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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上土地的补偿价值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里的土地,主要指耕地。那我们首先来看看耕地的补偿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另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二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二)房屋的补偿标准:房屋的补偿可参考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规定,即:对于房屋的征收拆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遵循的补偿标准主要是:(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外对重建房屋的成本进行货币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话,最低补偿标准是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加上宅基地的地价。(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话,最低的补偿标准是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即拆一还一。另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要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要支付临时安...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在农村土地被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有一个重要角色:村委会,会常常出现在拆迁前后。那么村委会到底有多大权利?村委会是否有权力执行房屋征收或补偿?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各行政村里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前,国家征收土地时,需在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里,村委会是没有执行房屋征收或补偿的实权的。由此可见,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更不是一级政府。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村委会并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但是,为什么我们在现实中看到村委会的身影在征地拆迁中如此活跃呢?一种情形是村委会接受了征收方的委托,从而协助征收方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等行为。还有一种情形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和自己的政绩,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想要征地的情况下,让村委会冲在前面实施所谓“协议拆迁”。而自己在幕后操控指挥,一旦出事就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所以大家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拆迁项目究竟是哪种法律性质,是不是国家的征收行为。如果含混不清,被征收人与村委会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等真正出问题的时候就悔之晚矣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在农村土地被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有一个重要角色:村委会,会常常出现在拆迁前后。那么村委会到底有多大权利?一、如何判断村委会在征收工作中扮演了何种角色?简言之,在一个征收项目中,村委会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去及时了解和获知的。要区分清出协议拆迁和一般征收项目的区别,这对于出现纠纷后的维权方案的制定尤为关键。二、如果征地补偿款已经发到村委会,而村委会迟迟不发给大家,怎么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可见,涉及征收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的。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做出决定,甚至草率的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拿去搞投资、升值,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不能滥用职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并不知情。涉及本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可以通过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获知。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时间上一般至少一个季度公布一...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7
一、知情权:(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2、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2、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3、征...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告,这也就意味着被征收人不仅仅有权知道自己的厂房要被征收了,而且有权知道哪些房子要被征收,知道自己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那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如何公告呢?房屋征收决定一般是在征收范围内比较醒目的、易于查看的地点进行公告,如公告栏等;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的媒体进行公布。一般来说,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必须体现征收的目的,以便公众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征收的法定要件。二、房屋征收项目的名称。项目名称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名称有“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等。三、房屋征收范围。进行房屋征收前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界定项目的四至范围,项目的四至范围即房屋征收的范围。四、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六、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也就是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即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进行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含这些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当农民看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也就意味着对于他们来说,征地正式开始了。那看到上述公告,农民们需要做什么?又有哪些是不应当做的呢?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的规定,农民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征地拆迁中,知情是采取进一步动作的前提,为了让被征迁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知情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二、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三、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四、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征地拆迁中,知情是采取进一步动作的前提,为了让被征迁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知情权。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一、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二、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以上即为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若知情权被侵犯了,被征迁人可以采取这些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若集体土地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调取应当公告的文件。调取文件后,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向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政府机构负责公开。对于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获得的政府信息,则应当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相关内容可知,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信息公开。其次,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对于实在是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此外,被征收人对于相关机构拒绝信息公开,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当行政机关向被征收人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则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即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一、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土地: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可知,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可知,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于发包方在承包期间收回的土地必须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并且承包方如果依法自愿交回土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此可见,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二、村委会无权进行土地流转买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变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可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也就是说农民是唯一能够在承包期间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村委会私自买卖、流转土地的行为违法。因此,当村民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选择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调查。三、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征收的收益应当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当村民发现村委会在没有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就代替自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更新时间: 2018 - 1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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