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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怎么补偿: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农村拆迁补偿不仅有房屋补偿还有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费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采用分开补偿的形式,分开补偿是土地补偿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老百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补偿归集体所有,而房屋补偿是归所有权人。不过对于房屋补偿标准,各个地区都不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拆迁政策来定。2、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都包括哪些?房屋补偿费:这个是对房子本身的一个补偿,其次还有房屋装饰装潢补偿如:吊顶、地板、门窗、墙砖、吊灯以及灶台等。附着物补偿:水井、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院外的蔬菜、空调、厕所等。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人临时住宿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1、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方式有哪些呢?产权置换补偿:将房屋面积折算成楼房面积分新的房产补偿。货币补偿:按照当地经济水平以货币方式来补偿。综合性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来补偿。2、农村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补偿费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参照当地普通住宅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的平均价。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的原则是拆一还一,房屋价值必须要经过评估,要按将来用途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1、房屋评估由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房子的价值不能由征收方“一刀切”的规定,如果房屋评估机构不是你选的,而是由征收方指定的则是违法。2、评估机构能选两家以上吗?同一个征收项目一般是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3、评估费用一般由谁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对于农村房屋拆迁最重要的是必须被征收人自愿的,如果被征收人觉得补偿过低或是征收方存在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可以选择不拆迁,征收方也不能因此而强迫拆迁、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在征地拆迁中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相应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强制拆迁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征收方强制拆迁则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积极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也就是说一分的基本农田都要国务院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因此只要被征收人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很多地方,在补偿协议都没有谈妥的情况下或是审批文件都没下来,就征用了被征收人的地或房,对于这种违法征收行为,如果被征收人积极的选择维权的话,有很大的把握会扭转局面。对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征收或是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被征收人不要错过维权最佳时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60天内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都可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征地拆迁中,乡镇或是街道办以及村委会等都是无权征地的,其次,市、县级政府或是有关部门也不能直接进行征地,一般在征收前必须要拿到征地批文之后方可进一步征收,如果在没有拿到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是违法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市、县级政府必须获批后才可征地。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及其他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合法流程征地,是违法行为。在这一环节当中,被征收人需注意,如果被征收人此时不指出或是发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那么在后期的时候就很难再发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最终连累到自己的征收补偿要比别人的低,甚至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其中还有当事人在一听到是市、县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就认定为其行为是合法的,但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市县级政府有权发起征地,但无权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征地,必须要有省级政府上或国务院这两级政府的批文才合法。严格来讲,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或是国务字才有能够批准征地的权力,而市县级政府只是发起和组织实施单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将这两种决定弄混淆。虽然两种同为决定,但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房屋的补偿在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是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流程:(1)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将这两种决定弄混淆。虽然两种同为决定,但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条件: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所有人产权不明包括:(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二、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三、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已经肯定了各级政府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法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它赋予公民对政府的行政有广泛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在不规范的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尽可能规避暗箱操作现象,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关于征地、拆迁活动,《土地管理法》等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11条、第12条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予以重点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期限:应该是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过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形式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个方面。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关于后者,又存在着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具体方式。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推荐选用特快专递方式,理由在于:(1)在信封上面即有邮递内容事项,且邮寄人一方保留有相同内容的底单,快递公司也会出具相应的回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有力地证明送达申请之事实。(2)若发生行政机关拒收之情形,快递公司会作出拒收书面证明,该证明也将成为诉讼中的有利书证。二、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针对社会公众的申请、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这一答复期限的明确...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房屋征收目的: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包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阶段,对商业利益、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因素,以及,公共利益、在商业利益中的构成比例,是否可以构成征收公益的判断上,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否定。二、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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