复杂,也是农村提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和核心问题,总的确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只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司法实践,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审查的标准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只要是土地统征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就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利。其弊端是土地统征前大量人口通过嫁娶、投靠亲友甚至假离婚本村嫁出去的姑娘按照落户政策又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户籍空挂,客观损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第二种户籍加义务相结合的方式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仅仅具有本村户籍外,还应与本村村民一样尽到村民义务才被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参与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地认定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标准不同,第一种认定方法比较简单,操作简便,第二种认定方法倾向于实质公平。此外,土地承包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按照司法实践具有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原告主体资格,征地补偿纠纷被告的主体资格的确定比较简单,即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谁是土地登记人谁具备主体资格,被告一般是村民委员会,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有些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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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征收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征收拆迁的相关信息由政府机关主动进行公告公开。因此征收时,村民会看到一系列的拆迁文件。一、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农村土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当地市、县级国土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1、征收土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解读:征地批准文件是农村征地的唯一合法依据,任何未批先占或者少批多占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同时征地的批准用途经确认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批准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建设用地;而征地范围、位置的公告是村民确定自己的土地是否要被征收的依据。2、公告补偿与安置事项,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解读:土地的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各地的区片综合地价;而涉及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得低于各地具体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而人口安置涉及为失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为失去住房农民进行妥善居住安置。3、办理补偿登记及交地的相关事宜。解读:在征收的最后阶段要求办理补偿登记并就征收补偿安置具体事宜达成协议。一般办理补偿登记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人要落实土地补偿及安置,被征收人交付土地。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农村土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当地市、县级国土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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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可知,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由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此,在没有进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同时,由于在征收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委托事项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下,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当行政机关授权相关拆迁机构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即便拆迁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的强拆,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同时,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以土地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法院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因此,在实践中,即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强拆的主体没有明确表示行政机关的名称或者是指令非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在没有证据或生效裁判认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推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责任部门。此种推定方法有助于加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有利于统一实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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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而环保部出台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根据以上规定,因为“未建先批”的行为违反的只是环保法,如果“未批先建”的行为已经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则环保部门不能予以处罚,但是可以责令该企业将环境恢复原状。但是,如果是“未验先投”,因为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该建设、生产的行为从工程一开始就不合法,因此无论超过多少年,环保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处罚。除了“未批先建”仅违反环保法的以外,无论是“未验先投”还是没有建设许可证而私自建设房屋的行为,都不适用该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就不予处罚的规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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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路的类型不同,其要求的土地征收范围也不同,主要分为公路征收和铁路征收,这类征收主要是国家征收。公路征收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同时满足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铁路征收范围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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