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实际居住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为此许多地方针对房屋面积过小、居住条件较差的被征收人规定了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例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据此,有关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遵照适用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法院对未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应当予以纠正。(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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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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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的土地征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类是国有土地征收;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又根据土地种类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而不同的土地决定征收的主管部门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一、国有土地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确定征收房屋的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手中。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主要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手中,农民朋友则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根据农村集体组织土地的使用情况主要划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土地,而不同土地征收的决定群体也有着很大的变化。二、耕地:耕地是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现阶段国家明确提出要控制农村耕地红线,对农村耕地进行保护,提高耕地地力,对于耕地征收行为也在进行控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就指出:国家保护更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并且在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建设占用土地,设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道路等大型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内则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宅基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但是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民朋友的宅基地也将会面临着被征收,那么宅基地征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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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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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二、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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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房屋要拆如何处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拆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也就是说,当租赁房屋要拆,房屋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的处理办法,首先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客在签订承租合同之时,可以在合同里写明处理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提醒:《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现行的是《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二、房屋租赁人能否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租客能够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如果是租房经营的话,还可以获得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提醒:《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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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夫妻一方获得了安置房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那其对该房屋的权益也应当被维护,应当拥有相应面积或者比例的房屋份额。如果一方对房屋有添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公平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分割比例和倾斜度,各地法官有自由裁量空间。二、因该类房屋属于限制交易房产,即便是当事人之间对房产权属没有争议,房产定价也属于实务中的难点,当事人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评估机构一般仅就该房屋的建造成本作出说明,供法庭参考,不会出具该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三、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故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会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或就权属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而后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再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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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征收文件属违法:征地拆迁是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必须要对广大被征地被拆迁户进行公告的,从与征收公告开始,到张贴正式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标准,公示补偿安置情况等,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征收不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就可以进行。二、土地以租代征属违法:说到以租代征,非常多的土地都是通过这种形式被非法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以租代征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三、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法情况:《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1、2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先搬迁、后进行补偿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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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的定义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我们暂且不论,因为它主要是在一种紧急状态下才会实施的行为,目前社会生活与我们百姓相关的几乎都是征收。那么根据本款规定,征收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给予补偿。就是说政府征收公民的土地,必须是要为了公共利益,而且一定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否则就是与法律相背离的。二、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又规定“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该案中镇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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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建筑没有准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征地拆迁项目中,征收部门常以被征收方建筑“无证”为由,认定违章建筑强行无偿拆除或者低补偿拆除。二、并非所有“无证”建筑都是违法建筑。第一类,建造合法但是没有及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这样的建筑在征收时没有任何手续,征收部门便不想给予补偿。其实,这类建筑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或者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在征收时也应当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第二类,很多老建筑,建造时间早于相关法规的出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些建筑虽然就今天的法律看来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建造初期并不违法,可以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征收项目的相关安置补偿方案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征收部门不仅对上述“无证”建筑给予了合理补偿,甚至针对违章建筑也给予建造成本价的补偿,这样的补偿我们认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很人性化的。但是,也有部分地方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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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被确定的征收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及决定。秉着政府信息的公正公开发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网络途径发布,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局官网上向被征收人公布。二是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在被征收范围的社区或村委会等比较显眼的地方,以便覆盖到每一个被征收人。也有很多情况是上级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到被征收范围的社区以及村委会,由他们来直接交涉被征收人。其次,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政府召开听证会发表意见。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再次,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个阶段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加以重视。这份协议也关乎每一个被拆迁人今后生计的大事,所以一定要仔细,认真的看好每一个补偿细节,不要盲目的去签字。我们见到过太多因为没签订协议或者签订了没有保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流离失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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