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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3 . 12
    一、裁判要旨: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二、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XX号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孟XX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并结合原审审理情况,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住房补偿是否合法的问题一是房屋面积的认定。经本院核实,奎屯房安测绘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对孟XX房屋进行调查测量时所作测绘图显示两间砖混结构...
  • 2019 . 03 . 12
    一、裁判要点:宅基地使用权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一种土地权利证书,是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土地权利经行政登记后颁发给权利人的凭证。通常而言,对于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证明效力上优于其他证据。由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仅是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或者记载,其本身并不创设土地权利,故在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长期以来,一户一宅是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的一个基本原则。宅基地的使用不仅涉及农村居民的重要居住利益,而且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
  • 2019 . 03 . 12
    一、裁判要点:因项目建设强行占用土地并不同于土地征收,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从法律法规依据、职责权限、行政程序、证据等方面予以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本上是集体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该地类属性争议的实质又是征收补偿争议。但是,无论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是耕地,或者是其他性质的集体土地,对于审查强行占用行为的合法性而言,并无实质影响。即使对强行占用集体土地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确认,也解决不了集体土地的地类属性争议及征地补偿争议。对于地上附着物损失而言,补偿权益或者赔偿权益均是以财产价值为限。由于行政机关已支付了补偿费用,便无还可以取得赔偿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失。故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无助...
  • 2019 . 03 . 12
    一、裁判要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案件的审理权限已经转移至人民法院。就同一争议,赔偿义务机关不再享有处理权。二、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赔申1XX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没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并非国家公权力行为造成,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
  • 2019 . 03 . 12
    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程序的选择——臧国亮诉济南市政府案被拆房屋能否重复适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程序的问题。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已经启动行政赔偿程序时,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因此,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原有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应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无需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二、处理原则——枣庄薛城案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其次,应当考量其他被拆迁户以及当...
  • 2019 . 03 . 12
    1、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14号案由:魏宗芳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
  • 2019 . 03 . 12
    一、强拆行为必须确定责任主体——李波诉惠民县政府行政强制案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二、强拆责任主体的推定——王庆华诉天津市河北区政府案对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被征收人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
  • 2019 . 03 . 12
    1、被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宝鸡市渭滨区政府案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执行)”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
  • 2019 . 03 . 12
    要点1: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与房屋拆除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刘修礼诉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案被拆迁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协议确定的补偿款项,应当视为对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其已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要点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起诉征收行为——刘振盈诉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已对自身的权利进行了处分。被拆迁人若认为该补偿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法提起相关诉讼予以确认,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合...
  • 2019 . 03 . 12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发布)之: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一)基本案情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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