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村委会无权自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机构,并不具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需要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同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和实施,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已经被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听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后,予以调整。最终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村委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行为,村民可以明确拒绝,该类制作实施行为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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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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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村委会无权认定村民房屋是违法建筑并拆除: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内容可知,在规划区范围内如果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建”进行认定,并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若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委会并不具备对“违建”认定的主体资格,对于村委会认定村民房屋“违建”并拆除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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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转为非农建设:村民取得合法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村委会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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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村委会无权认定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无享有补偿利益的权利:对于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享有和男子、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村委会并没有权利认定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不享有征地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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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一、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申请和获得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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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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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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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在该条中对符合公共利益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列举,如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项;在实践过程当中因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多数政府部门会依据旧城区改造、危房集中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百姓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与商业开发建设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审查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其征收的主要前提及依据。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此可知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房屋征收权利,故百姓首先要审查的是房屋征收决定最后的盖章处是否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践过程当中存在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等名义盖章的情形,需要注意以上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审查征收决定做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征收决定做出之前需要符合一系列程序要求,如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并修改,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进行常务会议讨论等一系列程序性要求,对此审查因细节及法律程度要求较高,建议百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制作征收决定需要进行的前置程序并进行核实和审查以方便找到其中的违法点。四、是否进行相应公告及张贴公告的具体时间: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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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抢种抢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地补偿工作难题。3、征地补偿款项分配问题。现在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是先从县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再由村、组进行统一收益、统一分配。在具体发放中,村或组集体在分配时不根据补偿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地工作上来,借机阻拦,给征地工作设置重重障碍。4、被征地块内有关租地企业的补偿问题。被征地区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土地区位优势较好,经济较为活跃,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场地或闲杂房屋给个人兴办企业,有的企业还是招商引资的项目,其用地行为是“以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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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认拆迁性质。面临征地拆迁,被征收人首先要弄清楚是谁主导的,谁要拆被征收人,因为什么拆,这都很重要。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般是反对不了的,只能争取合理补偿。如果不是政府主导,纯粹的商业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的主动性就很大,被征收人不同意就不能拆迁。第二,确认土地性质。征收行为因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要分清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是征收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而集体土地上拆迁,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要开发首先必须先征收为国有,所以,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等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但是不管是哪种性质的,都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才可以拆。第三,给自己定位。不管因为什么导致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要想拿到补偿,被征收人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手中的土地证、房产证就非常重要了,凭此可以对号入座去主张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被征收人不是土地或房屋的产权人,而仅仅是使用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就遇到拆迁问题是有有明确约定,有的话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的话,也就是说在有效的承租合同下,被征收人因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或其他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第四,明确补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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