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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什么样的房屋才是违建呢?一般是指的没有获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就擅自建设,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没有补偿。二、什么样的房屋算是无证房屋呢?一般指的是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房屋,这么看来,去登记一下不就可以吗?怎么还能造成无证房屋的出现呢?首先要知道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早在2008年之前,特别是农村地区,就没有对房屋进行统一的审批手续,很多都是只要跟大队沟通直接房子就搭建起来。三、怎么判定无证房屋是不是违建?我们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前修建的房屋,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方给你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那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他就是不想给你钱。继续看《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在2008年,并且还进一步的规定了农村房屋的建设必须有规划许可证才可以,也就是我们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或建设用地的批准,那么我们建造起来的房屋就不是违建。农村中还有一些只有部门审批手续的:其实在农村很多人的房屋手续并不齐全,大部分人手里只有宅基地的证件,如果碰到拆迁,自己房屋的证件不完善,都可以临时补救。一些因为政府总体规划导致证件不齐全: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招商,直接影响最多的就是一些工厂厂房,如果不需要拆迁,那么一切照旧,如果涉及拆迁,很多厂房都是手续不全,甚至一些企业没有手续,这种情况政府不能随便就认定为违...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一、从评估机构上分析: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你拿到的多少,如果评估机构是拆迁方指定的一个或者几个,那么操作空间很大,评估结果很难保证公平,很多地方政府知道民众不懂拆迁程序或不经被拆迁人同意就私定评估机构,也给被拆迁人提供了1家或者几家,让被拆迁人感觉可以选择一家靠谱的,实际不管你选择哪家,都是他们马前卒。根据我们案例数据分析显示,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大多都是低于市场价格,很多人会问,我们不是有权利可以对不满意的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吗,是的,没有错,每一位被拆迁人都有权利对不满意的评估结果申请复核、专家鉴定,我们暂且不说涉及到的费用程序等问题,谁又能保证复核、所谓的评估专家不是他们的马前卒呢?二、从周边房地产价格分析:规定中指出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这里特别注意的是“类似”,就是自己的房屋要跟周边房地产房屋类似,才可以,拆迁律师认为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位置、户型等因素都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如果开放商的房屋是独门独户有可能按照别墅类型出售,就算规划用作普通住宅,价格也是高于高层单元小区,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都是独门独户一般都以高层小区作为类似房地产评估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一、怎样才算是集体成员?在遇到拆迁我们考虑外嫁女是否有权利分配补偿款的时候,应该先想到外嫁女是不是本集体的成员,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怎样才算是集体成员呢,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在《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到对集体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是要按照法律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由此可以看确定一个人是否是集体成员,要从是否在本集体所在领域生活生产并且登记常住人口,如果满足了这三点,就可以认定为是本集体成员。对于已经外嫁的,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时,当事人以及家属仍在原村生活、生产,户口没有迁出的,都享有征地拆迁补偿。二、外嫁女分为几种情况呢?外嫁女在农村所嫁地也是农村,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如果外嫁女没有迁出户口,并且在原地有承包地的,男方所在地的集体也没有给外嫁女分配土地或者补偿费的,就应该认定外嫁女仍然是原集体的成员,遇到征地拆迁就享有补偿的权利。外嫁女嫁入城市中,一般而言对于户口没有迁入男方家,就应该视为外嫁女为原集体成员,如果户口已经迁入男方家的,就不再是集体成员,也就没有了补偿资格。对于一些已经离婚、丧偶等情况,外嫁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户口又迁回原地生活的,并且在其他地方没有任何权益的,就该视为集体成员,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就和本村集体享有同等的权利。那么目前对于集体成员的权利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呢?我们看土地承包法中规定,集体内成员有权利承包本集体发包...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获取合理拆迁补偿计划,在没有正式聘用拆迁律师之前,被拆迁人还应该了解以下:一、了解相关文件:大多情况下征地拆迁时拆迁方都会公告征地拆迁文件(项目用地说明书、土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审批(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地公告、房屋评估报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等,如果遇到没有任何公告的或口头公告的都属于违法。二、证据收集:被拆迁人收集房屋相关证件说明,还有房屋内装修的视频或者图片,和拆迁方洽商时进行录音取证,在拆迁方进行强拆时进行视频、图片记录,这都是以后维权用到的重要证据。三、寻找律师:尽可能的把情况简述清楚,沟通很重要,律师获取的所有信息都是通过和被拆迁人的沟通,这样律师才会通过被拆迁人的描述进行案情分析,获取最佳的维权方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一、对拆迁毫不知情,拆迁方却要求签字:在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有拆迁公告文件,尤其是农村拆迁。从法律上讲,在要征收拆迁之前,必须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要具体明确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以及拆迁范围等,以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所以,要实施拆迁,必须发布拆迁公告,且要确保每一个被拆迁人都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毫不知情,拆迁方却要求签字的话,被征收人是不可以答应的。