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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律师总结: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让白菜变白金的,其实不仅仅是白菜,白菜只是基于青苗费的补偿,对种植白菜的耕地的补偿,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多与少,最直接相关的就是该耕地的年产值,年产值越高,土地补偿费也就越高!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也就是说,家里需要安置的人口越多,安置补助费也就越高。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比如被征收人耕地上安置了农业灌溉装置等不可转移的设备。...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先确定协议中是否已经约定安置房交房的时间,如果已经约定,可以先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如不履行,可以通过法院司法介入来维护权益,就算安置房屋还没有建好,也可以提高临时安置补偿,不会让被拆迁户因为临时安置补偿不够而年年搬家,越搬越远。二、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安置房屋的交房具体时间,看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时间是几个月,超过过渡期,可以先要求提高过渡费,在与政府方面明确交房时间,最好是能通过书面的获知,如果无法保障书面可以通过录音或者是录像等像是进行保存。三、另外还有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安置房信息的,可以通过政府拆迁宣传文件中的信息来确定安置时间。这也是目前比较难处理的,因为大部分被拆迁户没有保留征收文件的习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在遇到拆迁办想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拆除时,怎么办呢?很简单,让对方出具违法建筑的认定书,只要出具不了,房屋就不是违法的。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在哪里呢?《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建筑,并不是全部都直接予以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如果对城乡规划影响不大,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即可。而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特别是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补办了手续的,在拆迁补偿中是可以当做合法建筑争取补偿的。在具体实践中,被拆迁户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争取到合理的补偿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村委会无权决定征地、无权私自确定补偿事宜,这些在《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体现。首先从《土地管理法》而言。根据其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显然村委会没有征地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想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开发商,必须在使用前报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即使用土地建设,那么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而第五十六条中更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村的耕地属于耕地用途,本质上非建设用地,该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征用耕地进行建设,与该条规定不符,可以说是违法征地建设。再者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来看,其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不要轻易签字,这是维权中极其重要的一点,。对于自愿拆除的通知书或者低价补偿的书面协议,如果没有满足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要求,一定不能签字,签字后,想要提高补偿,维权难度就变得很大。二、如果对方给被拆迁人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说手续需要等理由,一定不能签,签了后,对方会在空白协议上补足内容,其实也就等于签字了,补偿款也就没得提高了。三、分期支付补偿费用,也就是以租代征,征地拆迁补偿是不允许以租代征的,如果对方以租代征,被拆迁人可以及时提起诉讼。四、对方如果说被拆迁人是违章建筑,不给被拆迁人补偿或者补偿很低,先让对方出具违章建筑认定书。如果要给被拆迁人限期拆除,被拆迁人让对方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有了书面材料,被拆迁户才能更好的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五、口头承诺,没写在纸上的承诺,都是浮云。法律是讲证据的,如果对方表示愿意给出什么条件,都必须写在纸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且因是《决定》中规定的,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从整体的政府告知义务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将此书于征收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张贴。张贴后还要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告知书送达回证》。并于报批时向审批部门提供被征收人知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审批部门有权不受理该报批。以此案为例,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当地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信息,报批时显然也未提供相关知情的书面材料,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方式...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凡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应当根据土地上青苗的多少,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款,如果不给青苗补偿款,该征收补偿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村委会非青苗所有者,无权获得被征收人的青苗补偿款。被征收人作为该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作物,青苗归其所有,应当获得该青苗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即使村委会收到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也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征收人,如果村委会不进行给付,那么被征收人有权以此起诉村委会要求其执行给付义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与房屋土地征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这其中并未有直接的法条规定只有一般房屋在红线内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所以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结合事实情况来推断合法的实施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一般的房屋都是整体设计建造的,其中的承重、耐久都是以整体为基础,一旦对建筑本身造成较大规模的破坏,那么很难保证剩余建筑部分的安全。依照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如果真的按照红线范围实施拆迁,那么必然会造成吴女士房屋质量的损害,很可能成为危房。这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极大的威胁。因此在实务中,当红线只纳入一部分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整体进行拆迁,这不光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也是对于公民利益的保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相同点就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论是征收还是文物腾退,国家的目的和希望都是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可以得到改善,被征收人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提高。但是如果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反而下降的话。说明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然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同点就是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征收是根据2014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物腾退主要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对于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应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个法令中并没有规定评估公司的选择,所以投资公司有权利自主选择评估公司。但是在征收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决定选择评估公司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情况政府会主动选择评估公司,或者不同意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直接影响咱们被征收人可以拿到的补偿金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首先,还是了解一下房屋补偿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7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并没有规定对院落及空地进行补偿。那么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拆迁就真的没有任何补偿?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因此,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为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及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应当由...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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