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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水源保护区是什么时间划定的?如果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区划定在后,则不应在适用上述法条。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例,在二级水源地内不允许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对于该条理解的关键在于,其规定的内容是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之前已经建成,且各项生产和环境评价手续齐全,只是由于后来被划入水源保护区范围,而不能够再继续生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生产...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要审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对水体产生影响,就不能被认定为排污企业。实践中,行政机关主要只要认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固体残渣、气体粉尘、污废水等排放行为,就会认定企业属于排污企业。但是企业有排放行为是否就等同于排污企业,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所以生产过程中由排放行为但未造成水体直接或间接污染的生产企业,其即便位于水源区保护范围之内,也不应当受到上述法律的处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从大部分的水源保护区关停判例来看,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65、66条规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新、改、扩项目,对于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要求不得存在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则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上述法条直接明确了水源区内关停企业的具体情形,所以该法条的适用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利益走向。上述法条虽然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具有拆除或关闭的职权,但是执行该职权是具有前置条件的。只有企业位于水源保护范围,且属于新改扩,或已建成的排污企业才能由县级以上政府拆除或关停。所以,企业要考虑自身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不被关停:是否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水源区内合法企业的程序性利益及实体性权利。就程序性利益而言,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关闭的程序,但是关停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先行调查,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以此保护企业的程序性权利。而就实体性权利,那就是考虑对关停企业的补偿问题。如果企业无法继续生产,那就必然涉及补偿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对水源保护区作出关停整治时,应当制作相应的关停实施方案及补偿标准,在关停企业之前先行予以补偿,以此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为加快关停拆迁进度,压缩征收补偿成本,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用地、厂房违建、缺少(本就不需要办理的)用地和建设审批许可手续等理由,以拆违等名义对养殖户实施无偿关停拆迁,严重损害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更多类似情况发生,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维权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尽可能降低承受更多损害的风险:首先,在征拆开始前,养殖户要自查自己经营的养殖场是否存在真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审批许可要求的事由,有需要依法办理补正手续的,可以在专业企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完成相关补正工作。其次,养殖户自身需要明确养殖场本身的价值,在专业评估机构或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下,通过专业评估方法计算确认养殖场的补偿价格,避免发生强拆后评估取证困难,影响公平补偿利益的实现。再次,实践中类似案例中的强拆侵权情况有时无法避免,养殖户一方面要避免更多的财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取证存证工作,为后续维权打好基础。(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在此要说明的,本文所指的暴力强拆是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的违法强拆现象,如果是违法强拆,侵害老百姓权益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违法强拆都会受什么样的惩罚。1、如果拆迁方未经被拆迁户同意,进而进行强行拆迁房屋的,可能会触犯非法入侵住宅罪。然而,根据我国《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罚。2、如未经被拆迁户同意,又没取得相关合法的强拆手续和经过合法的强拆程序,直接拆毁被拆迁户房屋的,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如果拆迁方使用暴力的致使被拆迁户受到伤害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重大伤残的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通常是针对未经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就是通常我们所称的“违章建筑”,但并非所有未经过规划批准的房屋都应当予以拆除,一些建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存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但其并不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如果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拆迁律师提醒您,通常相关部门作出该通知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因此,在收到该通知后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错过维权期限,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责令限期拆除是法律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搭建房屋而做出的规定,因此,不应成为征收部门逼迁的手段,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刽子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拆迁律师表示,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系行政处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他是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两种行政行为都是针对不合法的行为而做出的相应规定,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仍有一定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侧重于给予违法者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主要侧重于制止和预防,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查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行为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行为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而我们更倾向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他的目的更在于制止存在的违法行为,而并非达到制裁的目的。而且,根据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作出的答复中也提到:“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在实践中,会有这样的问题:已经被征地的农户在获得了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的情形下,如果继续申请获取剩余的承包地,这对未被征地的其他农户是否不公平?可以分为两种方略进行分配:(一)被征地人已经获得土地补偿费,那么就不能再继续分配剩余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被征地人已经获取了征地补偿费,就应当承担失去土地的不利后果,虽然还是本集体的农户,但应当被认定为失地农户。(二)被征地人只获得了剩余承包期限的使用权的补偿,在承包期届满后,该被征地人有权参与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在这种情况,被征地人只是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人,也只是获得了剩余使用权的损失费用,而对于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属了集体,所以在承包期届满,该被征收人还享有对剩余承包地的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避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非法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以租代征的方式也很常见,主要是出租人和租用主体上的差别,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基层政府:1、作为租用人:直接租用集体土地;2、作为出租人:转租集体土地;3、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赁。(二)村委会:1、企业、开发商等用地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村委会租用农户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三)村民: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二、“以租代征”的危害: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不少农民已经迁出农村住进城市小楼房,农村承包的土地也不再种植农作物,或者很多农民外出打工而导致土地闲置,闲着也是闲着,很多农民就将自己的土地出租了出去,以为百利而无一害,殊不知:危害一:人财两空。因为“以租代征”是违法的,没有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审批程序取得许可,无疑,在该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是违法的。这与在宅基地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房不一样,在耕地上建的房违反了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因此是要一定被拆除的!这时候你可能说了,房子反正也不是我建的,拆了就拆了,可是律师想问一下大家,地总是你的吧!由于是耕地,项目被叫停,违建被拆除后,恢复耕地的任务仍然是由出租土...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一、拆迁中该收集什么证据?1、有效证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律师提示大家,这些都是证明自己权益最有效的证据。一旦看到预征收公告,就要抓紧时间保存好自己的原证件了,警惕政府部门以换新证的借口收走。2、征收方下发的各类文件:包括: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强拆不会无缘无故到来,前面肯定有一个预热的过程,征收方下达的各类文件就是十分重要的信号!上述提到的三种文件,大家一定重视并保存起来,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否则极可能错过维权时效而被“合法”强拆。3、房屋的面积证明:包括: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不少被拆迁人都了解存在异议的评估报告和登记表不能随意签字,于是很多拆迁户在补偿不满意的时候会拒收、甚至撕毁评估报告。这些报告书上的数值记录将直接影响我们的拆迁补偿,无论是否存在异议,我们都应该妥善保存,找专业律师分析其中违法点。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用在法庭上?(以录音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少被拆迁人会咨询,偷录的录音是非法手段获得的吗?可以用吗?录音证据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取证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但只要没有侵权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所以取证者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大胆取证就是了。录音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小编为大家...
更新时间: 2019 - 01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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