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腾退,一般是公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的时候,那就面临着房屋要被腾退的局面了,但是相关部门会给予补偿。不过这其中有不少的人打着各种旗号让被征收人腾退房屋。二、房屋腾退的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载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这类明显是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类是由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实施的前期以“腾退”的名义将房屋和土地进行收回待完成土地开发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的征收审批这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方案等文件保障形式合法。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主要是为了“城中村”或者“新农村”建设进行收储这类形式并不必然需要开发商参与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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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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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明显这也是拆迁方的一种以低成本征收的策略,对于空白协议,被拆迁人要清楚的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如果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拆迁律师认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征收人应当确认好补偿协议里面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数额、日期等,如果协议里面没有以上说明的那些重要的内容,显然这份协议里面有被征收人不知道的猫腻。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可要三思了,不要因为征收方口头答应了你的要求,就不管不顾的签了字,如果你被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忽悠了,那么你就很有可能丧失了主动权,因此空白协议最好是别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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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征收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必须要合法,在发布征地公告、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之后才能按照方案实施征地补偿行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未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征收的,如没有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有权力依法要求公告,且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对于被征收的人来说,想要知道此次的征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那就必须要看有没有这两个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反之,如果没有这两个公告,那么征收行为就不合法。其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听证权。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定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但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征收方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此项权力,因此kainuo拆迁律师认为,咱老百姓应当积极的使用对自己有利的权力,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早点提出意见,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合理性。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各地还要综合片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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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中,没有户口是否就没有补偿?要看具体情况了,而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就一定要看户口。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各地都不尽相同,具体的要以当地为准。不过最终判断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还是要依据国家的补偿标准的。对于拆迁补偿,要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的,如果在拆迁之后达不到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此次征收就存在一定的猫腻,被拆迁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二、遇到无证房,可否不补偿?无证房屋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其大多数都是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然而在征地拆迁当中,很多拆迁方经常以没有房证就是违建的借口,试图对被拆迁人进行无补偿拆除,来达到降低拆迁成本的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因此无证房屋不等于是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同时,对于无证房屋的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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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注意的是就地安置和原地安置的区别: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有原地安置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但对村民而言,二者存在巨大差别。一般情况下,拆迁动因在于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被拆迁地段价值将显著提高。而拆迁方往往认为地价提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规划调整或改建后产生的溢价,而不是本地村民的产值贡献结果,故在大城市拆迁进程中,众多拆迁方排斥原地安置。就地安置则是指在拆迁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安置被拆迁者,被安置地一般与原地相距较远。村民在签署拆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存在为加快拆迁进程,故意在协议中抹去“回迁”或“原地安置“等字样,如果被抹去,则村民再想回去原区域,拥有高地价住房的期望就不能实现了。另外,协议中是否标注了规划用地为居住用地以及安置房的位置、户型、红线图等信息,都是村民判断回迁房能否落实的重要因素。二、就是关于协议中的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陷阱: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越多就越可能有利于被征收人。尤其是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条款,将会大大的制约拆迁方的行为,为村民最终实现应有权利加上法律保障的”大锁“。但从律师办过的众多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来看,许多拆迁方提供的征地拆迁协议文本大多过于简单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这些方面都未曾标注有的并且几乎没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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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的补偿,应当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在建筑和建筑范围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赔偿等。如果房子是建筑违章但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或产权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因拆迁造成土地使用收益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其次,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方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违章建筑的补偿还要区分拆迁补偿及拆迁补助费,在拆除过程中,拆迁方不能因违章建筑就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拆迁费的请求。现实生活中,很多违建的房屋一般都采取了强拆的手段,在没有告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且没有转移房屋内的财产等物品,强制拆迁,这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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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4、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规定:(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①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②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③修正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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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的企业会面临拆迁问题,其中必然会导致停产、停业,造成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别担心,在企业拆迁补偿中,是会将停产、停业损失纳入进去的,那么,需清楚哪些呢?首先,我们要清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房屋,按照用途,可以划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而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一般而言,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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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在征收阶段,可否将房屋出租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取消了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禁止出租的内容。说明从法律的角度,允许在征收阶段将房屋出租,因为,毕竟房屋征收,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二、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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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危房“就是没有安全保障的房屋。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鉴定标准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被称之为危房。目前的危房鉴定机构已经非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均为市场化的中介机构。产权人在认为其房屋属于危房时,只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鉴定,鉴定后按不同的程序来整改,或者到规划部门申请改建。危房的鉴定分为四各等级A、B、C、D分别为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D级:整栋危险房。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危房本身就存在一定威胁性,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责任主体应根据危房成因区分情况、责任法定。在强制拆除时也必须知道其拆除理由,并且相关部门需要提供一定的补偿。但在拆迁中,达不到危房的标准就强拆,这实属是违法行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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