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可知,征收土地的,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安置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平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征地修路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明确此次修路是否是国家组织进行,如果是国家公路规划的道路,则被征收人享有一定的补偿。不同地区征地修路补偿费用标准和金额不同,被征收人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同时,对于没有经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和公示的征地修路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对于侵犯其权益的,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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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三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三、审批范围和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土地补偿标准合法;(三)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四)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七)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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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采晴整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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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2、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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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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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对被征收房屋价格的评估,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在实践中,一些评估报告往往因为缺乏某些要件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何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第一,判断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即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目前国内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也就是说适格的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此外其还需取得营业执照。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师,应当经过登记注册,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第二,判断选择评估机构的方法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来确定。也就是说协商自主选择是法定的方式,以前由征收人指定的做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第三,判断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容方面,评估机构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扰,按照市场比较等估价方法,同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对被征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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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验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是否合法,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不是具备相应从业资质: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他不仅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目前,国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每个机构都应该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属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二)审查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是不是依法产生的: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透明,减少不当干扰(尤其是政府方面的干扰),就需要从源头——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严格规范管理,《征补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第四条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不能由征收人指定,协商是确定评估机构必经工作程序。即使“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也需遵循相关规定。如《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此种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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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关注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或选定过程中有“猫腻”,那么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常常会存在问题。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可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也有规定:“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也就是说,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才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征收过程中进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其进行评估作业的行为自然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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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关注评估作业的过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也就是说,不仅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选定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且在评估作业过程中,评估工作也必须由该机构依法进行,不能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另外,《办法》第十二条也有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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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1、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2、申请拆迁许可 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3、进行拆迁宣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5、暂停有关活动 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6、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7、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8、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9、拆迁安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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