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应该怎么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作为被拆迁户又应注意哪些事项?一、了解房屋拆迁过程中,应该都有哪些补偿方式?一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会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种:货币补偿:第二种:产权置换:但是目前也有很多地方也会涉及到新农村建设,这个时候也有一种方式是重新报批给予村民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在这几种补偿方式当中,被拆迁应当都注意哪些事项?货币补偿:如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以这个为基础来衡量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对房屋面积以及土地面积(院落的面积)有没有进行实际丈量,对于地上附着物有没有进行过评估等都要进行注意。产权置换:如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需要考虑安置房的地段,质量,交房日期,安置房的面积等因素。如涉及到签订协议,那么就要考虑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安置房的坐落,朝向,结构,交付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的明确等。重新批宅基地的情况如涉及到重新批宅基地的情况,同样也要考虑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朝向等因素。这里还要涉及到对于你们目前的房屋有无进行过丈量以及评估。如有评估报告,那就可以考虑评估的价格是否合理,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的房屋成本应当多少。二、提示被拆迁人户:涉及到拆迁,首先要看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政策,就是我们常说的拆迁公告和补偿方案。其次,要考虑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合不合理,如不合理,不要签署任何协议,可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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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政府是否具有相关的征收文件:《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行征迁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文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进行房屋征收除了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还需要满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履行公告等等一系列程序,这些文件是证明征收合法的重要依据。二、查看征收公告和补偿标准是否张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均规定了相关征收文件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如征地公告、征收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选取评估机构等均应当进行公告。在没有进行公告的情况下,被征迁人无法知道拆迁事实的存在,也就无法行使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三、不要随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多被征迁人都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找律师进行维权,殊不知这样做给自己的维权设置了极大的障碍。一般来说,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只能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要想再提高补偿,很难。四、保存好房产证、土地证:征迁过程中,有些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会用各种方式要求收回被征迁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这种情况下,被征迁人要保存好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原件,切勿因没有房屋或者土地证原件而造成自己后期维权困难。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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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时,“住改非”能获得补偿吗?答:“住改非”是指将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作商铺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二、村委会能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在没有获得征收方的委托且不具备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出现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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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拆迁是有着一个重要的原则的,即“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此原则:(一)对于拆迁前有公摊面积的:则安置房也应当提供、至少等同的公摊面积。(二)对于拆迁前没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的套内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1。另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但部分省市是有着自己的规定。比如:《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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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能获得多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有两个限制:一、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但是,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征收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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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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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土地征收中最易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管理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等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二是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不健全,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不严。三是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土地征用和补偿事务中缺乏民事主体资格,很难参与到土地征用事务中来。四是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针对这些问题,律师来给广大农民朋友提出一些建议。1、农民朋友要对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进行了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因此在政府确定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农民是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而根据规定,农民朋友也有权在征地报批前,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进行了解。总结来说就是,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有绝对的知情权,可以依法要求征收方公开相关材料。在拿到这些材料后,农民朋友就可以初步对该项目进行了解,也可以通过向法律人士咨询的方式了解自家遇到的土地征收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做到早了解,早解决!2、农民不但要关注补偿款的数额,更应该注意后续的征收安置问题是否落实。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许多农民的生活条件直接根据自己土地的产量决定,因此土地征收直接影响来了农民未来的生活质量。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土地征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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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权属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发到每个村集体成员手里发挥土地效用,那么,终极问题就来了,到底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基于土地的征收补偿又应该如何分配呢?这些问题无疑成为了众多农民朋友的一块心病。首先我们先设一个大前提:同属一块土地,如果A有土地承包合同,B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纵观A与B的较量,土地征收补偿款到底“花落谁家”?A义正言辞:“土地征收补偿款,肯定是属于我的,我有土地承包合同,不信你看!”B强势回击:“怎么可能,承包合同算什么?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肯定土地征收补偿是属于我的。”A和B争议相斥,火药味越来越浓,“属于我的寸土必争!”但这样的纷争确少了一份依据,由于有些地方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的工作失误问题,会从而造成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看,承包合同的签署人应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人相吻合。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相互递进的关系。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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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补偿方面,我们要知道三个方面:一是补偿依据。对于补偿依据,各地的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有按人口的,有按户口的,还有的按土地性质的,因此我们必须先要弄明白征收方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征地拆迁时,征收方是不能直接占用你的土地的,必须是要先征收,同时实施征收之前必须先要通过审批。所以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方要的无非就是你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只要享有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那就是征收方要给你补偿的依据。二、补偿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能够实现利益较大化,往往只给被拆迁人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要么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要么就是一定面积的安置房,但是安置房中大多数还都是期房。为了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补偿方式必须具有选择性,如果被拆迁人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那么,这显然是违法的。三、补偿标准。对于补偿标准,征收方经常实施的标准就是能少给补偿就少给补偿,能不给补偿就不给补偿的标准。因此在征地拆迁中遇到的无证房,违建房便成了他们不给补偿的好借口。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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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的合法性:征收项目命名的不同。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将“城市房屋拆迁”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此之后房屋征收的目的必须是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在征地拆迁中仍有不少的征收方经常打着“危房改造”的名议进行拆迁,或是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拆迁....但不管拆迁方是以什么名义进行的拆迁,在2011年以后,合法的项目就只有“征收”项目。二、征收补偿原则:面对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补偿标准也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律师提醒:征地拆迁中最大的原则就是,征收之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征收过后,生活水平明显不如原有的,那么补偿就是不合理,被拆迁人可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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