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权利承担集体财产产生的相应义务,而村民以承包的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土地,在面临征收时,该如何处理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即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一、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给予的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由征收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就地上物损失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费发放流程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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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在被征收以后,被征收的人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偿方式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完全可以自由选择。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随意降低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就是说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其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拆一还一,坚守先补偿后搬迁。拆迁律师认为对于拆迁补偿少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房屋拆迁实施当中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拆迁程序的合法性。(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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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经常接到“以租代征”类咨询,很多村民在政府部门的“忽悠”下,将承包地租给政府部门使用,然后由政府部门支付租金。然而,在政府部门将这些土地收回后,通过各种途径改变土地性质,然后将土地出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进而谋取利益。很多村民直至发现土地被征收后,才知晓自己的土地早已更名换姓。那么像此类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则是政府部门以此种方式征收百姓土地是否合法?通过土地征收政策来解读“以租代征”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我国进行土地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很难有明确的界定,但值得肯定的是如果征收百姓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是绝对不允许的。其次,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得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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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百姓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以租代征”情况要如何维权呢?一方面,被租用土地的百姓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政府返还土地,也可以要求政府安排土地复耕或者重新安排承包地,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尽管有多种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法律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一旦错过诉讼时效,维权行动将难以为继。虽然目前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打击各种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及以租代征的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机关钻法律的漏洞,忘掉自己的使命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导致百姓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得不到应有的对价,导致政府部门的信誉降低。因此,应该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重视,防范以租代征的行为,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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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同时,《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如果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书面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其次,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报案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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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的城镇化,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而其中矛盾冲突最大的便是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被征收人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告相关的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而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逃避责任,尽快完成任务,选择不予公告,导致被征收人的权利无法及时行使;二、是一些机关违法占用土地,政府部门在接到群众的查处申请后,采取忽视态度,拒不履行查处职责,导致损害持续扩大;三、是行政机关在接到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不按照申请要求履行公开职责,或者拖延公开,有的甚至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四、是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拒不出警或者使出警流于形式,未起到真正作用;五、是行政机关在判决作出后,不按规定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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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也是村集体成员的谋生手段、生活保障。因此,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土地补偿,如果被征收土地确实存在“出嫁女”的土地,则应当给予其补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但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与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以看出,结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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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补偿,必须要坚守住三个原则,达不到的,可拒绝在协议上面签字:(一)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且房屋拆迁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二)必须是拆一还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要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再搬迁,这也是避免房子被拆之后却拿不到补偿款或是没有新房的局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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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书、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还有被执行人的姓名或是名称、住址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果案件中存在以上条件中的一项或是几项的话,那么申请机关的强执申请可能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不过在司法强拆环节中仍有可能会存在违法情形,此时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拆迁方的行为,找到他们的违法点,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切记不要错过维权时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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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其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规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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