另外,大家查看拆迁公告时要注意的四个信息:1、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4、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赔偿款与房屋价值不符:在面临房子被征收的情况下,现在最为关心的就是自己能够得到多少的赔偿,我们都知道不管是什么房子都会有相应的价值,赔偿款则需要根据这个房子的价值来进行赔偿,但是有的拆迁方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会压低补偿。所以在房子面临拆迁时,一定要弄清楚相关的赔偿金额是多少再进行签字,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房屋被征收拆迁时,要么就给予一定的补偿金额,要么就给予相应的房子进行补偿,这两种补偿方式都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补偿的,这是有相应的标准的,若是不符合标准,我们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从而让他们按照标准来进行补偿,所以当我们的房子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要提前了解相关的一些赔...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无证房屋一般是指没有经过登记,缺少合法证件的房屋。自建房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这类房屋显然是没有证的。遇到拆迁的时候,很多拆迁方“一刀切”地将所有的自建房不予补偿。对于无“合法身份”的自建房是否应该进行补偿,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拆迁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应当登记,无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无证房屋真的不予补偿吗?律师提示:很多城市及农村由于管理、风俗(老百姓都不办理)等历史因素,出现很多无证房屋,此类房屋在征收、拆迁中常以“无证房屋”不给予补偿或者给予很少的补偿,如果您在现实中也遇到自建房拆迁问题,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1、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至于应该补偿多少,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要是当事人对政府(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征地拆迁中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因征地拆迁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二、向谁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向法院提出,一般来说,行政案件,都会高一级管辖,一般由市中院管辖或者市中院指定其他区法院异地审理。三、为什么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要提起行政诉讼呢?第一个原因,是因为拆迁方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第二个原因,是因为这个行为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第三个原因,是因为在进行行政诉讼时会给政府机关一定的压力,诉讼是获得补偿的辅助方式之一。四、拆迁中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中,拆迁方出现以下的违法情况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1、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2、拆迁的程序违法;3、拆迁方发出的《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4、通过暴力,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强制拆迁的;5、在强拆或者因拆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危险时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等;6、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五、什么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就可以行政复议的事项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寻求谈判的机会,确实行政复议走不通,或者谈不下去了,再启动行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建议被拆迁人盲目的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从立法角度讲,行政关停确实存在缺陷:根据《立法法》相关法条规定,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项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不包括对企业实行关停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立法上,应绝对禁止行政机关下令对无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停产停业,更不得以所谓“政策关停”,“一刀切”的方式责令关停不合规企业。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由于企业关停的原因不仅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对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它方式关停企业立法不明确,没有将企业关停列为法律保留事项,致使政府滥用权力,无限放大设定行政职能部门的权力。《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此可见,环保局及其它部门单方无权责令做出停产停业的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司法救济不足企业被关停事后补偿已成常态:将关停企业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司法审查的必要内容,如此一来补偿将成为一种事后救济,这与现实法律是相违背的,与此同时,许多企业在没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时候已经遭到行政权力的侵害,这其中的损失也很难得到弥补,企业关停无论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还是营业执照,无论是责令关闭还是停产停业,后续程序须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遵循程序合法性。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同样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为此,提醒广大企业主,遇到关停、拆迁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放弃自己的利益。法律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为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履行相应的行政告知和听证程序,而强硬关闭企业的做法既得不到法律的维护,也会致使政府和企业爆发矛盾冲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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