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房东能否解除租赁合同?房屋征收属于政策变化,是不可抗力,因此,房东可以和租客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不算违约,当然,前提是房东在与租客签租赁合同时并不知道房屋要拆迁,否则租客可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出租人需承担违约赔偿。2、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有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3、为了可以得到公平补偿,房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③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④房东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⑤实施房屋征收是先补偿、后征收。4、房东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房租。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3、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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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当考察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及后来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他们里面载有征收区域的四至范围、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期限等。违约责任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及其解释确定,一般是赔偿相应的损失。应当指出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与征收补偿安置无实质联系,租赁合同关系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已。根据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并未规定租客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租客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拆迁补偿金,也并非是租住的时间长短来决定是否有权利申请拆迁补偿。1、房屋被征收拆迁属于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2、租客可以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在所有权人进行产权置换后,重新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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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客应了解以下的事项,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租客坚决不搬有什么后果:如果房屋确定要被拆迁,在这里建议租客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但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方便同拆迁人协商相关的补偿事宜的。而房东赔偿租客,具体应当考察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以及后来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需注意,如果租住房屋时,所有权人明知是拆迁房屋、而故意未提醒租客该房屋为拆迁房屋的,租客可追究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向所有权人索要经济赔偿。而租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积极主动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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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土地是一种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自古以来,人们在土地上繁衍生息,依靠土地存在发展,因土地而富裕,因土地面贫穷,因土地而改变人生,甚至土地问题也能改变历史的发展进程。我们知道,土地是一种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自古以来,人们在土地上繁衍生息,依靠土地存在发展,因土地而富裕,因土地面贫穷,因土地而改变人生,甚至土地问题也能改变历史的发展进程。当前来讲,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城市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也叫做全民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行使管理权,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土地的所有权向少数人手里集中,保证了土地分配的公正公平,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近年来,国家提出要把土地增值收益向农村农民倾斜,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提出了侧重点各有不同的“三权分置”政策,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相对自由的流转,宅基地也给予农民更多的“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再限定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让很多农民对此产生一些误解,有的农民提到,农村土地是不是可以自由买卖了?特别是拥有一些地理位置比较好土地的农民,比如说城郊、公路边的土地等,更是对土地买卖充满期待,对于这个问题,以下3点我们必须要清楚。(1)土地买卖是被严格禁止的。这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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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可以买卖,但有条件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1)城镇居民购买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无效;(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无效;(4)外村村民购买无效;(5)违反“一户一宅”无效。二、宅基地买卖的条件?(1)买受人需为同村村民;(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3)宅基地买卖需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三、宅基地可以继承吗一户人(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定),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私人财产,可以一直继承下去,如果继承人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仅有权继承房屋,无权继承宅基地,由于“房地一体”,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四、县政府是否有权征收宅基地?县政府无权征收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因此,县政府要征收宅基地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没有征地批准文件的征收是违法征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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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强拆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拆迁行为是政府组织征收的关键环节,且拆迁腾空土地是政府组织征收的结果追求。被拆迁人即使当时在强拆现场,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拆迁主体。在原告难以举证且强拆行为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拆迁的目的性以及强拆行为的规模组织等情况,确定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承担证明房屋被拆除与其无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其实施强拆行为具有高度的盖然性。2、对被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对未登记房屋的强制拆除程序。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处理。在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履行上述程序的相应证据。如果最终结果是违章建筑需要拆除,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只有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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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没有妥善安置:国家最新拆迁条例明确指出,拆迁之前被拆方必须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拆迁方并没有合理安置村民,那么我们有权反对拆迁。二、拆迁方未提前通知:国家有明文规定,在拆迁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被拆方,并规划出拆迁范围以及补偿方式,除此之外拆迁方还要向社会做出相应宣传和解释。三、没有出示用地文件:拆迁的法律权限是国家赋予,所以在依法拆除房屋之前必须要出示政府部门审批的征地文件,如果拆迁方拿不出征地证明,我们有权反对拆迁。四、强制拆迁:如果拆迁方要强制拆迁,必须提前到公证处办理有关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如若不然农户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未确定拆迁补偿:在被拆方同意拆迁后,双方需确定补偿标准,这里所说的双方是指拆迁方与被拆方之间的补偿协议必须通过双方同意才可以,如拆迁方单方面确定,被拆方是有权终止拆迁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律来维权。例如政府不公开征地征地相关文件,我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将正规合法的文件让被征地人都知道,清楚明白。另外被征收人针对政府做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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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树苹果树在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左右;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左右;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左右;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左右。桃子树桃子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左右;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左右;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左右;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左右。梨子树梨子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左右;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左右;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左右;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左右。杏子树杏子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左右;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左右;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左右;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左右。枣子树枣子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左右;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左右;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左右;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左右。板栗树板栗树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左右;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左右;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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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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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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